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办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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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一,作业一,某一居民在2009纳税年度内取得一笔总所得为1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取得的所得为8万美元,在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为2万美元。居住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在8万美元以下(含)的适用税率为30%,所得为8万1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试用全额免税与累进免税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居住国实征税款。 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所得额级距与适用税率同上),其结果如何?,作业一,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免税法 来源国已征税款 220%=0.4万元 居住国实征税款 830%=2.4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 0.4+2.4=2.8万元 累进免税法 居住国实征税款

2、840%=3.2万元 1040% (810)=3.2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 0.4+3.2=3.6万元,作业一,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免税法 来源国已征税款 220%=0.4万元 居住国实征税款 830%=2.4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 0.4+2.4=2.8万元 累进免税法 应承担居住国税款 (10-8)40%+830%=3.2万元 居住国实征税款 3.2(810)=2.56万元 (10-8)40%+630%=2.6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 2.56+0.4=2.96万元,作业一,某国A居民2009年来自国内所得8000美元,来自国外所得2000美元。居住国所得税率为30%,来源国为20%。 请用全

3、额抵免法与普通抵免法分别计算居民A的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居住国的实征税款。 如果来源国税率为40%,其结果如何?,作业一,来源国税率为20% 全额抵免法 (8000+2000)30%200020%=2600美元 普通抵免法 应纳本国所得税税额(8000+2000)30%=3000美元 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 200020%=400美元 抵免限额 200030%=600美元 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为400美元 居住国的实征税款 3000400=2600美元 (8000+2000)30%200020%=2600美元,作业一,来源国税率为40% 全额抵免法 (8000+2000)30%200040%=2200

4、美元 普通抵免法 应纳本国所得税税额(8000+2000)30%=3000美元 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 200040%=800美元 抵免限额 200030%=600美元 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为600美元 居住国的实征税款 3000600=2400美元 (8000+2000)30%200030%=2400美元,作业二,作业二1,某一纳税年度内,居住国甲国M公司来自国内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50%,乙国为60%,丙国为40%。 请用综合抵免限额法与分国抵免限额法分别计算甲国M公司所得的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甲国的可征税款。,作业二

5、1,乙国已纳税款 10060%=60万元 丙国已纳税款 10040%=40万元 综合抵免限额法 抵免限额 120050%(2001200)=100万元 可抵免税款为100万美元 甲国可征税款为 120050% -100=500万元 承担总税负 500+60+40=600万元,作业二1,分国抵免限额法 分国抵免限额10050%=50万元 乙国可抵免税款为50万元,丙国可抵免税款为40万元,外国税收可抵免总数为90万元 甲国可征税款 120050% -90=510万元 承担总税负 510+60+40=610万元,作业二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

6、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9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作业二2,甲国抵免限额 20025%=50万元 在甲国实缴税款 15040%+5020%=70万元 乙国抵免限额 30025%=75万元 在乙国实缴税款 25030%+

7、3020%+2020%=85万元 可抵免税额 50+75=125万元 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500+200+300)25%-125=125万元 该企业总承担税额 125+70+85=280万元,作业二3,甲国西蒙制药公司2009年国内所得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年所得为100万美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乙国为40%。西蒙制药公司拥有子公司50%的股票,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请计算甲国西蒙制药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可征税款。,作业二3,乙国子公司 已纳所得税 10040%=40万美元 税后所得 100-40=60万美元 支付甲国母公司的股息 6050

8、%=30万美元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 3020%=6万美元,作业二3,甲国母公司 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30(1-40%)=50万美元 30+40 (3060)=50万美元 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5040%=20万美元 40(3060)=20万美元 抵免限额 5050%=25万美元 母公司已承担甲国税款 20+6=26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25万美元 甲国可征税款 (1000+50)50%-25=500万美元,作业二4,某一纳税年度内,甲国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支付给乙国母公司股息200万美元,甲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 要求:计算乙国

9、母公司这笔股息收益的外国税款可抵免额以及乙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作业二4,乙国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 200(1-33%)=298.5075万美元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298.507533%=98.5075万美元 股息预提所得税 20015%=30万美元 抵免限额 298.507545%=134.3284万美元 已承担甲国税款 98.5075+30=128.5075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128.5075万美元 乙国可征税款 134.3284-128.5075=5.8209万美元,作业二5,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美元,并拥有其乙国子公司50%的股票,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年所得额为

10、50万美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要求:计算甲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作业二5,乙国子公司 已纳所得税5030%=15万美元 税后所得50-15=35万美元 支付母公司股息3550%=17.5万美元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17.510%=1.75万美元,作业二5,甲国母公司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15(17.5 35)=7.5万美元 来自子公司所得 17.5+7.5=25万美元 应纳甲国税款 (125-100)40%+(100-50)30%+5020%=35万美元 抵免限额 35(251

11、25)=7万美元 已承担乙国税款 7.5+1.75=9.25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7万美元 甲国实征税款 35-7=28万美元,作业二6,某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除应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万马克后,净股息收入应为85万马克。该公司希望保留这笔股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56%的公司所得税(德国对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按3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保留在公司内的未分配利润则按5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在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要求:计算德国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德国政府的可征税款数。,作业二6,来自子公司所得 10

12、0 (1-40%)=166.6667万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166.666740%=66.6667万 抵免限额 166.666756%=93.3334万 已承担国外税款 66.6667+15=81.6667万 可抵免额81.6667万马克 德国政府可征税款 93.3334 -81.6667=11.6667万,作业三,作业三1,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日本的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 要求: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

13、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作业三1,分公司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100033%0.5=165万美元 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100033%0.5=165万美元 抵免限额 100037.5%=375万美元 可抵免税额 165+165=330万美元 向日本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税额 (2000+1000) 37.5%-330=795万美元,作业三2,某一纳税年度,法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法郎,收到日本子公司支付的毛股息收入折合50万法郎,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日本子公司同年所得额折合为120万法郎,并在日本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37.5%的基础上,享受减按30%征税的优惠。同

14、时,子公司汇出股息时,又在日本政府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20%的基础上享受减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10%征税的优惠。 要求: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计算法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法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税额。,作业三2,日本子公司实缴所得税额 12037.5%30%=13.5万法郎 日本子公司减免税额 12037.5%-13.5=31.5万法郎 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13.550(120-13.5)=6.3380万法郎 母公司分享的减免税额 31.550(120-13.5)=14.7887万法郎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 50+6.3380=56.3380万法郎,作业三2,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实缴税额 5010%=5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5020%-5=5万法郎 抵免限额 56.338050%=28.169万法郎 已承担与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6.3380+14.7887+5+5=31.1267万法郎 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为28.169万法郎 应向法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 (100+56.3380)50%- 28.169 =50万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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