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标准化、环境保护法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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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Z201100标准化法,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 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三、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 (三)地方标准 (四)企业标准,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一)强制性标准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二)推荐性标准 1.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强制性标准

2、与推荐性标准,(三)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四)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重要的行

3、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四)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4.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三、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机构 1.工程建设规划阶段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2.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3.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标准),三、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4.施工、监理、验收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全程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三)监督检查内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4、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监督检查内容,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例题,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设计或施工时()。 A.重要的参考指标 B.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 C.必须绝对遵守的管理标准 D.必须绝对遵守的工作标准 B,例题,2.下列对工程建设标准有关内容的理解,正确的是()。 A.推荐性标准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B.概算定额不属于工程建设标准范围 C.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属违法行为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责任

5、者进行处罚 D,2Z201110环境保护法,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水污染防治 四、大气污染防治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涵,1.内涵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时间 项目规划立项之前 3.被管理的主体,(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1.重大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轻度环境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无需进行环境

6、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1.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与跟踪管理,项目的建设与运作过程中,产生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况,应由建

7、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一)内涵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二)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中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有具体的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三)试生产阶段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由建设单位进行监测,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四)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1.由原审批单位进行验收 2.与主体同时验收 3.需试生产的项目,须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4.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当分期验收

8、 5.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水污染防治,(一)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一)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

9、液或者剧毒废液。,(一)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的容器。 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一)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10、(一)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二)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二)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

11、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话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四、大气污染防治,(一)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一)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一)防止大气污染的

12、具体规定,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五、噪声污染防治,(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3.

1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4.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

14、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固体废物污染的具体规定 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

15、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5.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6.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7.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8.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

16、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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