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3(票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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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债务人依法开出的,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甲,乙(持票人),出票人,债务人,甲方开户行,债权人,乙方开户行,(收款人),(买方),(卖方),(付款人),广义证券: 当事人为证明或设定一定的权利所作成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书面凭证,可将其分为筹集资金的证券(股票、债券) 和作为支付工具及流通工具的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狭义证券:主要指股票和证券,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 由于票据在市场交易中特殊地位,以及票据作为完成商品交易中一种支付手段的特点,票据逐渐从证券体系中区分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有价法律文件在市场上发

2、挥作用,并为调整商品交易中支付票据单独制订了一个部门法,即票据法。,票据性质: 依法发行的,一种金钱债权证券。能够流通、担保和融资的支付工具也是存款式货币的一种使用形式 票据特点: 以交付为条件的有价证券 一种要式行为证券 一种无因证券 一种文义证券,票据关系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保证人),甲,乙,丙,丁,戊,出票人,背书人,第一背书,被背书人,第二次背书,第三次背书,持票人,票据行为: 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背书、承

3、兑、保证等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由出票人在票据上设定一定金额,然后再由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凭票享有相应的权利。,票据权利特征: 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不能以货物、劳务或其他形式财产权利来代替。 票据权利行使范围限定在票据当事人之中 当事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均处在持票人之前,即持票人有权向主债务人提示付款,如果此项权利不能实现,可以向前述当事人中任何一个或全体行使自己的追索权。如果持票人为背书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承

4、兑人,追索,追索,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种类: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称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汇票和支票的受托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 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律 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权利,由于这个 请求是在第一请求未果后的再次 请求,所以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

5、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要件(要素)有八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付款人姓名;付款日期的声明;付款地声明;收款人的声明;出票日期及地点的声明;出票人的签名。,汇票的特征: 汇票既是一种金钱证券,又是一种支付工具。 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以使该种支付工具具有较高信用。 汇票多为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汇票有见票即付和远期支付两种最长可以在出票后半年内付款。,汇票的种类: 1、银行汇票 2、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3、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记名式和无记名式汇票 5、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6、国内和国际汇票

6、、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银行汇票: 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 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 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 或提取现金的票据。,甲方(汇款人),甲方开户行,乙方,乙方开户行,(出票人),(持票人),银行汇票一律为记名汇票,由参加 “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签发, 汇票金额起点500元,付款期限为1个月。,(兑付银行),(收款人),(买方),(合同),(卖方),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7、。票据法规范的本票是银行本票。,本票特征: 支付工具、有价证券、金钱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自付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同一。,本票分类: 1、本票分为即期和远期本票。但我国只有即期本票。 2、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一律记名,必须记载收款人。 3、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但我国只有银行本票。 4、非定额(商行自行签发)和定额本票(由人行发行,各行代办签发和兑付),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种类: 记名和不记名;即期和远期;现金和转帐;普通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背书人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并签章。 背书的形式有: 转让背书、委托背书和质押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承兑: 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票据的债务人可以由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外的他人承担保证责任。,贴现: 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又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贴现计算方法;再贴现和转贴现,付款: 是汇票义务人承担汇票责任对持票人所作的给付。请求付款是持票人的汇票权利,也是其拥有汇票的目的;而付款则是汇票债务人的义务,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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