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下讲课提纲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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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二),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p.29)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章一共有43种具体犯罪,在教学中要求重点掌握的13种。对每一种犯罪,要求明确其概念、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2、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主观方面)、罪名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例如:放火罪 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放火罪的认定: . 放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一般放

2、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但是,如果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些这东西作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侵害对象的区分。即掌握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危害结果,造成多大危害结果,而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案例分析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故意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引起火灾,应定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护林防火规定

3、,点火烧稻茬是故意的,但他故意烧的是稻田里的稻茬,对于引起火灾、烧毁山林,他当时是没有预见的(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他所不希望的,所以应定失火罪。,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理由: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护林防火规定,放火烧稻茬是不是故意,也不在于对自己的用火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有预见,而在于行为人对其用火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定放火罪;如果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可能发生,或者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但这种结果发生了,应定失火罪。上述案例中,张某虽

4、然违反护林防火规定,放火烧稻茬是故意的,但他对于自己的此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烧毁山林,当时是没有预见到的。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出乎他的意料的。所以,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应定失火罪。,案例2: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内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 ) 、放火罪 、失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这是一九九五年全国律考题。一说定放火罪。理由:本题案情,王某放火是出于故意,虽然造成严重后果有违他的初衷,但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之所以不定破坏集体生产经营罪,是因为王某是使用危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并造成了

5、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定为放火罪。 另一种定失火。理由:同案例1。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案例3:被告李某岁,为某农村中学高一学生,由于经常被某班主任常某辱骂,性格又内向,遂生恶念,欲害死常某来报复。一日夜晚,李某在常某独住的山林边的平房放了一把火,当夜由于突起大风,常某住的平房又有不少引火物,从而引起山林着火,造成山林火灾,损失达数百万人民币。常某也被烧死。对于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讨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其以杀人故意放火,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定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放火行为虽然

6、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因为缺乏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放火行为只是杀人的一种手段,因此应定杀人罪。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二爆炸罪(p.33) 概念: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典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二者由于法条竟合而发生界限混淆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以爆炸的方法,针对特殊的对

7、象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且刑法又有相应的规定,则不能以爆炸罪论处,而应以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名论处。如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和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二) 爆炸罪与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些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目的,不顾人畜安危,向堤坝、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为盗窃金库而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是定盗窃罪还是定爆炸罪,常有争议。 案例4:被告人朱某因赌博而欠下一大笔赌债。为还赌债,朱某产生了盗窃银行金库的想法。年月下旬,朱某窜至银行窥探金库的位置,察看了银行周围的地形。 月日夜晚,朱某潜入银行,先撬开金库旁边的房门,而后企图用钢针撬开金

8、库的墙壁,打洞进入金库,但没有成功。朱某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炸药放在金库的通气孔处引爆,炸成厘米的窟窿,金库中部和北端货币架被炸毁,成捆的货币撒落在地面,金库上面的楼房和邻近的居民住户玻璃被震碎、居民被震醒。对于本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是爆炸罪,第二种是盗窃罪。,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出于盗窃的目的,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爆炸罪。根据解答的这个精神,认定

9、本案中朱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爆炸罪,是看朱某的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将金库气孔炸成厘米的窟窿,银行楼房、办公室及宿舍楼窗户玻璃被震碎,虽有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既没有人员伤亡,又没有重大财物损失,不足以危害公共的安全,因此,朱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概念: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0、 案例5:黄某因同组村民邹某与其断绝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迁怒于邹的丈夫王某,遂产生将其毒死之歹念。2002年3月26日上午,黄某乘王某家中无人之机,将事先买好的粉剂状毒鼠强鼠药投放于王某家灶台上的食盐袋中及墙边的米酒坛里,致使王某与其两个儿子以及在其家中吃饭的吴某、薛某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后经及时抢救,均脱离危险,无人伤亡。,分析: 第一,本案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的情形。 本案中黄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王某的死亡,而且还可能造成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并对王某的死亡持积极追求的希望态度,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其主观上不仅具备了杀害王某的直接故

11、意,同时也具备了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黄某只实施了一个投毒行为,并造成多数人出现中毒症状,由于及时抢救才未酿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黄某实施的一个投毒杀人行为同时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两罪想象竞合的情形。,第二,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对应的法定刑最高的一个罪定罪量刑。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较,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

12、客体是特定对象的生命安全 。但结合本案看,由于客观结果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在量刑上不同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投毒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照条文,本案黄某的行为如果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最高法定刑即为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本案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故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可见,本案中两罪相比较,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法定最高刑重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对黄某的

13、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案例6:某镇村民吕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2003年4月18日,吕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5时,吕某收摊回家,因疏忽大意将一只装有毒鼠强(其中掺有70%的面粉)的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床上用品店门口的躺椅上。床上用品店店主钱某发现后,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自言自语地说:“这袋面粉不知是谁的,粉质细质量好,做面疙瘩一定很好吃,可惜我早上刚买了5斤”站在马路对面的村妇卢某听到后,立即跑过去与钱某说:“你不要,给我。”说完,拿了“面粉”就走。 次日早上,卢某将“面粉”加工成面疙瘩,准备和丈夫共享早餐。但因其丈夫一早外出未归,卢某一个

14、人吃了面疙瘩后出现中毒症状,瘫倒在地。其丈夫发现后,立即将卢某送镇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同日早上7时,吕某再次到镇菜市场贩卖毒鼠强时,发现毒鼠强不见了,便立即到某床上用品店门口寻找。当店主钱某告诉他,卢某因食用了“面粉”送医院抢救时,吕某呆立了五分钟后逃跑。当天上午10时,镇派出所在吕某家中将其抓获。,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侵害的客体: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足以造成危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4、

15、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 、犯罪对象是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2、客观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是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的界限。1、侵害的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3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案例7: 某机修师,因对领导不满,利用维修飞机之便,在进厂大修的飞机上,非法加装了控制电路,妄图使飞机在试飞时空中断油停机,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因被及时发觉而没有造成飞机坠毁的严重后果。机修师的行为属于( )。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预备)

16、、不构成犯罪,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概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二)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两者有着显著区别:(1)类罪名不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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