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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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教研室 周景安 课程答疑邮箱:gjjjfx_,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概述 第二节 汇付与电子资金划拨 第三节 托收 第四节 信用证 第五节 国际保理,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概述一、国际支付涉及的主要问题,三、汇票的定义和使用制度,第二节 汇付与电子资金划拨 一、汇付(一)信汇和电汇,付款人(买方) 受款人(卖方) 货 通 取 款 知 款 信汇委托书 汇出行 (买方所在地) 汇入行(卖方所在地) 电汇委托书,(二)票汇,汇票 付款人(买方) 受款人(卖方) 货 汇 汇 付 款 票 票 款 汇出行(买方所在地) 汇入行(卖方所在

2、地),(三)汇付的特点,二、电子资金划拨(一)电子资金划拨的分类,(二) 电子资金划拨的程序和统一规则,第三节 托收 一、托收的种类 (一)光票托收,付款人(买方) 委托人(卖方) 汇票 汇票 代收行(卖方所在地) 托收行(卖方所在地) 汇票,(二)跟单托收,付款人(买方) 委托人(卖方) 单据 + 汇票 汇票 代收行(买方所在地) 托收行(卖方所在地) 汇票+单据 跟单托收的种类 : 1.付款交单:买方付款时=代收行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2)远期付款交单(信托收据) 2.承兑交单:买方承兑时=代收行交单 3.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二、托收的特点(一)托收的总特点,1.托收的总特点

3、 卖方能否收回货款,关键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 2.原因: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3)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4)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5)代收行和付款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二)托收的具体特点,1.买方拒付时,银行没有义务付款。因为银行是代替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代理人,而不是付款人,托收的付款人是买方。 2.买方拒付时,银行没有义务到法院起诉买方。因为银行与买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3.买方拒付时,银行没有义务做成“拒绝证书”,以证明票据确实遭到拒付,只需将拒付事实“通知”卖方即可。 4.买

4、方拒付时,银行没有义务处理单据项下的货物。因为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单据项下的货物。 5.银行对于由于有关单据的缺漏或者错误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因为单据不是由银行提供的,也不是由银行出具的。 6.银行对于单据传递延误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因为单据传递由邮政部门负责,银行在单据传递方面作为代理人只要进到勤勉义务就可以了。 7.银行对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可以享受免责。,三、托收的法律适用,(一)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1995年修订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托收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二)票据法=汇票的法律适用 (三)代理法=两种代理关系 (四

5、)信托法=信托收据,第四节 信用证一、信用证运作图,开证申请人(买方) 受益人(卖方) 申 押 信 单据 请 金 用 + 证 汇票 开证行 -信用证-通知行(卖方所在地) 保兑行 议付行 (卖方所在地) 代付行,二、信用证的定义,三、信用证的种类,(一)直接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三)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四)可转让信用证 (五)循环信用证,四、信用证结算的一般程序,1.申请人和受益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 3.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4.开证行委托通知行将信用证的内容通知受

6、益人; 5.受益人交货之后,凭借单据要求银行付款、承兑或者议付; 6.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向议付行、代付行偿付; 7.开证行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 8.申请人付款赎单,五、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1.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存在买卖合同,属于基础关系。 2.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委托关系。在该委托关系中,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以信用证为基础的付款保证关系。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之后,以自己名义对受益人做出付款保证。 4.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5.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6.受益人与议付行之间属于融资关系,议付行享有追索权。 7.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

7、:没有合同关系。 8.开证行与代付行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代付行以开证行的名义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9.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委托关系。保兑行以自己名义对受益人承担了第一付款责任。,六、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七、信用证欺诈例外(一)欺诈的种类,(二)受益人欺诈的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属于例外,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欺诈是实质性的,不能依据履约瑕疵采取救济措施; 2.必须有实质性欺诈的证据,不能在缺乏证据的情形下实施救济; 3.司法救济的时间=银行尚未议付、付款或承兑。,八、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第五节 国际保理一、国际保理的概念和产生背景,二、国际保理的业务范围,(一)资信服务:对进口商进行商业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确定其信用额度 (二)理财服务:负责帐务管理 (三)融资服务:提供出口商所需的资金融通 (80%) (四)讨债服务:负责应收的帐款的追收 (五)信用风险保障服务: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三、有关保理的国际规则,(一)国际保理公约 制定机关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二)国际保理惯例规则 制定机关是国际保理联合会 (三) 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 制定机关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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