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附加险及各险保险费计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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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節附加險及各險保險費計算概述 一、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1.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雨積水險- 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9計算。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2計算。 二、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1.保險費,國產汽車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15計算, 最低不得低於1,000元;進口汽車按保險金額百分 之0.25計算,最低不得低於2,000元。 2.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實收保險費六倍 為限。,三、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1.醫藥費用- 保險費如下: (1)自用小車按保險金額百分之四五計算。 (2)自用大車、機器腳踏車按保險金額 百分之九計算。 2

2、.酗酒駕車責任險。(目前主管機關禁止銷售) 3.汽車乘客責任險-見附錄一。 4.雇主責任險-見附錄一。 四、我國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保費計算公式 (一)(個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 *從人因素係數 (二)(法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 數 *(1+賠款紀錄係數) (三)其他各車種 保險費=被保險汽車重置價值*費率 *(1+廠牌車係減加費係數) *(1+車齡減費係數+賠款紀錄係數),五、車齡減費係數滿一年減費5%,滿二年減費10%, 滿三年以上減費15%。 六、從人因素係數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係

3、數賠款 紀錄係數。 1.年齡、性別係數如下:,2.賠款紀錄係數如下:,七、賠款紀錄點數計算公式- 賠款紀錄點數無賠款年度點數賠款次數點數,八、自用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之重置價*基本費率 *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 (二)其他車種 保險費=保險金額*費率*(1+廠牌車係減加費係數) 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基本費率如下:,其他車種費率如下:,九、廠牌損失率計算減加費係數。 實施細則如下: 1.車體損失險(包括甲式及乙式): (1)各車種之各廠牌車系於經驗期間內任何一年 之承保車輛達一千輛以上者,各按其廠牌車 系損失率計算其減加費係數辦理

4、其減加費。 (2)前項各廠牌承保車數達一千輛以上而各車系承 保車數未達一千輛者,則按其車種之廠牌損 失率計算其減加費係數辦理其減加費。 (3)前項各廠牌承保車數未達一千輛者,則按其 車種別之損失率計算其減加費係數辦理其 減加費。 (4)各車種承保車輛數未達一千輛者,不予減加費。,2.竊盜損失險: 各車種之各廠牌車輛於經驗期間內任何一年承保 車輛數達一千輛以上者各按其廠牌損失率及前 (3)及前(4)項方式計算其減加費係數辦理其減加費。 3.原有廠牌之新增車系以所屬廠牌損失率計算其減 加費係數;新增廠牌及原有廠牌車數未滿一千輛者 ,以所屬車種損失率計算其減加費系數。 4.各型(輕、重型)機車因無廠

5、牌車系損失率統計, 以按其車種別損失率計算其減加費係數辦理 其減加費。 5.各年度減加費係數並編入各年度適用之汽車重置價值 表內,以供一致查閱計算辦理,各保險公司一律遵守。 6.汽、機車廠牌車系損失率依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就全體產物保險業所承保之統計資料為準。,十、自用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一)傷害責任保險 1.(個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從人因素係數 2.(法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車種 (二)財損責任保險 1.(個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從人因素係數 2.(法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車種 保險費=基本保費*(1+賠款紀錄係數)

6、,十一、營業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1)營業小客車、營業小貨車 租賃小客車及個人計程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 係數*(1+賠款紀錄係數) (2)其他各車種之保險費計算方式同自用汽車 之其他各車種。,十二、營業用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一)營業小客車、營業小貨車、租賃小客車及 個人計程車之保險費計算方式同自用小客 (貨)車之竊盜保險費計算。 (二)其他車種之保險費計算方式亦同自用汽車 其他各車種之竊盜保險費計算。 其中各車種之基本費率請參閱網站資訊。,十三、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一)傷害責任保險 保險費=基本保費*(1+賠款紀錄係數) 傷害責任保險各級保險金額之基本保費

7、可參閱附錄二。 (二)財損責任保險 保險費=基本保費*(1+賠款紀錄係數) 財損責任保險各級保險金額之基本保費 可參閱附錄二; 另賠款紀錄係數之計算方式亦同前述。,十四、旅客責任保險 基本保險金額為每一人體傷二萬元,死亡或殘廢 十萬元,保險費營業小客車(九位以下)及營業小 貨車每一人為175元,營業小型車特種車為100元 ,營業大客車(十位以上) 、營業大貨車及營業 大型特種車為144元,增加保額為2、3、4、5倍 時,其計算率為1.9、2.7、3.2、3.5倍; 目前多為基本保險金額二倍保障,可參閱附錄一。,十五、僱主責任保險 基本保險金額同旅客責任保險,保險費營業 小客車、營業小貨車及營業

