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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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内容提要,8.1 工程变更及价款的确定 包括工程变更的含义、我国合同示范文本及国际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8.2 工程索赔 包括工程索赔概述、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8.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包括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预付款的计算和进度款的支付、工程价款价差调整方法等。 8.4 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控制 包括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方法、偏差分析及纠偏措施。,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一、工程变更概述 1.概念。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

2、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类。 2.产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主观原因,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至于施工中发现许多未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或者是业主方要求(或是承包商建议)对项目修改;二是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使工程不得不变更。,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8.1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3,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的角度看,不论何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必须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分为发包人提出的和承包人提出的两种情况。 1)发包人提出设计变

3、更。施工中发包人若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该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4,2)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

4、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更改有关部位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5,(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 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

5、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这14天内若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6,(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

6、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另外,双方不能就变更价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7,三、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提供的设计一般较为粗略,有的设计(施工图)是由承包商完成的,因此设计变更少于我国施工合同条件。 1.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

7、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多大范围(一般为百分比)时可以进行单价调整。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如在强制性标准以外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合同来对待。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8,2.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

8、以通过发布变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令变更。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令。指令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其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3)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令,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

9、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9,3.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费率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0,(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单价加以调整: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

10、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加入到合同价内。,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1,8.2 工程索赔,一、工程索赔概述 1.索赔的含义及特征 (1)索赔的含义 索赔(

11、Claims)的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索赔,顾名思义是索取赔偿。在Longman词典中是这样写的“索赔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力提出的有关某一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 一般地,索赔就是要求取得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也是要求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2,关于工程索赔的一些定义,如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索赔为在经济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12、 也有定义为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按一定程序,向业主或其代理人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3,综上所述,工程索赔为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原因,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给予损失补偿要求的行为。 在工程承包的实践中,索赔实质上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在分担合同风险方面重新分配责任的过程。 工程界习惯上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施工索赔简称为“索赔”,而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还需

13、说明的是,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经常发生的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其实施与对对方的惩罚无必然的联系。,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4,(2)索赔的特征 1)索赔是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损失的权利主张,具有双向性;2)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文件、适用法律和工程惯例等;3)索赔是因非自身原因引起的,要求索赔方没有过错;4)与所签合同相比较,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和(或)工期损失;5)索赔必须有切实可靠的证据;6)索赔是一种尚待对方确定的单方行为;7)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

14、果关系,因而索赔具有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合同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8)索赔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5,2.索赔的原因及分类 (1)索赔的原因 由于工程项目大多具有规模大、工期长、结构复杂等特点,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具体可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条件变化。如无法预见的地下水、地质断层、熔岩孔洞、地下文物遗址等;2)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如未能按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所需图纸;提供不正确的数据;指令工程加速等;3)业主方面原因。如业主未能提供施工所需的足够大的现场;业主单方面合同违约等;4)合同本身原因。如合同论述含糊不清,或合同本

15、身存在纰漏等;5)第三方的原因。如自然气候变化、国家战争、暴乱、或宏观经济、法律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等。,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6,(2)索赔的分类 对工程索赔进行合理分类可以有效地指导工程索赔管理工作,以明确索赔工作的任务和方向。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索赔的起因可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及不可预见因素索赔。2)按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及工期加费用索赔。3)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4)按索赔当事人可分为: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与分承包商之间的索赔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索赔。5)按索赔的处理方

16、式可分为:单项索赔及综合索赔。6)按索赔发生的时间可分为:合同前期、中期和后期的索赔。7)按索赔的范围可分为:广义的索赔(工程索赔、贸易索赔、保险索赔等)和狭义的索赔(仅指工程索赔)。,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7,3.工程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1)工程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工程项目合同;二是工程项目资料;三是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惯例,尤其是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是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由于不同的具体工程有不同的合同文件,索赔的依据也就不完全相同,合同当事人的索赔权利也不同。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版)中与工程索赔相关的条款 2)FIDIC合同(1999年版)中与工程索赔有相关的条款。参见文本8-1。文本8-1.doc,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8,(2)工程索赔的证据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和变更指令等;3)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信函、通知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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