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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破产法,破产法概述 总则 申请和受理 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 重整 和解 破产清算 法律责任 附则,2,破产法概述,我国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 破产法的亮点 破产法的缺陷 破产制度变迁 破产 破产程序,3,破产法概述,我国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 1986年12月2日通过,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试行) 1994年2004年,修订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法,5,破产法概述,破产法的缺陷 仅适用于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破产问题,未被纳入 国外情况 先有自然人破产 后有企业破产 我国的情况 先有企
2、业破产 与我国的国情有关,6,破产法概述,破产制度变迁 债权人本位主义 对债权人财产权实行绝对保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bankruptcy,砸烂摊位 债务人并不因破产而免责 不是帮助那些不幸的债务人 尚未清偿的剩余债务仍需清偿 我国(父债子还) 免责主义 公平分配破产财产 企业价值最大化,7,破产法概述,免责主义 保护债务人 债务人所欠剩余债务因破产而一笔勾销 让诚实的债务人摆脱历史负债,获得重生机会 对免责附有各种条件 美国2005年破产法改革 免责因破产人收入情况而异 低收入者自动免责 高收入者需用未来的收入清偿债务,8,破产法概述,公平分配破产财产 意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 局限于债务人
3、的现有全部财产 将个别执行改为一般执行 “不患寡,而患不均” 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9,破产法概述,企业价值最大化 和“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相同点 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 公平对待债权人 和“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区别 不是局限于债务人的现有财产 着眼于将现有蛋糕做大 先通过和解、重整程序拯救企业 债权人、股东等要牺牲部分眼前利益 若蛋糕做大,利益相关者均受益 若拯救失败,再适用清算程序,10,破产法概述,破产 定义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 非“倒闭清算”的同义词 特点 债务已经到期 以其全部财产无法清偿该债务 遵循私法自治原则 债权人与债务人 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债的变更、解除协议 无需进入
4、破产程序 即使进入破产程序,11,破产法概述,即使进入破产程序 通过各种拯救程序,尽可能让债务人东山再起 若挽救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就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经法院认可,亦可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企业 仍安然无恙 赢得东山再起的机会,12,破产法概述,破产程序 拯救型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重整程序 先重整,给债务人企业东山再起的机会 若重整失败,再破产清算 现已传播到世界各国或地区 解体型 传统的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13,总则,制定本法的目的 公平清偿债权债务 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条件(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
5、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破产的结果 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4,申请和受理,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债务人符合第2条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若债务人提出申请,还应当提交 财产状况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 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 受理,15,申请和受理,受理 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通知和公告,应载明相关事项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人代表、财务管理者、经营管理者) 承担下列义务
6、妥善保管其保管的财产、印章、帐薄、文书 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债务人财产,16,申请和受理,通知和公告,应载明相关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注意事项 管理人名称或姓名、处理事务的地址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有关债务人财产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17,管理人,管理人的产生 法院指定(第2
7、2条) 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管理人的人选 清算组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 社会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管理人的职责,18,管理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不宜担当管理人的其他情形,19,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帐薄、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
8、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20,债务人财产,债务人 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21,债务人财产,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
9、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22,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 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 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 已知债权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 对债务人取得债权,2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先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 按
10、照比例清偿,2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 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26,债权申报,债权的种类 申报债权应当注意的事项:案例1、2、4:P176178、188 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11、、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后果 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 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27,债权申报,债权的种类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连带债权人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人,受托人不知债务人破产的事实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此产生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票据出票人,付款人不知债务人破产的
12、事实 继续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请求权,28,债权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不必申报 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29,债权人会议,一般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30,债权人会议,一般规定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成员,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若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应当
13、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主持债权人会议,31,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 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3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其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的1/2以上 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3,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 组成人员 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 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成员不得超过9人 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34,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35,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36,重整,重整申请:案例3:P181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若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