8、大客車每一人為 285元,營業小型特種車為113元,營業大貨車 、營業大型特種車及營業曳引車為525元,增加 保額之費率倍數計算率同旅客責任保險。 十六、汽車保險核保應考慮 (1)審查要保書之內容。 (2)審查危險因素。 (3)核保實務之要求。 十七、車險核保人員於核保時應注意之事項包括- (1)要保書之資料 (2)保險招攬人員意見報告書 (3)實地查勘 (4)政府機關或民間同業之檔案資料 (5)保險公司本身之理賠檔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十八、民國94年2月27日主管機關修正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給付標準,茲摘要如下: 1.制定目的: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2.無過失責任

9、: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規定 保險金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 險賠償給付。 3.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保險期間:一年至三年,視需要調整。 5.給付項目:(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2)殘廢給付 (3)死亡給付。 6.保險理賠:提出申請後五日內確定賠償金額, 並應於十日內為之。 7.受益人:體傷、殘廢給付為受害人本人,死亡 給付為受害人之繼承人;無繼承人以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受 益人。,8.消滅時效:受益人知有請求權之日起算二年,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十年。 9.出險辦理: (1)報請憲警處理,五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 (2)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3)除非喪失急救他

10、人能力,應立即將受害人 護送至醫療院所急救。 10.暫時性保險金給付: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受益 人提出証明,得請求暫時性保險金(保額二分之一 範圍內),保險人應立即給付。事後經鑑定結果超 過應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得就超過部份,向受益 人請求返還。 1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於補 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 償。,12.契約效力:保險當事人雙方不得解除契約,非有 法定原因不得終止契約。(見附錄四強制汽車保 險法第20條及第21條) 13.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標準: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 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

11、給付時,以其 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 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述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 醫護人員費用。 (2)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 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 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 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 輔助器材所需費用。,(3)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 用。 (4)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 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

12、護以經主治醫師 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述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1)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2)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3)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 幣三萬元為限。 (4)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5)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6)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前述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 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13、, 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台幣 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 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 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14.殘廢給付標準:視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依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定之,給付新台幣四 萬元至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不等。,15.死亡給付標準: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台幣 一百五十萬元。 16.給付限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 事故致每一人死亡、殘廢及傷害醫療費 用給付金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一百七 十萬元為限。 17.殯葬費用限額: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18.保險費率: (1)由費率審議

14、委員會審議。 (2)訂定費率兼採從人及從車因素。 (3)視被保險人違規紀錄增減之。 1,十九、我國汽車強制保險之特點- 1.採限額無過失責任,迅速理賠。 2.擴大受害人範圍。 3.設置特別補償基金。 4.車禍受害人有保險金給付之直接請求權。 5.採單軌制,所有汽車及動力機械均需納保。 6.理賠給付含死亡、殘廢、醫療費用及殯葬費用。 7.訂定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之罰則及監理 舉發之規定。 8.保險業須設立獨立會計。 9.費率釐訂兼採從人及從車因素。 10.死亡車禍,受害人家屬可申請給付 暫時性保險金。,二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政策性保險。 其費率結構中並無預期利潤一項。 保險費結構如下: 1.

15、預期損失 2.特別補償基金 3.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4.安定基金 5.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二十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保險費計算公式如下: 費率結構公式: 其中,,(一) 調整後純保費 1.自用小客車與自用小貨車基本純保費 (年齡性別係數違規肇事紀錄係數-1) 2.其他車種基本純保費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 3.機車基本純保費 (註:現行機車未考慮從人因素因子) (二)業務管理費用 1.汽車部分合計340元/件,其中包含: (1)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338元/件。 (2)保險費查詢中心電腦主機之異地備援費用: 2元/件。 2.機車部分 (1)一年期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190元/件。 (2)二年期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300元/件。,(三)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 每件保單:1元。 (四)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 1.汽車:3%。 2.機車:2%。 (五)安定基金提存率:0.2%。 (六)特別準備金提存率:0.2%。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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