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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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1 号 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备案文件。 第三条 公司报送备案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每次报送书面备案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 WORD、 EXCEL、 PDF 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第四条 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

2、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 1 年。 2 第五条 本指引附录规定的备案文件目录是对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备案审查需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材料。 第六条 备案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七条 备案 文件的封面和侧面

3、应标明 “XX 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 ”字样,扉页应标明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办券商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八条 备案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九条 备案文件应采用标准 A4 纸张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目录 3 附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 备案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 1 1 股票

4、发行方案 1 2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13 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4 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15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16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17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18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或评估报告(如有)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一、挂牌公司相关文件 2 1 备案登记表 22 股票发行备案报告 23 认购合同或认购缴款凭证 4 二、其他文件 24 挂牌公司全体董事对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5 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报告 26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有) 27 资产生产经营所需行业资质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 28 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9 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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