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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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第一节 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在具体表述上又有如下几种: 其一,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其二,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三,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 其四,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

2、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实质概念,表面上看似乎揭露了一点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了一步、深化了一步,但是,由于它们根本上是抹杀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同被剥削阶级利益的对立,把资产阶级的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利益,把法律秩序说成是超阶级的普遍性权利,这样也就像社会形式主义的犯罪概念一样,仍然掩盖了犯罪的阶级实质。,犯罪的实质概念,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

3、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首先,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就是掌握国家权利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建立或认可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秩序。 其次,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所谓“孤立的个人”,是指某一社会统治秩序下单个的社会成员,既有敌对阶级的,也有本阶级内部的。,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

4、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这种混合概念首先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末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

5、出,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是维护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概括起来说,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危害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第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四,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五,侵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

6、;第六,破坏社会秩序;第七,危害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第八,维护国家行政、司法秩序及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社会发展了,社会条件变化了,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允许做,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是

7、大是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不仅要看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还有看到对社会政治、对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三是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刑事违法性,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行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应受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8、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不应受惩罚和不需要惩罚是两个意思。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而不需要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从而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说明,行为还是犯罪的,只是不给刑罚处罚罢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

9、必然具有的,而其他违法行为则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社会危害性虽然也有一些,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所有,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第二节 犯罪构成,第二节 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相关法理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的相关法理,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条件)的整体,即由主观与客观的一系列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建构所组成的犯罪成立的体系。犯罪论体系(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行为最终评价为犯罪提供科学的

10、标准。,犯罪构成的相关法理,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和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行为具有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反正具体特征相一致的特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刑事法律对某个具体犯罪所描述的全部特征(即罪状)完全吻合时,就可认定该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还不一定成立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须考察

11、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是否侵害或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如果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就可以推定该行为具备违法性,除非该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的或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阻却事由以及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阻却事由。,有责性,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负有责任即有责性。 有责性,即责任,是指能够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进行谴责、归责,此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罪过(故意责任或过失责任)、有无期待可能性等。,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可见,在

12、大陆法系刑法学上,犯罪乃是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应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具体而言,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事实评价,为犯罪成立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 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

13、可能性的除外。,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简单地说,在认定犯罪时,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要求必须坚持先客观、再主观,先事实、再法律的顺序。 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刑法分则具体罪状所规定的行为、后果; 其次,再分析是否因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犯罪的成立; 最后,再分析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根据这种犯罪论体系,犯罪其实就是形式上符合罪状、实质上侵害法益并明显可以归咎于个人的行为。,双层次犯罪论体系,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要件:前者具体包括行为与心态,属于第一层次;而后者具体包括各种免责事

14、由(即合法抗辩事由),属于第二层次的内容。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中所特有的,成文法国家难以效仿的。,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在论述犯罪构成的时候,有必要明确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

15、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 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犯罪构成也通过犯罪成立必备的诸要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 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特征),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吧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么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

16、体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犯罪概念作为对各种犯罪现象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科学抽象与概括,它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所具有的认定犯罪的原则作用和作为整个刑法制度及刑法理论的基础作用,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离开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就成了空洞和抽象的东西。换言之,犯罪概念说明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而依靠犯罪构成,就可以具体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判断哪些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犯罪构成的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许多要件(成立犯罪的条件)。在这些要件中,既包含犯罪主体方面的要件和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又包含犯罪客体要件和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的客观要件。 犯罪构成之所以必须是主客观的有机统一,其内在根据在于,犯罪作为一种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的统一;不考虑客观要件的主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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