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新规则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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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劳动合同行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第一部分、了解劳动合同法出台概况,1、背景 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问题:一是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四是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五是有的用人单位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2、经过 2005年2月18日,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

2、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06年3月20日宣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对草案意见191,849件,立法史上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影响 这部法律共八章98条,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特别加重了不良雇主的违法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解读一

3、: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问题:用人单位根据其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案例 某机床厂(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96年11月11日经厂务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职工调离工厂的暂行规定,该文规定职工申请调离工厂,从工厂批准调离之日起停止工作,停发工资,职工申请调出一经批准,工厂将不再接受回厂工作,调离期限为2个月,逾期未办理调转手续的,工厂予以辞退。本规定从1996年11月11日起执行。 王某系其职工,1996年12月4日,王某向某机床厂递交了请调报告。王某表示同意执行调离规定,并在调动审批表上签了字。当日起王某停止了工作,机床厂从1996年12月起停发了王某的工资。后因被告王某调

4、动工作未成,于1997年3月24日向机床厂递交“撤回调动报告,申请回厂工作”的申请时,机床厂劳动人事处拒绝接收。 1997年4月13日,某机床厂做出决定:王某于1996年12月11日提出调离工厂申请,经工厂研究同意调离,至1997年4月11日,申请调动期满,根据调离规定,经工厂研究,决定对王某予以辞退。王某不服辞退决定,双方产生纠纷。,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5、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解读与审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矛盾、必须经民主协商程序、经过公示或告知。来自 .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制定程序违法,不能成为辞退职工依据,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解读二、劳动合同形式与订立时间 新规则,案例 小刘

6、大学毕业来到一家私企公司,并且在学校的见证下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刚入社会的小刘积极性很高,加班不断。谁知试用期不断,公司只字不提劳动合同一事。一个月之后,小刘忍不住找老板,老板答应一个月后办理转正手续。但是,一个月后,小刘再提此事时,等来的结果却是被炒了鱿鱼。 问题来自 .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为劳动合同? 2、公司到底应在什么时候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否承担相应责任?,法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7、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解读 1、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 2、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宽限期为一个月,宽限期满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承担惩罚性民事责任,向劳动者支付双薪。 3、用工之日成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审理要旨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书,它是校方见证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小刘支付第二月双薪及一个月(或者半个月)的补偿金。,解读三、试用期的约定新规则,苏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 2003年2月28日苏某与机械公司签

8、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期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3000元。2003年5月9日,机械公司书面通知苏某,因其未通过试用期考评,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第一次不能通过考评的试用期员工,公司将暂不录用,待再延长试用两个月后,考评通过的,才予以录用。2003年6月30日,机械公司再次书面通知苏某因其不能胜任工作,未通过公司第二次考评,机械公司决定不予录用,并要求他当日结算工资,完成交接手续。苏某不同意机械公司的做法,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被公司拒绝。随后,苏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机械公司补发2003年5月、6月转正工资的差额部分,并支

9、付苏某一个月的工资。,法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解读 1、试用期期限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个月以下的无试用期;3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不超

10、过1个月;1年到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2、试用期应注意的问题 (1)、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之内,有书面劳动合同才有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试用期的合同; (2)、支付了较高代价的人员最好别约定试用期。,审理要旨 试用期有时间限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苏某的要求应当支持。,解读四、合同期限新规则,张某与公司应签订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例 张某于1994年2月被某运输公司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从事后勤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期间,张某因病休假三次,共12个月。1999年2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进行了续签,期限仍为5年。

11、劳动合同于2004年2月到期后,张某与运输公司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在合同期限上没有达成一致。张某提出按照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运输公司应该和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运输公司却只同意与张某签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称这是公司制定的新规定。运输公司还认为,即使按照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张某的条件也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为张某曾因病休假,时间长达12个月,因此张某的连续工作时间没有满十年。所以运输公司拒绝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运输公司还称张某如果不愿意按照公司的规定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辞职。,法条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12、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13、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新变化: (1)、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而终止,不再允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终止条件; (2)、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下情形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企业必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

14、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审理要旨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达到10年,其间虽然病假12个月,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因此,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五、培训与服务期新规则,案例 王某是某计算机公司负责技术设计的工程师,由于工作认真并且勤奋好学,因而被公司派往德国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回国后,王某的技术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对已有的工作职位和

15、薪水不满足。为此,他私下里向一些企业寄发了一批求职信件。一家计算机公司决定录用王某。王某本想向电子公司提出辞职后,就到计算机公司上班。但电子公司拿出了 王某在出国之前签订的培训协议,要求王某先按协议中违约条款,要求王要么履行约定的四年服务期剩余的三年,要么承担10万元的培训费。由于王某一时拿不出10万,又不愿放弃计算机公司的那份工作,就采取了不辞而别的方式,离开电子公司到计算机公司上班,后产生纠纷。 问题 王某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的话,应赔偿公司多少损失?,法条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16、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解读 1、首次提出培训服务期,并且可以约定违反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 2、约定培训服务期的条件:A、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关联性培训不算,未实际出资的也不算;B、培训内容是专业技术性的; 3、违约金最高额度有新规定(强制实行等分法),支付方式也作了新规定; 4、培训服务期在性质上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优于劳动合同期限; 5、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还是单独订立协议约定无区别。,审理要旨 王某应承担损失,7.5万元。,解读六、保密条款与竞业禁止条款,被告违反了竞业协议吗?,案例:1997年7月7日,从事衡器及配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原告衡器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两年,被告工作为在原告从事大型衡器制作。1998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证:“1.自研修结束回国之日起为公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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