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第四章串讲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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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内容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四章,考点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定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P84 (一)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称性 (二)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考点二:最大诚信的基本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告知 三个方面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既约束投保人也

2、约束保险人,考点四:保证的形式,保证 P86,含义:是指保险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可见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明示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默示保证: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注意: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考点五: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概念及运用,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利与抗辩权。 2、禁止反言: (

3、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己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考点六: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后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漏报不予告知 误告告知不实 隐瞒有意不报 欺诈虚假告知,考点七: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后果,(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

4、程度,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 保险人,慌称发生保险事故,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法律后果,考点八: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后果,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注: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5、,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考点九:保险利益及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原则及其成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即: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3、保险

6、利益必须是经济有价利益。(即: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或估价 ),速记方法:确定、合法、有价,考点十: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原则可以为保险赔偿数额的界定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考点十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低押权人对低押财产,保管人、货物

7、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2、财产保险利益时效,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速记方法:始可无终必有),3、财产保险利益变动: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种原因常识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灭等变化。,考点十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3、抚养、赡养、扶养关系 4、经被保险人同意的,2、 保险利益

8、时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速记方法:始必有终可无),3、保险利益变动:,专属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债权债务关系,非专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血缘关系、抚养关系,考点十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制造商、销售商等 3、各类专业人员等 4、顾主对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 P101,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即信用保险 权利人可按照义务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考点十四: 损失补偿原则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

9、、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 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补偿以恢复到被保险人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不能因投保而获得额外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考点十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 同约定的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义务,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考点十六:影响保险补偿原则的因素,影响损失补偿原则

10、的因素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 4、赔偿方法,注意:教材中的例子。,限额责任赔偿方法,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 植业与养殖业,免赔额(率)赔偿方法,考点十七: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意损失获取不当利益。 (2)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法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考点十八: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3、代位追偿原则

11、的主要内容 P105,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物上的一切权利。,物上代位:,代位求偿权 :,考点十九: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具备的条件: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请权 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实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即:先赔后

12、追),考点二十: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人 P106,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保险人不得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为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投保人 P106,如果被保险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如果被保险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如果发生事

13、故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考点二十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的对象: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P10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财产保险 医疗保险 P107,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考点二十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物上代位权 :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P108,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被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用于,海上保

15、险,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处理该受损标的所有权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考点二十三:损失分摊原则,损失分摊的方法 P109 (1)比例责任制我国法律规定采用此方式。 损失 某保险人 所有保险人 额 的保险金额 的保险金额之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损失 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注意:课本中的例子,考点二十四: 近因原则的应用,一、近因原则的应用 P112 (一) 近因的认定方法: 1、从最初事件开始顺推(注意书中的例子) 2、从损失开始逆推(注意书中的例子),考点二十五: 近因的认定,(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P112 1、单一原因 (1) 多种原因均为被保风险。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2) (1)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均为被保风险 3、多种原因连续 (2)连续发生的原因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间断发生的 4、多种原因间断 注意:课本中的例子,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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