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征地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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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征地基本概念和程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内容,基本概念 征、占地审批权限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 征地报批要求 征地报批程序 各部门职责分工,一、基本概念,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征地、农用地转用 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1、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

2、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2、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3、征地、农用地转用,征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

3、),使用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4、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使用条件: (1)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使用条件: (2)农

4、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4、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5、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征、占地审批权限,征地及农用地转用必须报市政府、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审批权限,1

6、、土地征收 征地权限是按照征地面积区分(基本农田;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国务院审批权限,2、农转用权限: 建设用地圈内的农转用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的权限来划分的(即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涉及农转用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农转用)。我市中心城(包括主城区和10个外围组团)农转用应报国务院批准。上述范围涉及朝阳区(全部)、海淀区(山前部分)、石景山区(全部)、丰台区(河东部分)、昌平区(东小口、回龙观部分)、大兴区(旧宫镇部分)。 建设用地圈外的农转用是按照单独选址项目的立项权限来划分的。市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

7、准的建设项目农转用应报国务院批准。,二、征、占地审批权限,同一项目,如果农转用权在国务院,征地权限在地方,征地和农转用同时报国务院;如果征地权在国务院,农转用权限在地方,则地方办理农转用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征地。,占地的审批权限,乡(镇)、村集体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宅基地由区(县)政府审批,涉及占农用地报市政府批准农转用,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1、建立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

8、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2、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制度 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3、建立征地补偿费监管制度 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依法支付。,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

9、特点,4、完善征地公示、公告制度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并可就监督内容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

10、5、明确征地补偿费用途 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6、明确征地中青苗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原则 “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拆迁

11、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 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7、明确征地转非原则,取消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农转非界线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 即转非人员征地数量被征地农村集体

12、的征地前人均土地。,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8、改变了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应当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征地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服务,将征地转非劳动力全部纳入社会就业渠道。,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9、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农转工人员建立“三险”,四、征地报批要求,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规划 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补偿安置符合相关规定 占用耕地的需补充耕地 报

13、批材料齐全有效,五、征地报批程序,征地报批程序,简要概括为10个环节: 征地前期工作(建设用地预审、立项、规划选址)征地双方协商补偿区县国土局受理办理征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市国土局审查上报市政府批准(国务院批准)市国土局下发征地批准文件区县国土局落实征地补偿农村集体落实征地人员安置征地结案,(一)、前期工作,建设用地预审:土地规划问题、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控制指标 立项:产业政策 规划批准: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用地范围示意四至桩点, 用途和规模包括建设用地及代征用地,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二)、协商补偿,1、征地协议: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14、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二)、协商补偿,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二)、协商补偿,2、征地补偿费 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15、包括安置补助费,要够人员安置费用。 不同地区回因为人地比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二)、协商补偿,3、补偿形式问题 允许非货币补偿(如留地安置、实物分成、入股、合作等形式) 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要求:人员安置的费用保障,(二)、协商补偿,4、转非人员、转非劳动力测算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

16、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建议按5岁一个档调查),(二)、协商补偿,5、转非劳动力的安置。 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自主择业 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只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三) 区县国土局审查,受理办理征地,1、核定土地面积、权属、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2、转非人员、转非劳动力测算 3、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协议的审查、监督、听取意见、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 5、耕地占补平衡:区县自补或缴费市局补充耕地,(四)区县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政府上报征地请示,同时附具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议(要求)、征地公示、农村村民意见及农村农民意见采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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