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政策介绍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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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介绍,浦东新区税务局国际处,什么是非居民企业,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可能产生的所得类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等 其他所得,介绍内容,政策依据 转让类型 合同备案,所得判定 纳税申报 特殊性处理,政策依据,第一部分,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2、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政策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政策依据(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际税收协定,转让类型,第二部分,转让类型,直接转让 间接转让,直接转让,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给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B,境内,100%,转让类型,间接转让 境外

3、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境内A公司,间接转让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协议转让C公司100%股权,合同备案 who&how,第三部分,合同备案(一)直接转让,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所申报办理备案手续。,谁是扣缴义务人?,B,境内,100%,谁是扣缴义务人?,B,境内,100%,C,B,100%,合同备案(二) 直接转让,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

4、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所,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备案(三) 间接转让,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所提供先关资料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备案材料,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表 股权转

5、让合同或协议,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发生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控股情况架构图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递交资料,所得判定,第四部分,所得判定(一),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所得判定(二),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国税函201

6、079号、国税函2009698号)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国税发199771号) -2008年起废止,所得判定(三) 币种,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采用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的即期汇率将股权转让价折算为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金额。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

7、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所得判定(四),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93号) 在确定计税价格时,将按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的股权转让所得,用申报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出计税价格并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股权转让之日的即期汇率 申报当日的即期汇率,所得判定(五),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财税200959号)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

8、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独立第三方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所得判定(六),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或不合理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评估调整股权转让价格案例,B公司(香港),A公司( 境内)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C公司(境内),100%控股,转让股份75% (375万美元),由100%减持为25%,持股75%,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主管税务所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

9、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通过新加坡空壳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案例,新加坡B公司,新加坡C公司(注册资本100新元),中国境内D公司,控股100%,控股100%,新加坡B公司,新加坡C公司(注册资本100新元),控股100%,控股100%,中国境内D公司,新加坡B公司,新加坡C公司(注册资本100新元),控股100%,新加坡B公司,中国境内D公司,控股100%,新加坡B公司,控股100%,中国境内D公司,新加坡B公司,新加坡C公司(注册资本100新元),控股100%,新加坡C公司(注册资本100新元),中国境内A公司,协议转让C公司100%股权,

10、实质为转让 D公司股权,控股31.6%,所得判定(七),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 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 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 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 同时,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优惠税率,减按10

11、%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特殊规定的除外。,纳税申报,第五部分,纳税申报(一),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税发20093号)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号),纳税申报(二),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

12、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国税发20093号),纳税申报(三),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四),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 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 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

13、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特殊性处理,第六部分,什么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递延纳税 即资产转让方不确认所得 同时接受资产方按原有基础确定,将资产增值和转让所得体现在日后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中。,特殊性处理适用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75

1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特殊性税务处理 的适用条件 (财税200959号文),境外境外 境外境内 走出去企业,特殊性处理的三种形式,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 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境外-境外,海外公司A,海外公司A,海外公司B,海外公司B,中国子公司,中国子公司,境外,境内,(一)境外-境外,100%,100%,境外,境内,境外,(二)境

15、外-境内,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海外公司,海外公司,境外,境内,中国子公司A,中国子公司B,中国子公司A,中国子公司B,(三)走出去企业,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中国控股公司,海外公司,中国子公司,100%,中国控股公司,海外公司,中国子公司,100%,境外,境内,(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特殊性处理备案,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报送国际处

16、并经市局核准。 非居民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能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书面备案资料。(沪国税际20103号),特殊性处理总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第一款)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财税20095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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