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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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1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e.g.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 ,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章不符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

2、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额。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证由央行统一制定(注意未按规定的处理)。 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证上的签章和其他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的区别)。 4、填写票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需用正楷或行书,不得自造简化字(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大写金额写到元的,后面需写“整”或“正”, 大写金额写到角的,后面可写“整”或“正”,也可不写。 大写金额写到分的,后面不写“整”或“正”。 3、

3、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应紧跟其后,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有“0”的,应注意的问题:¥1409.50、 ¥6007.14、 ¥1680.32、 ¥107000.53、 ¥16409.02、 ¥325.04,1、“¥809050.50”,规范的大写金额是( ) A、人民币捌拾万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 B、人民币捌拾万玖仟零伍拾元伍角整 C、人民币捌拾万零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D、人民币捌拾万玖仟伍拾元零伍角正 答案: B,5、阿拉伯小写金额前应标“ ” 6、票据出票日期应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4、”;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7、出票日期用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能插入汉字并能成为合法日期的为错 2月18日 10月12日,举例总结,零贰月壹拾捌日,零壹拾月壹拾贰日,例题,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用途 D.票据金额2.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D.银行不垫款原则,3.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

5、签名或者盖章。(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 5.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进行更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6.支付结算的原则有哪些?,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按用途不同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三)

6、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一个基本账户:一个单位只能一个“基本” 2. 自主选择银行:双向自主选择 3. 账户信息保密:除另有规定,不代办查询等 4. 守法原则。,办理程序1-1,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办理程序 三类业务:开立 变更 撤销 (一) 开立 名称: 1) 单位:证明文件的“单位名称”全称 2) 个体工商户: A.有字号:营业执照的“字号” B.无字号:个体户 字样 执照的经营者姓名 3) 自然人(/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全称,办理程序1-2,核准/备案 1) 基本、临时、预算专用:人行核准制,2) 一般、其他专用 个人:备案制,单位,开户行,人行当地分支行,单位或个人,开户行,人行当

7、地分支行,基本账户开户行,办理程序2,(二) 变更 1. 变更的情况(多选题): 账户名称 法人代表(对非法人单位而言)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邮编、电话、注册资金 其他资料 2. 变更的期限,办理程序3-1,(三) 撤销 1、撤销的情况: 一类:主体资格中止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类:开户行变更等 迁址变更开户行 其他原因,办理程序3-2,2、撤销的期限 1) 撤销各类存款账户的期限 资格终止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期限, 超期未撤销:银行有权停止账户对外支付,办理程序3-3,3、撤销注意事项: 1)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未获工商核准

8、验资期满后 应申请撤销 2) 存款人仍欠开户行债务:不得撤销 3) 存款人必须与开户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交回开户登记证 4) 撤销单位账户:应在基本账户的开户登记证上注明日期,并签章,并两日内向人行报告 5) 单位账户,一年无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行债务,通知三十日内办理撤销,逾期视为自愿销户。,三、基本存款账户,(一)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二)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开户要求: 1、存款人的资格(包括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非法人组织)

9、 2、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四、一般存款账户,(一)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需要的资金收付。可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银行会为存款人开立一个借款账户,记载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时,银行先把钱由银行放贷到借款账户,然后从借款账户转到借款人的存款账户;借款人还款时,把钱从借款人存款账户转到借款账户,银行再从借款账户收回贷款。,四、一般存款账户,(三)开户要求: 应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数量限制) 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

10、户登记证 借款借款合同 其他结算有关证明,(一)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注意专用资金收、付、转。(P111 ) (三)开户要求(预算单位开立的需人民银行核准;其他的只需递交人民银行备案 ) 证明文件,五、专用存款账户,(一)概念: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使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三)开户要求 注册验资办理的不需人行核准,其他办理的需人行核准。,六、临时存款账户,七、个人银行

11、结算账户,(一)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收取。 (三)三项功能: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算功能、支票等信用支付工具。 (四)开户要求(P116)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

12、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开户要求,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应通过金融法律制度规定的账户办理,该账户是(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2.下列有关银行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B.一个单位可以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C.现金缴存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D.现金支付不能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3.存款人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 )4.为了便于结算,一个单位可以

13、同时在几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2.3 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有价证券。 2、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功能,(二) 票据的功能(注意多选) 1.支付: 2.汇兑:异地使用 3.信用: 4.结算:抵销债务 5.融资:将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换取现金 6. 贴 现:持 票 人 银行(贴现银行),(二)票据的基本知识,(1)票据当事人 (2)票据权利与义务 (3)票据行为 (4)票据代理 (5)票据签章 (6)票据记载事项 (7)票据丧

14、失,票 据,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转让,承兑人,被背书人,背书人,保证人,基本当事人 (作成时已存在),非基本当事人 (交付后加入),1 票据的当事人注意判断和多选题,2 票据权利与义务,概念: 付款请求权 1、票据权利 追索权 付款义务 2、票据的责任 清偿义务,权责1-1,1.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1) 付款请求权: 类别:第一顺序权;又称 主要票据权利 【理解】持票人应当首先使用付款请求权,只在付款请求无法实现时才“追索”,要求“偿还”。 2) 追索权: 到期后,付款请求遭拒绝:拒绝付款、死亡、逃匿、 被宣告破产或责令停业 类别:第二顺序

15、权利,又称 偿还请求权利 追索的对象前手 例如:经背书转让,A出票,B背书,C被背书 则:C可向B行使“追索权” B向C支付后,可向A行使“追索权”,权责2,2. 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包括: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1) 付款义务(一般情况):汇票 承兑人(汇票主要债务人)本票 出票人(出票银行)支票 付款人 2) 偿还义务(特殊情况): 背书转让 背书人 有保证人 保证人(连带责任),时效:,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重点),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1 甲向乙签

16、发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持票人丙应当 4月10前 提示付款。,(1)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则付款人(银行)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4.1-10.1),该支票在10月1日之前一直是有效的。因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消灭,持票人丙在10月1日之前可以要求出票人甲重新出票或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丙于2007年12月1日才提示付款,则其票据权利丧失,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即持票人(债权人)与出票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经济利益。,案例2 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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