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场主体规制法基本原理[2]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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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市场主体规制法基本原理2,汪传才,第一节 市场主体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 市场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场经营主体 第四节 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退出制度 第五节 我国市场经营主体问题及对策,第四节 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制度,一、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概述 二、 一般市场准入的工商登记 三、 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 四、市场主体的退出,(一)市场准入的含义,市场准入也叫市场准入管制,是指为了防止过度竞争,确保效率,保护消费者,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批准和注册,对企业进入市场所进行的管理。市场准入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和交易对象客体准入二种,是政府对市场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发放许可证、登

2、记发照等方式体现。,食品准入标志,(二)市场主体准入的含义,市场主体的准入,指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等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准入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市场准入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它作为政府管理的第一环节,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一系列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础性的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准入,除主体外,还包括其从业人员准入。,客体准入制度,禁止进入市场; 限制进入市场; 允许进入市场.,市场准入立法模式,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自由放任模式。即国家对主体进入市场采取不干预政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不被法律所禁止

3、。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曾采取过这样的立法模式。 2、特许/许可主义模式。是指以专门法律或命令的方式准许主体设立企业进入市场,形式有:(1)由国家元首发布命令而设立;(2)经国家特许的方式设立;(3)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法律许可设立。(4)取得政府的许可证;特许主义对企业设立限制过于严格,因此在现代国家中很少运用。,三、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指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必要条件,只要具备法定条件,无需行政批准,企业可登记成立。 4、混合模式。即根据市场主体的性质或市场主体拟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类型等情况,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的设立采准则主义;特殊情况下,极少数企业的设立采用

4、行政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许可+准则 。我国即为采用混合模式的国家。,(三)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形式 市场准入是个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包括: 1、一般市场准入。这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2、特殊市场准入。这是规定市场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 3、涉外市场准入。一国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和一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形成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也可放在第二点。,高门槛准入是双刃剑,二、 一般市场准入:工商登记,(一)工商登记的含义 (二)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 (三)工商

5、登记的基本类型 (四)工商登记的一般条件 (五)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一)工商登记的含义,工商登记是政府职能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即准予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确认申请者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 工商登记是一种政府认可行为不是许可行为,未经政府认可,即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以市场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构成非法经营。,(二)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工商登记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这一制度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规范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能力。 2、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6、。 3、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三)工商登记的基本类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工商登记有两种:一为企业法人登记;一为营业登记。 1、企业法人登记。拟设立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通过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资格,该企业便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获得经营权。 2、营业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只可以申请营业登记。营业登记不能使登记的经济组织获得法人资格,但可以使其获取营业资格。经登记取得执照后,该经济组织可以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另外,工商登记可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与歇业登记。,(四

7、)工商登记的一般条件,第一、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企业法人登记既是企业获得营业权的程序,又是确认其法人资格的程序。目前,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有两种:一是普通的企业法人登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适用于非公司的法人企业;另一为公司登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于公司。,1、普通的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企业要获得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登记的条件 根

8、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公司的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公司名称和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实行有限责任;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制公司在设立时,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的发行符合法律规定;(2)召开创立大会,并通过设立公司的决议。,第二、营业登记的一般条件 关于营业登记的条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从工商行政实务来讲,一般要求: 1、营业范围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3、有明确

9、的负责人;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并发给营业执照。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或外地居民从事经营的,可以发给临时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五)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一般程序包括: 1、申请与受理级别管辖问题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一般由企业组建负责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其他经济组织的开业登记由本人或负责人办理营业登记。其实,之前还有个名称预先核准程序。 2、审查 登记机关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是申请登记的企业

10、,其他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应予注册登记的各项条件。,3、核准 经审查符合核准注册条件的,应当作出核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已经核准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并公告 经审查核准的,登记机关应通知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自执照签发之日起,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公司即告成立,并取得实际的经营权,申请人可以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开业从事登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李巨庄与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开业登记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巨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佛

11、山市三水区西南镇耀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文赞,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案件事实,2003年6月23日,上诉人李巨庄向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请求被上诉人核准开办个体债权经营业务,并请核准经营项目的字号名称为:“佛山市毅征债权”;经营范围:债权;经营方式:合同转让,即由申请人(上诉人)与债权人协商以低于原债权标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然后通过非诉讼或诉讼程序实现原债权标的,申请人从而获取利润。2003年7月21日,被上诉人以函件形式答复上诉人,对其开业登记不予受理。上诉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原审认为:

12、根据上诉人的开业申请,其所从事的是讨债经营活动,通过追债的方式实现其经营利润,其申请开办的实际是“讨债公司”。公通字199587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经营讨债业务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对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坚决予以取缔。”,被上诉人

13、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其依法享有对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申请予以审核登记的职权。又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上述的有关规定,上诉人申请开业的个体经营不符合开业登记条件,被上诉人对其开业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合法。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核准其开办债权经营,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李巨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上诉称,索还债务的合法权利叫债权,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

14、国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属于债权人。经营债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非法讨债是委托关系,而经营债权是买卖关系。上诉人认为公通字199587号文和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文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只是公安部和国经贸文件,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为什么不可以经营呢?原审法院适用公通字199587号文和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文与上诉人申请经营的债权项目是两回事,前者性质属委托关系,后者性质属买卖关系,一审法院故意混淆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另外,上诉人查明北京市中债债权

15、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银峰资产代理有限公司和广东润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有经营债权业务,而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回避亦未做出合理解释。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终审判决,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享有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予以审核的职权。该局对上诉人的开业申请作出批复,其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审核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申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非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

16、国合同法,上诉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设立经营债权业务的个体经济组织,该主张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所申请设立的经营债权业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不论是以委托方式还是转让方式经营债权,其实质都是通过讨债牟利,属于从事讨债业务的讨债公司,,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以及公通字199587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和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其开业申请依法应不予批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开业申请作出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以转让方式经营债权就不属于从事讨债业务的主张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所提到的几家外地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本案中上诉人能否设立从事讨债业务的企业无必然联系,原审法院无须对此作出解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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