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旅游住宿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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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旅游住宿业及其法律管理制度,一、旅游住宿业的产生和发展 旅游住宿业起源于中国和古代罗马的驿站,小客栈时期 大饭店时期 商业旅馆时期 新型旅馆时期,二、我国旅游住宿业有关法律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尚无适用于全国的权威性较强的有关住宿业的法律、法规,尚无饭店法。 但是规范住宿业管理的法规规章正在逐步建立。,1987年11月10日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该办法就申请开办旅馆的手续,经营旅馆应遵循的事项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作了规定。 2003年6月国家旅游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

2、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2006年3月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星级饭店访查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于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这是我国消费行业的第一部行业规范,能在一定条件下解决国家法制不健全的缺陷。,第二节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饭店星级评价法律体系: 2003年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2010年颁布了新的评价标准 2006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星级饭店访查规范,最新的星级评定标准: 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

3、0年10月18日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以下简称“新版国家标准”),新版国家标准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按照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证星级饭店的质量。 二、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全国星评办正式申报的五星级饭店按原标准进行评定,并于2011年第一季度完成,之后向

4、全国星评办申报的五星级饭店按新版国家标准执行。一至四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参照五星级饭店的方式执行。 三、各地要抓紧统一部署安排辖区内所有星级饭店对照新版国家标准进行达标工作,并于2011年下半年组织达标检查,确保新版国家标准及时、有效实施。 四、。 五、。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三节 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第三节 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一、概述 旅游住宿业的安全工作十分重要。1987年11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是我国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对于保障我国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起了重要作用

5、。,二、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申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为保障旅馆企业能够正常经营,同时也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二)对旅馆一般经营中的治安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凡经营旅馆,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在经营旅馆过程中,具体应做到: 1、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旅馆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

6、住宿登记表。 2、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3、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4、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5、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6、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7、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

7、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三)对旅馆经营娱乐服务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为此,国务院在1999年3月26日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重新修订。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内容主要有:,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2、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

8、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没有前款所列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3、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9、,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任何人不得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调戏、侮辱妇女,不得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5、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6、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 7、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8、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四)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的管理职责 作为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

10、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1、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3、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共同搞好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为旅游业共创一片宁静稳定的社会环境。,案例91: 据中国旅游报(2003年4月14日报道)2002年6月17日,某部驻江苏无锡办事处一行24人由无锡某旅行社组织前往武夷山、三清山游览。2002年6月19日晚9时,旅游团由地接社江西玉山某

11、旅行社安排下榻于玉山某宾馆。6月20日晨,游客王某、周某一觉醒来发现自己所住的房间被盗。报告有关部门后几分钟,玉山刑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到宾馆,经清点和和询问发现,游客王某被盗现金700元,皮包一个500元;游客周某被盗手机一部2500元,招商卡一张100元,皮带一条200元,现金1120元,二人共计损失5120元。刑警人员经侦查发现,窃贼是沿着二楼雨棚爬到窗外,然后从外打开窗子爬进客房(窗子的锁扣已坏)窃去钱物的。 6月20日晚6时,游客、地接社、宾馆王经理和当地保险公司就失窃案处理协商。无锡游客提出此次失窃是由于宾馆防盗设施不完善造成的,故5120元钱物应由宾馆全赔,但王经理却提出

12、:“宾馆大堂及客房内均有贵重物品请寄存的告示,你不寄存责任不在我方,,再说现金失窃多少谁也说不清,考虑到宾馆客房窗子是有问题,宾馆出于人道可以出1000元表示一下。”游客坚决不同意,协商未果。2002年12月,组团社无锡某旅行社经过与游客的艰苦谈判,同意赔偿游客钱物损失3600元,并将此赔款从给玉山某旅行社的团款中扣除。玉山某旅行社在遭受损失3600元,同时协调不成的前提下,上诉至玉山县人民法院,玉山某旅行社代理人就宾馆的责任作了陈述,其中有一点说到:1987年公安部发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应

13、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宾馆窗子无反扣,小偷可以从窗外打开窗户,显然未具备防盗安全设施。代理人也就旅行社未尽到警告说明的责任作了陈述。经法院辩论后,由玉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宾馆负担900元,余款2700元由原告自负。,本案评析: 旅客在住店期间往往随身带有财物,为保障旅客财物的安全,减少失窃被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宾馆必须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思考题: 1、旅馆在一般经营中如何加强治安管理? 2、旅馆在经营娱乐服务中如何加强治安管理?,第五节 旅游住宿业国际法规简介 旅客到其它国家旅行住店时,都希望得到与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相同的权利保护,然

14、而各国法律在保护旅客住宿的规定上并不统一。例如,在饭店对旅游安全的保护问题上,有的国家规定,旅馆对由于房屋缺点造成旅游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有的国家则规定,旅馆只要能证明房屋缺点并非主观疏忽所致即可免除责任。由此看来,由于各国法律之差异,同一性质甚至同一情节的纠纷会得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这种情况对世界旅游住宿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有关国家的政府、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旅馆协会和统一私法国际协会)曾于1972年、1978年、1981年几度协商起草制定了有关旅游住宿业方面的国际法规或公约。,一、关于旅馆合同的国际协定草案 1978年统一私法国际协会起草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旅馆合同的国际协

15、定草案(以下简称合同协定)。该合同协定由26个国家的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起草,共有6章29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定义及适用范围 合同协定对“旅馆合同”的定义是:“本协定所称的旅馆合同系指旅馆所有人在开展正常业务基础上,为获取报酬在他管理的房屋内,向旅客提供临时住宿设备和附加服务而和旅客或旅客以外的另一方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协定适用于设在所有参加国领土内提供住宿设备的房屋。,(二)旅馆对旅客订房和退房的权利义务 合同协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旅馆未能按照旅馆合同向旅客提供住宿设备及其他服务时,应对旅客所受的实际损失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旅客在外首先要解决的是住宿,所以第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如征得

16、旅客同意,旅馆能代旅客在当地另找同等级别的住宿设备,并提供同等服务,则可免除责任。如另找替代旅馆,旅馆还应承担旅客因此合理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在内。 对于旅客预订房间未住或未住满预订期而退房的,合同协定第六条规定,旅客应对旅馆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同时也规定,如果旅客在规定时间内向旅馆表示终止住宿、提前离店,可以不承担责任。,(三)旅馆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旅馆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护旅客安全。对于旅客在旅馆遭受人身伤害,不同国家对不同原因的致伤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合同协定为解决不同国家对损害赔偿处理上的差异,在第十一条规定:因发生在旅馆内的事故或在旅馆控制下的其它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故而造成旅客受伤、死亡时,旅馆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对于造成损害的事故,旅馆当时已采取了谨慎合理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其后果也不能防止的,将不承担责任。同时又规定:在旅客所受损害系由本人过错造成时,旅馆得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既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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