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税务征管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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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中的法律问题,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 秦 琪 TEL:0510-85517635 MP:13861477140 E-mail:,一、税收征管之程序问题 二、税收征管之取证 三、税收征管之代位权 四、税收征管之撤销权 五、税收征管之担保,求你们了,上课别象他!,案例1:2005年3月,某市开发区地税局(县级局)管理科接到举报,该市某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某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绝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核定其应纳税额30000元,责令其3月15日之前缴纳。3月7日李某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某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资

2、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该企业价值30000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0000元。3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0000元,对税务机关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 1、开发区地税局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帐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 5、对该企业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如何处理?,案例1解答思路: 1、(1)开发区地税局不应以管理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其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由开发区地税局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2)李某在税务检查前应当出示税

3、务检查证。(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人,不应一人稽查。(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机构拍卖。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4、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案例2: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于

4、2001年5月1日开业,至2001年9月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1年9月20日,当地国税稽查分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所偷税款。次日,稽查分局两名税务人员以县国税局的名义专程向王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某,税务机关将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附带告知了其他相关事项。但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在场的其他成年人又都拒绝在见证人栏签字,税务人员随即将告知书交给王某上小学的儿子。3天后,县国税局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

5、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决?为什么?,1、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6、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2、回避,征管法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

7、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征管法细则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3、主体注销后可否处罚,1、法人型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 3、合伙企业,第一部分 税收征管取证之证据,一、行政证据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

8、据。 行政证据包括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行政证据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和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根据。,二、税收征管取证的证明对象,实体性事实 程序性事实,实体性事实,实体性事实,指由实体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须查清并证实的事实。 实体性事实,包括主体事实、行为事实、结果事实、情节事实等。,程序性事实,程序性事实,指行政程序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行政程序步骤是否完成,是否遵守行政程序顺序的规定、行政程序是否遵守时限的规定等事实。 程序性事实,包括程序形式事实、程序步骤事实、程序顺序事实、程序时限事实。,三、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行政程序中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推定和行政认知。 (

9、一)推定 推定:根据一种事实的存在而推断或确 定另外一种事实的存在。 推定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2,案例2: 2002年8月,稽查分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李某开办一小型造纸厂,(检查证环节忽略),2002年1月开业,未办税务登记,也未缴增值税。为此,稽查人员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李某不理。2002年9月8日,分局对李某下

10、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02年9月23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李某逾期仍未办理。于是,分局作出决定,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罚款2000元;逾期未申报按偷税处理,并核定其开业以来应纳增值税11278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局依法履行了相关手续,由市国税局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李某。李某不服对其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在依法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于2002年10月25日,向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对市国税局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维持市国税局作出的处理决

11、定和处罚决定。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于2002年12月1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在税务检查时,税务稽查人员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请问:人民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税收征管法第59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收征管法第94条: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案例2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税局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实体公正),但稽查人员在税务

12、检查时,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属程序违法(程序缺失),判决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第二部分、税收征管取证概述,概念:税收征管取证是指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取、收集、保存的,可以证明税案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活动。 特点:主体特定性、内容特定性; 手段特定性:查账权、实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商品货物流通环节检查权、存

13、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的查询权等。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一、税收征管中的证据种类,(一)书证及取证 税收征管中的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税案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如账簿、原始凭证、发票、经济合同、销售记录等。,(一)书证及取证,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

14、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一)书证及取证,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书证为外文书证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二)物证及取证,税收征管中的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证明税案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

15、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并辅以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三)视听资料及取证,税收征管中的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在税案中通常包括各种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特点:物质依赖性 便利高效性 形象直观性,监控资料 现场录像,偷录偷拍的证据效力 案例3,案例3:2003年1月4日,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来信,称该镇陈某从事柳编加工销售业务,却从来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缴纳任何税款。税务机关派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乔装一单位采购员到陈某处谈生意。张某与陈某谈生意时,李某偷偷地录音,录下了陈某全年

16、的销售额及有关产品的销售价格。第二天,税务机关再派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着装到陈某处,并口头告之他们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之后对陈某进行询问说,我们昨天的谈话已经录音,你若实事求是交代,我们可以不罚你。否则,我们将把你交给公安机关。陈某便称自2001年11月2002年12月底,自己在家中雇佣工人从事柳编加工销售业务,销售额累计达328万元,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缴纳税款。请问:李某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视听资料及取证,制作视听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视听资料为录音、录象磁带时,应载明磁带长度;视听资料为调取计算机数据盘时,应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件名和读取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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