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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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青岛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青金商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英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泽华,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2、企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夭行公司)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 89号民事判决,于 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4年2 月20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程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鸿宾担任本案主 审与代理审判员刘昭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11年7月27日,天行公司与银企公司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 约定由银企公司提供担保,天行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胶州支行) 贷款500万元,同时夭行公司及其他企业和个人

3、向其提供 反担保。签约后,天行公司向银企公司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 12.5万元担保费。2011年9月15日,天行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9月21日贷款到位。随后银企公司故意制造夭行公司违约假象,意图欺诈天行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向青岛市市北区法院以担保追偿纠纷起诉天行公司,并保全了夭行公司的财产。 事实上夭行公司一直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利息, 2012年9月18日还清了银行贷款本息。后银企公司撤诉。至今,银企公司没有返还夭行公 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由于银企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和其他行为造成夭行公司重大经济损 失。虽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要求判令:1、银企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100

4、万元;2、返还担保费12.5万元;3、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35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银企公司 承担。青岛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履行过程中夭行公司有一定的违约行为, 根据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的约定夭行公司未落实担保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合同的规 定,天行公司应向银企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银企公司按照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切实履行了担保义务,故不予退还担保费;银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整地履行了担保义务,并未给夭行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费请求依法驳回。夭行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小企业借款合同、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证明由银企公司提供担保,天行公司向工行胶州支行借款 500万元,同时夭行公司向银企公司缴纳 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担保费12.5万元;证据二、2011年12月21日,银企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明银 企公司曾向法院起诉天行公司(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178号案件,主张解除担保并申请法院查封夭行公司账户;证据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178号案件的保全裁定、 解除保全裁定书、撤诉裁定书各一份,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证明银企公司起 诉本案夭行公司及本案夭行公司应诉过程,银企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夭行公司的账户及相应财产;证据四、银企公司向夭行公

6、司收取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一份、担保费 12.5万元发票一份、2012年9月11日夭行公司向工行胶州支行偿还500万元贷款的银行还款单据四份,证明2012年9月11日夭行公司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未构成任何违约, 银企公司要求解除担保关系并在起诉本案夭行公司的诉状中自行陈述。银企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借款事实;对证据二、真实性均无异议,银企公司起诉过夭行公司,向夭行公司送达的解除担保通知书中写明因夭行公司违约提出解除担保;对证据三、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天行公司的主张;对证据四、真实性均无异议,款项来往过程可以反映其过程,但坚持答辩意见,在本案担保关系中一共

7、有 5份合同,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 5份合同的履行,天行公司有违 约行为,因此履约保证金不应赔付。银企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委托担保服务合同,证明银企公司为夭行公司向工行胶州支行贷款提供担保服 务的事实;根据该合同第十四条等的规定,夭行公司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证据二、反担保抵押合同,证明天行公司向银企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的事实;天行公司擅自撤销钢结构厂房的抵押预审登记,导致抵押登记无法办理,符合合同第10条规定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证据三、青岛市工商局网上抵押物登记系统网络页面截图三张、动产抵押登记书一份,证明天行公司将原定抵押给银企公司的钢结构厂房,抵押给了他

8、人,违反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及反担保抵押合同,天行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证据四、保证反担保合同,证明银企公司与夭行公司及案外人共同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 同,天行公司及案外人在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均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五、提前解除担保通知书、针对“提前解除担保通知书”回函,证明天行公司没有按照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约定为钢结构厂房设定抵押,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银企公司告知其提前解除担保,天行公司虽称另行提供抵押物做保障,但未执行;证据六,天行公司在网络上发表诋毁银企公司形象文章的网页截图四张,证明天行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及法院诉讼期

9、间,多次诋毁银企公司名誉,其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司法审判并损害银企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给予赔偿。原审诉讼中,银企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但未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间提交反诉状并交纳反诉 费,视为放弃反诉请求。天行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四,在签订合同之后,银企公司未将合同原件提交给天行公司,后来核 对当时只是在最后一页空白处签字,内容是银企公司事后填写的,但与夭行公司提交的复印 件一致,银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预先设定了非法程序,存在欺诈天行公司的意图;对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复印件不予认可;对证据五、天行公司未收到该份通知,亦未复函,在收到法院送达起诉状中知悉,不认可通知书中所称违约行为;对证据六

10、、有异议,银企公司主张的这些帖子并非夭行公司所发,与夭行公司无关,同时与本案无关联性,与本案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贷款人工行胶州支行与借款人夭行公司签订 小企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为购原材料,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并就利率、利息和费用、还款、违约等进行了约定。2011年9月16日,借款人夭行公司(委托人、甲方)与保证人银企公司(受托人、乙 方)签订银企2011年委字018号委托担保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向工行胶 州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借款合同号38030282-2011年(胶州)字0127号500万元整借款

11、,乙方为甲方借款提供担保服务,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实现债权 的其他相关费用,保证的期间以乙方和甲方的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减少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担保费用不予退回;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债权人申请流动资金提供保证担保,但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是,甲方交纳担保费12.5万元,甲方同意夭行公司、山东某公司等作为共同还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向 银企公司提供反担保、甲方同意赵某某、孙某某等作为共同还款人及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银企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意夭行

12、公司以其所有的价值2995万元的钢结构厂房抵押给银企公司作为反担保;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致使乙方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乙方为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实行有偿服务,甲方向乙方交纳担保费12.5万元;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应向乙方交纳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此保证金用于担保甲方遵守借款合同及本担保合同的约定,用于偿还甲方尚欠借款本息、清偿乙方为甲方承担的代偿债务、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支付乙方和贷款人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该履约保证金在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乙方扣除相关费用后, 余额一次性归还甲方;甲方未违反借款合同及本担保合同的约定,借款本

13、息全部归还后, 乙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甲方;甲方违反借款合同或本担保合同的约定,需承担借款总额25%勺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最少不低于担保费与履约保证金的总额。同日,银企公司作为主债权保证人(甲方)与反担保保证人孙某某、 赵某某等(乙方)、反担保保证人夭行公司(同为借款人、丙方)签订银企2011保字018号保证反担保合同,根据银企2011年委字018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向工行胶州支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丙方以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约定:乙方、丙方 愿意根据甲方、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违反委托保证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乙方、 丙方必须

14、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丙方向贷款方(或甲方) 清偿完毕全部款项时止;反担保措施为丙方所有的钢结构厂房;乙方、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丙方承担相关费用;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丙方不得擅自处分已向甲方抵押的抵押 物;若乙方和丙方不能提供甲方可予接受的其他反担保的,视为违约,如乙方和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支付甲方为丙方担保金额20%勺违约金。同日,天行公司(反担保抵押人、甲方)与银企公司(保证人、抵押权人、乙方)签订 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2011银企委字018号委托担保服务合同、2011年胶州保字0051号保证合同、2011年胶州字0127号借款合同向债权人工行胶州支行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金额为500万元;抵押财产为钢结构房;合同签订后,甲方或者乙方协助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甲方拒绝或拖延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生效的,甲方对乙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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