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婚姻及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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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 姻 及 家 庭 法 律,陳憶娟律師,-家庭暴力加害人主題訓練課程-,99年度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婚姻篇,結婚 結婚要件 結婚效力,離婚 離婚事由 離婚之附帶請求 離婚效力,陳憶娟律師,2,陳憶娟律師,3,婚紗照片? 喜宴?喜帖?謝卡? 結婚證書? 身分證配偶欄? 戶籍謄本? 小孩出生證明? 滿月酒?雙滿月酒? 保單受益人欄? 晚上睡覺有人抱?,民法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 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 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 ,推定其已結婚。,儀 式

2、婚,怎樣才算已結婚?,97.5.23前結婚之方式,97年5月23日起之結婚方式,民法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陳憶娟律師,4,陳憶娟律師,5,攜情婦集團結婚 花心憲兵沒犯法花心憲兵外遇高調集團重婚軍紀開鍘記過退伍,2010-4-22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花心憲兵副排長李某與情婦結伴參加集團結婚,並將婚照PO上網,被民眾向媒體踢爆,有人看不下去向行政院長信箱檢舉李某涉重婚罪。板橋地檢署偵結,認為目前結婚採登記制,李某沒有登記,不涉重婚罪,偵結不起訴。 沒登記 不算重婚 這起憲兵副排長高調宣告外遇事件,發生在去年

3、12月,於憲兵202指揮部350營擔任副排長、駐防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的李世泓,不顧與陳女已婚3年,去年11月帶外遇的楊姓女子到台南縣參加縣政府舉辦的文化活動集團結婚,事後還將當眾舌吻的結婚受訪影片,PO上個人網誌,被妻子的朋友向媒體踢爆,風紀問題引起憲兵司令部側目,事後被依違反軍紀,記過勒令退伍。,民法第1000條: 民法第1001條: 民法第1002條: 民法第1003條: 民法第1003-1條: 民法第1004條以下: 民法第1018條之1:,冠姓 同居義務 住所 日常家務代理權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夫妻財產制 自由處分金,陳憶娟律師,6,結婚之法律效力,陳憶娟律師,7,全職媽媽 應給年薪4

4、25萬,-等於下列角色的總和,全職媽媽,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法定 裁判離婚之事由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 婚。,民法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 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 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 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 記。,兩願離婚,陳憶娟律師,8,判決離婚,離 婚 之 方 式,法院調解、和解離婚,98.04.29增訂民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令增訂公布第1052-1條條文 第1052-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

5、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陳憶娟律師,9,10,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 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判決離婚事由,中風妻成植物人 夫訴離

6、獲准,結髮廿年的夫妻,原本家庭美滿,但妻子三年前中風成為植物人後,丈夫認為妻子無法履行同居義務,以配偶罹患不治之惡疾為理由,訴請離婚。丈夫在承諾延請外傭照顧妻子後半輩子,並接受岳家提出最低一百萬元信託基金後,彰化地院判准離婚。判決書指出,法條的意旨,當夫妻共同生活因惡疾而發生障礙,則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因而丈夫訴請離婚有理由。 本案不治之惡疾,很難歸責被告或原告,先生依法可訴請離婚,法官只能依法裁處。,陳憶娟律師,11,責任較重一方訴離駁回,夫自撰起訴狀: 兩人個性不合,感情不睦,十幾年來不斷地爭吵,且對方的疑心過重,常懷疑東懷疑西,未外遇之前亦即如此,而今本人有外遇對象,長達五年,並在外有

7、租屋,但仍然天天回家。目前與外遇分手,不再往來,原配獲知並願意一起共同生活,但本人對十幾年吵架生活已非常厭倦,決定訴請離婚(原配獲知乃外遇對象主動告知)。,陳憶娟律師,12,責任較重一方訴離駁回(二),被告(妻)用力徒手拉扯原告(夫)脖子上拜拜用之紅繩,勒住原告脖子,原告遂跑到該住處之陽台大喊救命,被告因此與原告在陽台拉扯,原告之上唇因而撞及牆壁,造成原告受有頸部勒痕、上唇擦傷之傷害(被告判處1個傷害罪,處罰金新台幣5千元)。,陳憶娟律師,13,責任較重一方訴離駁回(二)續,原告(夫)以拖把毆打被告(妻),並以口咬被告之右耳,使被告受有右耳後撕裂傷3.50.5公分縫九針、左手上臂瘀青6 5.5

