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教学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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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简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一、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实施部门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

2、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件5.doc。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率(原基准交付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积增减。 附件7.doc经济危机后减少为0.4%(9.1元)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罚款;(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二)职

3、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2、3、4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五、不得认

4、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六、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一)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

5、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七、工伤认定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八、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及停工治疗期间的待遇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50元/天)支付百分之 七十(35元)。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可以派人护理,单位没有派人护理的,经市劳鉴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医疗护理费。其标准根据工伤职工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

7、区分确定五项均需护理者为一级,按60(2268元)计发;四项均需护理者为二级,按50(1674.5元)计发;三项均需护理者为三级,按40(1339.6元)计发;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按30(1004.7元)计发。,(3)在职工因工致伤且伤情危重、因工死亡善后处理期间,单位负责重伤职工的一名直系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配偶、一名子女和一至二名兄弟姐妹(最多为六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歇工工资。交通费、食宿费,按本市、县级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歇工工资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支付时间从职工伤(亡)之日起不超过10天。其它亲属各项费用自理。 (二)职工因工

8、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是37806=22680.2元);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是378060=181620元,2008年3月23日之前死亡的依然按照48个月计;302748=160752元);,3、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计发) 职工本人工资概念: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

9、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按照死亡前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最低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3780060.4=803.7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37800.60.3=602.82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602.821.1=663.1元)。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1、2、3项规定的待遇。 一级

10、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1项、第3项规定的待遇,既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4、一次性领取待遇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父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从供养范围规定的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起,计算至73周岁,但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 (2)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年龄

11、计算至18周岁。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所生育的子女不能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3)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被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条规定的标准和年限计算; (4)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或母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母和子女(总人数最多为3人)。 例一:某职工2008年7月1日因工死亡后,有一刚出生的儿子及父母应列入供养亲属,按照最低支付标准、选择一次性支付可获如下赔偿: 1、丧葬补助金:37806=22680(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78060=226800(元

12、);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37800.60.3120)2+ (37800.60.312 18) =680-4 120 2+680.4 12 18=310262.4(元) 三项相加:22680+226800+310262.4=559742.4元;,如果按照该职工为一高级管理人员,其缴费工资为:378030010047元计算(父母依然按一次性领取10年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 上述三项之和为22680+226800+310262.45=1800792元 (三)伤残待遇 1、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目前至少为3780*0.6*24=

13、54432元)、最多为3780324 5272160元; 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最低为49896元); 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最低为45360元); 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最低为40824元)。,(2)伤残津贴(计发基数同上款) 按月领取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目前至少为37800.60.9=2041.2元),二级百分之八十五(1927.8元),三级百分之八十(1814.4元),四级百分之七十五(1701元)。 一次性领取(非广州市户籍职工可选择此领取方式) 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一级(目前最低标准为37800.90.6120=244944元、最高标准为:1224720元);二级最低

14、(231336元、最高1156680元); 三级(最低217728元)、四级(最低204120元)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3)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基数同上并仅限于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情况) 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目前至少为34020元、最高为:170100元),二级十四个月(31752元),三级十三个月(29484元),四级十二个月(27216元)。 (4)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下标准支付护理费: 按月领取 一级为百分之六十(目前至少为226

15、8元),二级为百分之五十(1890元),三级为百分之四十(1512元),四级为百分之三十(1134元)。 一次性计发(非广州市户籍职工可选择) 按上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一级(目前至少为272160元);二级(226800元);三级(181440元);四级(136080元),(5)安家补助费(选择一次性领取的职工)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22680元)。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

16、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2、五至十级伤残待遇(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目前至少为3780*0.6*16=36288元),六级十四个月(31752元),七级十二个月(27216元),八级十个月(22680元),九级八个月(18144元),十级六个月(13608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五十个月(目前至少为226850=113400元),六级四十个月(90720元),七级二十五个月(56700元),八级十五个月(34020元),九级计发八个月(18144元),十级计发四个月(9072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十个月(目前至少为22680.0元),六级八个月(18144元),七级六个月(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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