第三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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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法定具体基本原则 第三节 我国学理上的其他合同法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 第5条:当事人应

2、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第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合法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则),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纲举目张。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上,更贯穿整部合同法。 合同

3、法的基本原则的二大作用: (一)指导作用在合同立法、司法和解释(正确理解具体条文 )方面; (二)补充作用填补现行立法空白(缺乏具体规定 )(在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和司法机关司法时),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各项制度和规定的关系: 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完善 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法定具体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 (一)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

4、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二)自愿原则 1.定义:其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2.合同法自愿原则调整合同关系的具体表现: 一是表现

5、在当事人之间,即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限制: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对自愿原则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流通物、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和强制缔约等(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 二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三)强调和宣传平等、自愿原则的意义。 强调和宣传平

6、等、自愿原则在中国目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意义重大。 我国的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管理的意识比较强,服务和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有的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判决、裁定的形式代替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有的当事人利用经济优势,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在适应合同社会化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相对方平等、自愿地协商合同条款的权利。,在近代合同法形成之初,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较为重视合同自由原则。到20世纪早期,合同自

7、由原则开始受到限制,诚信、公平原则开始被人们重视。 在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之一,表现为确认其他一些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但是在合同法的诸原则中,各原则的地位有所不同,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和其他合同法基本原则,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做为合同法最基本原则的地位。因为其他合同法基本原则,都是以合同自由为前提的,没有合同自由,也就无法解释和说明诚信和公平等原则。,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一)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8、。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

9、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面愈来愈宽。,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于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1.前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

10、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第7条

11、: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纪守法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二层含义: 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 其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合

12、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道德。 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美国)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事物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来适用合同法,才可

13、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合法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并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第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 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

14、任。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这具体表现在: 1.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 2.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

15、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第三节 我国学理上的其他合同法基本原则,一、鼓励交易原则 二、合同正义原则,一、鼓励交易原则,民商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顾名思义,是指法律对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维护,在法律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在合理的范围里,给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 只有确立鼓励交易原则,才能使民事主体积极

16、主动地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落到实处。 合同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该原则,但是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一结论。,鼓励交易中的“交易”应指合法有效的交易。对那些不合法的交易,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外,过错方还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体来讲,合同法从总则的一般规定,即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到违约责任等方面,始终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精神,从而确立了鼓励交易这一基本规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2.主要体现在: 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将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况内;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允许变更或者撤销;在可变更、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对无名合同采取宽容的态度,等等。,王利明教授指出:合同法与侵权法不同,它是要通过促成交易来创造财富。市场是由交易组成的,而合同只不过是交易关系的表现形式,所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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