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2019.04.01)3X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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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5/18 Monday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708号令 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 1、明确了职责定位 (一)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 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

2、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 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 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020/5/18 Monday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 2、完善了制度规定 (一)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 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 (二)优化生产经营单位

3、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 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 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 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三)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 物资配备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 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 1、完善了制度规定 (一)明

4、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 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 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 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成胁和危害 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四)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

5、行处罚 ,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全文解读全文解读 2020/5/18 Monday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

6、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2020/5/18 Monday 4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 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 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 人员公布。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 工以及应急救援程

8、序和措施。 2020/5/18 Monday 5 第二章应急准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 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 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

9、山、金属冶炼、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020/5/18 Monday 6 第二章应急准备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 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10、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 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章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 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 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

11、、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 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 的应急救援队伍。 2020/5/18 Monday 7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 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 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

12、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 援队伍。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 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 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 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

13、本 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020/5/18 Monday 8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 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 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 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14、正常运转。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2020/5/18 Monday 9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15、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 (三)及时通知可

16、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告事故情况: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 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020/5/18 Monday 10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 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 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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