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解除

上传人:tang****xu5 文档编号:141238292 上传时间:2020-08-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5.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合同解除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试论合同解除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试论合同解除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试论合同解除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试论合同解除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试论合同解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合同解除(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试论合同解除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内容摘要: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 强调对合同解除要有正确的理解,要在合同不应解除时,要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方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述、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 的期限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八个方面作了论述, 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合同的

2、解除权,法。要认识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慎用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 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 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才会使局面改观。笔者认为,设 立合同解除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使其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一种补救措施。目的,首先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其次也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 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一、合同解除的

3、概述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1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首先,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其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 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

4、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 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单方解除合同的,叫法定解除。再次,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最后,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

5、灭。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就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成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一)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当事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 可以约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用电、 用水及取暖, 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出租人不能供应水、 电、暖时,承租人便可以依约定解除合同。(二)法定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的解除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不能预见是指

6、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不利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根据通说, 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不可 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一致, 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2、因预期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

7、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 在债权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 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包括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合同标的物的迟延交付;债务人只履行极小部分的义务;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的方式予以补救等情形。5、法律规定的

8、其他解除情形。如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情形;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 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 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

9、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原;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一)解除权的行使与约定解除权的区别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前提。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或法律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

10、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二)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我国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 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 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当然,法律、行政法规规

11、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体实践中,常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不少法院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有些案件居然还被二审法院维持了,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不外乎有两个理由:一是认为,将合同解除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故解除权人既可先通知对方再起诉,也可以不通知对方直接起诉;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如果仅由权利人单方行使,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将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不利于合同的稳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合同解除 权的性质,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3

12、不是请求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 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 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 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986年4月12日法(经)发198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

13、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的;(七)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该 条虽然没有明确指明出现如上法定情形时,由谁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但根据本条中应当允许”的字样,谁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

14、是法律;允许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显然 是指合同当事人。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了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即除当事人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须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书应当注明对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须于十五日内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做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 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