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春离线《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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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线作业考核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3)可以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众多。(4

2、)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3、幼儿为本幼儿为本即幼儿本位之意,本可以解释为基础、主体、根本、本原、本质、出发点、目的等。幼儿为本一般是相对于设计本位或成人本位而言的,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毫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极端的社会为本的教育,不仅不会达到教育的目的,甚至根本不能被称之为教育;同样,完全脱离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所谓遗世独立的幼儿为本的教育也是不存在的。今天我们倡导的幼儿为本,绝不是反对幼儿教育为社会的需要服务,而是通过培养身心协调、全面发展的幼儿,在既体现幼儿教育的人本取向的同时,又体现幼儿教育自身的社会价值。4、教育法律规范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

3、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5、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1、简述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答:(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

4、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该条新增“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目标。2、教育法的适用。答: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3、

5、概述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核心理念。答:(1)以儿童为本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2)终身教育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3)家园共育家园关系从配合到合作、构建家庭外部支持系统、“走进来”与“走出去”。(4)游戏为主学习活动、运动活动、游戏活动、生活活动。4、概述实施社会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答:(1)正面教育:这是一切教育最基本的原则,其核心是在尊重的前提下对幼儿提要求,在肯定的前提下对幼儿的行为做出补充和修正,在维护幼儿的自主性和完整

6、性的前提下渗透课程的要求,以积极的方式对幼儿提出要求,通过创设的条件、机会能够影响幼儿活动的方式,通过幼儿的活动方式间接地影响幼儿的社会性行为,行动和言语相互强化。(2)生活教育即社会性的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借助于日常生活,并且为了日常生活而进行的。这就要求教师在大量生活细节中,在不改变生活原有特质的前提下,将与某种生活内容或生活方式相应的社会性教育的目标结合进去。5、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答:法律责任因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所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法律责任分出多种种类。如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将法律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其中最主要的分类依据是以引起法律责任时的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为标

7、准,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的主要目的是恢复被损害的权利和利益。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重性质最严重,影响最恶劣、制裁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试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出台的背景。答:(1)国际背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终身教育、终身学习观点,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教育价值取向,

8、使我们深化了对幼儿园教育的认识,从而更冷静地思考:作为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幼儿教育其使命究竟应当是什么?幼儿发展的真正含义是什么?什么样的幼儿教育才是真正高质量的幼儿教育?基于终身教育思想指引出台的纲要,明确回答了上述问题。(2)国内背景: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1999. 6.1518)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纲要遵循我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而制定,是对全国幼儿园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单行法规文件,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

9、为的指导性文件。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幼儿教育的课程改革已经与整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同步启动,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2、试述我国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答:(1)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侵权行为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触犯法律的违法。这两类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方式不同。前者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后者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违法并非截然分开,有时在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后,仍要追究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行为的法律责

10、任;对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法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在考试管理和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2)以学校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退还所收的人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1、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行为,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内容可以删除: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从标准劳动关系发展而来。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契约关系,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一直延续至今。自20世纪60年代始,随着经济

12、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进而要求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灵活就业、弹性就业需求增大。因为,在工业、机械制造业占主导的产业结构模式下,固定用工制度、长期就业合同是主流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但随着商业、服务业的不断扩大,简单、统一的传统就业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身需求,取而代之的应是形式灵活、富于弹性的就业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就应运而生。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通过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来雇佣非核心员工,弹性用工能够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追逐利益最大化。“企业想要更好的迎接全球化带来的巨大的挑战,人力资源的运用

13、必须要有弹性,也就是劳动弹性化。”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多的人认为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人们不再愿意从事那种传统的束缚于单位的就业形式,而更愿意寻找一种适合自己意愿的、满足自己爱好的、更加自由的就业方式,从而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和空间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个人的价值,近年来兴起的SOHO一族就是典型例证。SOHO是Small Office Home Office(小办公室、居家办公室)的缩写,它是指个人以自己的家或小型场所为办公室而从事工作的小型事业体(个体户)。SOHO代表了一种自由的新型就业方式,其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

14、时间自由,收入高低也不确定,特别适合与高新科技、信息技术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如软件程序员、网络工程师、记者、编辑、自由撰稿人、音乐制作人、广告工作者、咨询师等。 非标准劳动关系面对的挑战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式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更多的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产物。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的城镇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而传统的僵化的固定就业模式刚性太大,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方便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时间、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机会等作用越来越突出,正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使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格局。非标准劳动关系突破了标准劳

15、动关系的内涵,对原有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适用和劳动主体方面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主要以标准劳动关系为主,很多非标准劳动关系被排斥在基本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 此外,我国劳动法主要覆盖的是传统行业的劳动者,范围狭窄。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中有些是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如劳动者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等,但还有很多人被排斥在这两部法律的调整之外,如家政人员等。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现状要求劳动主体适用范围必须扩

16、大。 2.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才能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但不能是个人。但是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领域,用人的一方有可能是个人、家庭和自营经济实体等。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很长时间以来,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与用人方之间仅被视为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民事权益问题,按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实际上,无论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还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都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工作,并以此获得用以维持本人及家庭生活的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因此,将非标准劳动关系放在劳动关系调整之外不符合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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