8、公分、左手肘瘀青4.57.5公分、右食指瘀青、左腰瘀青84.5公分、左腹股溝瘀青11公分等傷害。 原告於電話中向被告恐嚇稱跟妳談了這麼多次,就一個念頭,就是想殺了妳。等語,使被告心生畏懼。 被告拉扯原告脖子上紅繩致原告受傷後,原告亦思反擊而動手拉扯傷害被告,被告受有右下肢瘀傷浮腫87公分、左膝瘀傷浮腫34公分、左足踝浮腫,左手肘擦傷等傷害。(原告判處2個傷害罪及1個恐嚇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55日及40日),陳憶娟律師,14,責任較重一方訴離駁回(二)續2,原告(夫)無視於被告(妻)及兩名子女之需求而自行無故離家(工作壓力日益沈重,非可作為離家之理由),此舉對身為配偶之被告在心理上自會造

9、成極大衝擊,則被告因而懷疑原告在外有女人,尚屬人情之常。而兩造因此分居長達將近3年,互不往來,並曾談及離婚等情,固屬事實,然此婚姻破綻係肇因於原告之無故離家,原告對此具有重大可責性,則縱認被告事後曾有偶發之拉扯等不當行為,惟應認其行為之可責性較輕。是以原告主張以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一節,亦屬無據。,陳憶娟律師,15,私人錄音、錄影是否違法?,不得用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 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保障之取捨 ,應就個案情節依比例原則衡量其法益加以判斷,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難忍受之事,是有外遇之一方必極力隱藏,以避免他方知悉,此項隱密在道德上雖具有可非難性

10、, 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並未排除對於此種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隱私權之保障,是以縱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之對象。,陳憶娟律師,16,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 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

11、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陳憶娟律師,17,私人蒐證錄音之法律效力,不景氣勉強湊合 離婚變少了,2008/12/31 (華視新聞) 現在經濟不景氣,對家庭唯一的貢獻竟然是離婚率降低。內政部統計,全國十一月的離婚夫妻,比十月份少了八百對,許多原本打算離婚的夫妻,擔心離婚以後難以獨力養活自己跟小孩,寧願先忍一忍再說。,陳憶娟律師,18,民法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 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陳憶娟律師,19,姻親關係之消滅 未

12、成年子女之監護 判決離婚之賠償 贍養費之給與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離 婚 之 法 律 效 力,姻親關係之消滅,民法第1055條第1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 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 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 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陳憶娟律師,20,姻親關係之消滅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 判決離婚之賠償 贍養費之給與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離 婚 之 法 律 效 力,民法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 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

13、之他方 ,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 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陳憶娟律師,21,姻親關係之消滅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 判決離婚之賠償 贍養費之給與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離 婚 之 法 律 效 力,民法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 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 難者,他方縱無過失, 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之給與,陳憶娟律師,22,姻親關係之消滅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 判決離婚之賠償 贍養費之給與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夫妻剩餘財產

14、差額 分配請求權,離 婚 之 法 律 效 力,民法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 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 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 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 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 之。,離婚後財產之取回,陳憶娟律師,23,姻親關係之消滅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 判決離婚之賠償 贍養費之給與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離 婚 之 法 律 效 力,民法第 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 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 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 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 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

15、,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陳憶娟律師,24,姻親關係之消滅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 判決離婚之賠償 贍養費之給與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離 婚 之 法 律 效 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制之約定(一),民法第1004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陳

16、憶娟律師,25,夫妻財產制之約定(二),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制之定義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陳憶娟律師,26,陳憶娟律師,27,分別財產制(一),1500億郭台銘夫婦 悄辦分別財產制 聯合報2008.09.11 郭台銘和曾馨瑩日前共同具名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夫妻財產制登記時,分別向法院提出財產清冊,包括不動產、股票、銀行存款及鴻海集團旗下各公司等,厚厚一疊,共逾一千五百億元,所有權人都是郭台銘;但清冊中未見曾馨瑩名下財產。,陳憶娟律師,28,分別財產制(二),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較相似,原則上各自享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最大不同點在於,前者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改登記為其他財產制、離婚或配偶亡故),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較窮的夫妻一方,原則上可向他方請求夫妻婚後財產(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差額的一半。 以郭台銘夫婦為例,若他們採用法定財產制,如果郭台銘的婚後財產為100億元,曾馨儀為2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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