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股权管理}不同国有股权结构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与高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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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国有股权结构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与高管激励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赵向琴 ,问题的提出,在不同国有股权结构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所不同? 高管持股激励能否对企业这种行为有所约束?不同国有股权结构是否会影响这种激励方式的效果?,文献评述(1),在我国,从2000年到2005年为止的6年时间里,受到证监会、深交所和上交所公开处罚的违规上市公司有215家,违规次数达303次,其中2004年违规公司数53家,违规次数54次;2005年违规公司数56家,违规次数63次。近两年上市公司违规数量有增加的趋势。,文献评述(2),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是企业决策的直接结果,这主要涉及到了企业有关的

2、投融资决策、业绩评价决策、战略计划安排决策等。 Wong et al. (2004) 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在董事会、经理人和股东大会之间的分配格局是,董事会对企业决策权的权力最大,均值为3.62,其次是经理人,均值为3.03,股东大会的为2.67,决策权力在董事会、经理人和股东大会这三者之间的分配权重已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类似。,文献评述(3),国有上市公司的决策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1)在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中还保持着大量国有性质的股份。截止在2004年,在所有1339家A股上市公司中,近81%的公司股权结构中含有国有性质的股份,其中国有法人股约占58%,国家股接近35%。,文献

3、评述(4),(2)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也有着一定控制。虽然从1999年起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就真正按照国际通行规范进行了公司化改革,但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者职能并没有真正分开(吴敬琏,2004,p146)。Wong et al. (2004) 根据上交所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发现,56%的上市公司与当地政府和部门保持着正式联系,因为后者对企业有着直接的管理监督职责。,文献评述(5),(3)上市公司中上述不同程度的政治控制对企业的决策、特别是重要的人事任免影响很大(Tenev and Zhang, 2002;Wong et al. ,2004),很多上市公司的高层领导甚至

4、中层领导仍然由上级主管的组织部门任命(吴敬琏,2004,p157)。 因此,国有上市公司,不论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还是管理者的身份,都与政府关系密切, 其决策都可能受到政治控制的影响。,文献评述(6),涉及到企业中政治控制的研究,现有文献更多地是从我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绩效角度、通过对比不同股权模式(主要是国有和非国有之间)来进行分析(陈小悦和徐晓东,2001;Sun and Tong,2003;Wei、Xie and Zhang,2005;孔永祥和黄祖辉,1999;等等),文献评述(7),涉及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研究,现有文献更多地从法与金融的角度分析了这一行为背后的原因,认为企业违法违规的可

5、能性大小与一国(或地区)法律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强弱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的剥夺行为(陈国进等,2005;张翼和马光,2005;赵向琴,2005),文献评述(8),本文的分析角度: (1)本文不从上市公司业绩角度而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这一特定的企业行为角度对国有股权问题进行探讨。 (2)本文的研究只是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一种事后结果,重点要比较在不同国有股权模式下发生这种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在上述两种不同政治控制类型下高管持股激励计划对这种行为的作用效果。 Chang and Wong (2004)认为,当面临经理人的代理问题时,对企业决策的政治控制通过改进企业中的激励问题

6、将有助于提高公司业绩。,文献评述(9),在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结构中,虽然国有法人股模式和国家股模式都含有国有的性质,但比较而言,两者对公司内部人决策的激励程度不同。较之国家股模式,国有法人股模式下的上市公司: (1)承担的社会性责任降低; (2)充当着机构投资者的角色(许小年,1997)。法人所有者的长远眼光和大规模前期投入的自主能力(许小年,1997),使得国有法人股模式更注重企业的利润目标、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国有法人股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约束方面更积极主动;,文献评述(10),(3)国有法人股和国家股虽然同样面临“所有者虚置”问题,但是,具体到每个上市公司,其国有法人却是一个

7、实体1,相对于国家股持有者这样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国有法人在决策中更慎重,也会更顾及自己的声誉,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更加明确,从而其决策也更规范和有效率,因此国有法人股模式下的公司违法违规的可能性较低。 1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是该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文献评述(11),我国公司法明确提出企业内部人应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既然企业内部人要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负责,那么目前流行的高管持股激励方式能否提高内部人的决策效率、使得企业违法违规的可能性降低呢? (1

