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票据法1教学教案

上传人:yulij****0329 文档编号:141046276 上传时间:2020-08-03 格式:PPT 页数:132 大小:1.1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7 票据法1教学教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32页
7 票据法1教学教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32页
7 票据法1教学教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32页
7 票据法1教学教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32页
7 票据法1教学教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7 票据法1教学教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7 票据法1教学教案(1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七章 票据法,西方:“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 “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是绝对不能消亡的。,中国: 最早的汇票:唐宪宗时期的”飞钱”;最早的本票:宋真宗时期的”交子”;最早的支票:唐代的”帖”;明清朝的票号钱庄,小知识,银行汇票结算程序,汇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3、持票结算,

2、1、交款申请签发汇票,2、出票并收取手续费,7、退回多余款项,5、代理付款入账,4、将汇票交银行,6、银行间清算资金,银行本票,支票票样,支票结算程序(不在同一银行开户),付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1、签发支票,6、定期对账,5、通知入账,2、将支票交银行进账,4、以不退票表示付款,3、交换支票清算资金,本章基本内容框架:,1、票据、票据法的概念、特征,2、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3、票据行为,4、票据权利:内容、取得方式、消灭、行使 与保全、补救、票据抗辩、票据伪造、变造,5、汇票、本票、支票,第一节 票

3、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票据的概念,狭义,广义,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车船票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在票据作成时产生,没有票据,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2、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3、票据是

4、文义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的金额为标的的债权。,5、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而无须依照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发生等都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移转、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三、票据法概述,1、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个法律部门

5、中关于票据规定的总和,即除了票据专门立法以外,还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破产法、税法等法律中适用于票据关系的一切规定。,狭义的票据法,则指有关票据的专门立法。 狭义的票据法既可以是以“票据法”为名称的单行法律,也可以是民法典或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编、章或节。 此外,狭义的票据法还包括有关票据法的施行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等,在我国狭义的票据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一般所说的票据法,指狭义的票据法。 2、特点: 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基于票据法直接规定而产生,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很

6、重要啊!,在票据法上规定有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 凡取得票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称为票据债权人。其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凡在票据上签名为某种票据行为负责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负一定义务。 (例如,收款人因持有票据而享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付款人因被列名于票据上而承担付款的义务。),(二)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的法律特征 1、票据关系的形成与存在以票据法的规范、调整和制约为前提,没有票据法的规定,就没有票据关系

7、。 2、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它是票据关系发生的惟一基础。,3、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单向的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享有单向的请求付款的权利,而不存在对付款人的义务。 4、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各个票据关系也具有独立性。,(三)票据关系的内容 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票据关系。 2、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收款人对付款人的请求付款的票据关系。 3、因背书行为产生的前手对后手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票据关系。 4、因承兑行为产生的承兑人对持票人的保证

8、付款的票据关系。,5、因保证行为产生的保证人担保票据付款,并在不获付款时由保证人向持票人付款的担保的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发生的纠纷,应适用票据法解决。,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概念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直接规定的。,2、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与票据相结合,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往往可以与票据分离,行使该权利并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三)非票据关系的种类 1、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

9、返还请求关系。 2、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正当权利人的票据返还请求关系。 3、损害赔偿关系(追索权人、承兑人或付款人、伪造、变造票据的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非票据关系发生的纠纷,应适用票据法和 民法解决 。,三、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概念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指在票据关系形成之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因为在票据形成之前就已经存在,因而不受票据法调整,而是由民法调整。,(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的三种情形 1、票据的原因关系 在票据的出票、背书和接受的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

10、的理由是什么,这就是原因关系,比如, 甲乙之间基于买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商定使用汇票予以了结,这种买卖关系就是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是民法上的关系,票据法不规定原因关系。 因为票据为无因证券,原因关系不影响于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原则上是分离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说明其原因关系;票据债务人也不得借口原因欠缺或原因行为有缺陷而对善意持票人拒绝履行义务(原因欠缺或原因行为的缺陷只能作为直接当事人间或对抗恶意第三人的事由)。 案例:,甲(买方) (出票人),乙(卖方) (收款人),买卖合同,出票(本票),如果日后卖方乙不交货,则乙凭本票要求甲付款时, 甲可以对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11、权, 乙不交货,甲就可以拒绝付款。,但是,如果卖方乙把本票背书转让给了丙, 丙是善意的、付了对价,即使乙不交货, 甲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丙支付本票上规定的金额。,丙,背书,因为甲与乙之间是原因关系,票据债务人也不得借口原因欠缺或原因行为有缺陷而对善意持票人拒绝履行义务。甲不得以原因关系欠缺为理由来对抗丙,这就是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其作用在于保护票据善意的持票人。,案例,2004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大福布

12、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1) 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 法院应如何判决?,(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

13、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 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2、票据资金关系 资金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原因关系,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关票据的资金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与原因关系一样,

14、与票据关系有牵连但又分离,不能直接影响票据关系。即: 资金关系存在与否,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而发出票据时,其票据仍有效。,付款人虽受有资金,但没有必须承兑的义务。 付款人一经承兑之后,即应承担付款义务。 出票人不得以自己供给资金于付款人为理由,对于持票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票据资金关系有如下几种: 付款人储存有出票人的资金(资金存付关系)。 出票人与付款人间订由信用合同(付款人应允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资金信用合同关系)。 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以此清偿。(债权债务关系) 出票人与付款人间有交互结算关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

15、案例】A于2002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的资金帐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因为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3、票据的预约关系 在票据行为发生之前,票据行为人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

16、款地等达成的合意称为票据预约。 票据预约是民法上的关系,并不能直接发生票据关系。票据预约的有无与己发行的票据的效力无关,即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仅能成为直接当事人间的抗辩事由。票据行为是否遵守票据预约,对票据的效力也无关。,小结,票据基础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予以解决。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生效要件同时具备)=票据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抗辩)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要件欠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二、票据行为及其分类,(一)概念 票据行为是能够直接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提问:教材P201案例:本案甲、乙、丙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票据行为(汇票),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实质性要件,程序性要件,票 据 行 为 种 类,(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包括: 行为人的票据能力、意思表示、合法性。均依民法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