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管理物流规划}物流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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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三 物流采购法律制度,1 物流采购法律制度概述(略) 在传统思维里,采购就是拿钱买东西,目的就是以最少的钱买到最好的商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竞争的日益激烈,采购已由单纯的商品买卖发展成为一种职能,一种可以为企业节省成本、增加利润、获取服务的资源。总体而言,采购已由战术地位提高到战略地位。,采购法律制度 1.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

2、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大会在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采购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一)买卖合同关系 最主要的法律关系 (二)承揽合同关系 (三)租赁关系,2 买卖合同法律制度,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是出卖人,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所有

3、权的一方是买受人。 买卖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也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 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方式和时间完成交付。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1)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交付时间,交付时间,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则确定: 债务人(义

4、务主体)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权利主体)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已被买方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即为给付时间。 也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甲出租给乙一部照相机,乙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买下照相机的念头,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出卖。尽管甲把照相机交给乙的行为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前做出的,但那与买卖合同无关。因此,该行为也就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行为。但又不应要求乙先将照相机先返还给甲,甲再依照买卖合同把它交付给乙。,需要办理特别手续的,办完法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批准、登记等。 卖方送货

5、的,卖方将标的物运到预订地点,由买方验收后,视为交付。 买方自己提货的,卖方通知的提货时间即为交付时间,但卖方通知的时间应给买方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卖方代为邮寄或托运的,卖方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视为交付。 (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问题: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是货交第一承运人为交付吗? 解答:合同法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6、险由买受人承担。,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对于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不能认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一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因为适用本条或者说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有约定且

7、明确,则不应当适用本条。,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卖方送货的,卖方将标的物运到预订地点,由买方验收后,视为交付。 卖方代为邮寄或托运的,卖方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视为

8、交付。 买方自己提货的,卖方通知的提货时间即为交付时间,但卖方通知的时间应给买方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2、交付标的物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拟制交付)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案情】,2008年9月8日,原告林长农与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签订书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林长农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购买神钢液压挖掘机(标配原装进口整机)一台,型号为SKLC205-8,价格为l25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当日,原

9、告林长农即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2008年9月19日,原告林长农又按合同支付首期付款422375元,共计支付472375元。,2008年9月19日,原告林长农收到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的SKLC205-8神钢液压挖掘机一台,当日,原告林长农认为该挖掘机手续不全,即提出需要该挖掘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产品合格证书原件,2008年10月初,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将该挖掘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传真给原告,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在该两证书复印件上均注明:“此

10、证明书原件在上海”,并加盖被告印章。,原告认为该传真不能代替原装机的资料原件,遂拒绝继续支付购机款,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因此通过GPS系统既卫星定位监控功能,从2008年11月20日始停止原告林长农所购挖掘机正常功能,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本案经法院至上海市调查取证,查明了原告林长农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所购买神钢液压挖掘机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是与其它17台不同型号挖掘机共同报关,报关单为l8台挖掘机共有一份,报关单原件仅上海海关备案及报关单位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而该挖掘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也是与其他l7台挖掘机共有一本,检验证书原件由上海海关备案及成都神钢

11、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案原告林长农在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购买神钢液压挖掘机后,要求被告提供该挖掘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产品合格证书原件,但事实上该挖掘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因与其他l7台挖掘机共有一本证书,且该两证原件均由18台挖掘机的总经销商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原告林长农所购买的SKLC205-8神钢液压挖掘机不具有单独的证件。因此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事实上不能向原告林长农提供证书原件,但被告能向原告林长农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尽到力所能及的义务

1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原告林长农要求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提供挖掘机的产品合格证书原件,根据原告林长农与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签订的购买挖掘机的书面销售合同的约定,在原告林长农未按照欠条的约定付清欠款以及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前,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规定,被告广西

13、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因此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原件给原告林长农,但也提供了产品合格证书的复印件给原告林长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 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

14、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3、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P49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因标的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卖方应该完成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而对于不动产而言,卖方应当协助买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交付给买方。,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

15、移的生效要件。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4、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同时,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有依通常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

16、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标和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对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责任担保案例,1998年11月20日,被告某水疗中心从原告某家具公司处购买家具,总金额为56万元,原告交货后,被告给付部分货款,余欠10万元,1999年10月25日,双方就欠款10万元,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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