8、)高管持股使得公司内部人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有助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2)但是,在转轨经济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和资本市场不完善,公司内部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私人控制权利益,存在着较严重的代理问题(LLSV,1998,1999),内部人可能利用自己的控制权优势和信息优势,为了套现而操纵股价,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因此,高管持股方式在我国可能无法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文献评述(12),考虑存在不同政治控制类型下的高管激励。 (1)较之国有法人股模式,在国家股模式下,由于委托人的身份更加不确定和模糊,高管持股的激励作用应该比较显著。高管持股比例越高,高管在决策中越注重企业的长远目标、

9、长期发展和企业声誉,越可能降低企业违法违规的概率。 (2)但是,随着高管所持股份的增加,在边际上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减弱,因为在国家股模式下所有者缺位现象更严重,随着高管持股比例的增加,高管不单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还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这使得高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力更大,获得控制权私人利益的诱惑也越大,这样高管的决策效率有可能降低,从而使得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可能性增大。,研究设计,假设1:在国有法人股模式下,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而在国家股模式下,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提高。 假设2:高管持股方式的存在可能使得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可能性增加。 假设3:

10、在国家股模式下,高管持股比例越高,对公司发生违法违规可能性的约束作用越强,但这种约束作用会随着高管持股比例的边际增加而减小。在国有法人股模式下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作用在总体上和边际上均不显著或相反。,数据(1),我们分析的样本包括20002004年期间证监会、上交所或深交所公开处罚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204家上市公司,以及与这些公司在对应行业、规模方面相匹配的204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控制样本)。剔除4家金融类公司后,剩余共计404个公司年度观察值。,数据(2),研究方法(1),使用了Logit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回归模型如下:,研究方法(2),实证结果:描述性统计,实证结果:基本结论(1

11、),实证结果:基本结论(2),实证结果:基本结论(3),稳健性检验(1),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有部分公司同时含有国有法人股和国家股。为了消除这种混合国有股权结构的影响,在20002004年的404个总样本中,除了剔除66家非国有性质(是否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35家)外,我们还剔除了含有这种混合股权结构的48家公司,在剩余的290家公司中,只持有国有法人股的公司有160家,只持有国家股的有130家。我们对这290个样本重新进行了检验,实证结果更显著,完全支持上述基本结论(参见表6所示)。,稳健性检验(2),区分不同国有股权是控股还是参股的情况: 国有控股样本。 在我国

12、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往往属于国有股性质,在404家总样本中,250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国有股,占比几乎为62%;其余154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属于非国有股性质,但其中又有88家的非第一大股东持有国有股,属于国有参股。这说明我们选取的总样本中大部分的国有股份不仅参股而且控股。 把同一家上市公司中同时具有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35家公司进行了剔除;在剩余的215家上市公司中,我们又剔除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足10%的3家上市公司,最后国有控股样本为212家,其中有90家国家股控股公司(其中违规公司48家、配对公司42家),122家国有法人股控股公司(其中配对公司71家、违规公司51家)。,研

13、究结论,相对于国家股模式,在国有法人股模式下不论从定性还是定量的角度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显著降低。 在国家股模式下高管持股比例的高低不仅在总量上将显著影响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在边际上也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有影响,且两种效果相互抵消;而国有法人股模式下的高管持股的激励效果正好相反,高管持股比例越高,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可能性越高;但每增加一单位持股比例,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可能性也相应降低。,政策建议,针对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的国有股权模式,本文的政策建议是,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逐步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所持股份减持,尽量转化为真正法人意义上的国有法人股,这样既保留了上市公司的国有性质,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不良行为的发生。对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转化的国家股,可以考虑适当增加高管持股的比例,通过增加高管激励来提高企业决策效率。,进一步研究问题,本文的实证结论和政策建议有着局限性,主要是我们选取的实证样本只集中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这一特定行为的分析上,而且对该行为的分析对象只限于受到公开处罚的上市公司,因此样本的局限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结论的一般化推广。在对国有股权结构的分析基础上扩展到对企业其他行为(如投融资行为)的研究将是我们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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