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清单条例暨电子招标解读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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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暨电子招标,2013年1月21日北京,第一章 总 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三、条例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立足当前,重在预防,细化标准,强化责任,规范程序,加强监督,三、条例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三、条例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着眼长远,监管体制(第4条),信用评价制度(第79条),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标准文件(第15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电子招标(第5条),统一规范的交易场所(第5条),立足当

2、前、着眼长远,制度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立法目的:进一步厘清两法的适用关系。,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

3、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货物,施工,工程建设项目示意图,有关,无关,政府采购,达到规模标准应该招标投标,与工程不可分割,基本功能所必需,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1、立法依据:第三条第2款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招

4、标投标法,2、强制招标:(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款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3、 立法变化:本条没有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理由: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物有所值,第十六条 招标人

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条例第2款 区别适用(管理)的原则,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

6、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立,禁止干预招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1、义务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禁止的行为非法干涉行为 3、干涉的后果明确法律责任,禁止干预招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类是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不得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另一类是非法干涉了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和专家自主决策的事项。 这类行为没有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干涉时,应主要考虑两点。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是

7、被管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市场主体或者专家自主决策的范围。,第二章 招 标,条例解读,招标内容核准,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内容核准, 立法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核准内容及依据,核准环节, 立法变化,招标方式,

8、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项目类型,招标内容核准,邀请招标(招标方式),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9、、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

10、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自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

11、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资格的相关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招标代理行为,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

12、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1、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的来源和限制依据 2、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代理合同及收费,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合同形式 2、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代理合同及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

13、指导价,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的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并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实行最高收费限额。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 招标人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项目具体代理收费额,并以各标段(包)中标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果通过招标文件事先与投标人明确约定由投标人支付及其费用标准的,可以从其约定,由投标人支付。 委托代理业务范围超出相关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标准的,委托代理双方可

14、就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公告与标准文本,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

15、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1、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及期限。 2、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支出 3、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16、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1、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的审查活动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资格预审结果,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1、规定了招标人有关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义务和资格预审的效力。 2、通过资格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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