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培训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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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银行会计业务 知识培训,2011.04,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培训,一、票据的基本规定 二、主要结算业务及资金清算介绍,一、票据的基本规定,(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 (二)票据的基本制度 (三)票据的具体制度 (四)主要结算业务介绍,(二)票据的基本制度,1、票据的行为及特征 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 3、票据丧失和补救,一、票据的基本规定,1、票据的行为及特征,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特 征: 要式性:法律对每种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方式,如必须记载事项和记载 的位置、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的签章等。 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发生效力,不受原 因关系和资金关系的影响

2、。如票据法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 进行承兑后,即负有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如银行承兑汇 票的承兑银行承担的责任。 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票据上的记载的事项为依据的。持票人的票 据权利和债务人的票据义务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来确定 的,不能以票据上记载事项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改变票据上的 记载内容。 独立性:票据上的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其中一个无效,并 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如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 其他签章的效力。,一、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 的金

3、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请求偿 还票据金额、利息等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两个条件: 善意取得 必须给付对价,一、票据的基本规定,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法规定: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一、票据的基本规定,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

4、灭,票据丧失的两种情况: 绝对丧失:如烧毁等 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盗等 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未记载付款若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 理付款人的票据不适用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补救措施: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3天内,向法 院办理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决确定付 款。,一、票据的基本规定,3、票据丧失的补救,1、出票制度 2、背书制度 3、承兑制度 4、保证制度 5、付款制度 6、实物票据,一、票据的基本规定,(三)票据的具体制度,定义: 出票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做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 据行为,各种票据

5、产生的前提。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如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汇票”的文字,无 条件的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 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 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如禁止背书、委托收 款背书等。出票人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不 得转让。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即使记载也没用。如违约金等。 不得记载事项:一旦记载,票据无效。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 的金额等。,一、票据的基本规定,1、出票制度,票据记载事项规定 出票人签章规定: 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个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不得更改事项的记载事项

6、: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更改的票据无效。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并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一、票据的基本规定,1、出票制度,定义: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交付 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种类: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必须记载的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非绝对记载 事项) 转让背书的效力: 票据权利的转让 权利证明效力: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人也不必要他提供证明 权利担保效力: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一、票据的基本规定,2、

7、背书制度,背书的有关规定: 背书必须连续 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所附条件不具票据效力,背书仍然有效。背书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的责任情况。,一、票据的基本规定,2、背书制度,定义: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没有。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 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其愿意支付汇 票金额的的票据行为 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程序:持票人的提示承兑、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有关规定: 记载必须在汇票的正

8、面,不得在背面 单纯承兑,不得附加条件或对部分金额承兑,否则为拒绝承兑。,一、票据的基本规定,3、承兑制度,定义: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上没有。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 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票据行为。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字样: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名称,汇票上记载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的,视同出票日期 保证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一、票据的基本规定,4、保证制度,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担保证责任 不得以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一责任 -保证人

9、为承兑人保证的,保证人取得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保证人为出票人或背书人保证的,取得次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持票人可不分先后向保证人或被保证人行使票据权利。,一、票据的基本规定,4、保证制度,定义: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付款的程序: 持票人的请求付款,不同的票据有不同的提示付款期 付款人的付款 付款人的审查: 票据的格式、记载是否符合票据法 背书是否连续,一、票据的基本规定,5、付款制度,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

10、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一、票据的基本规定,5、付款制度,一、票据的基本规定,5、实物票据,一、票据的基本规定,5、实物票据,一、票据的基本规定,5、实物票据,1、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原则 2、支票业务 3、电汇业务 4、银行本票 5、银行汇票 6、银行承兑汇票,一、票据的基本规定,(四)主要结算业务介绍,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一、票

11、据的基本规定,1、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原则,(1)支票的基本规定 (2)支票的领购,一、票据的基本规定,2、支票业务,定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 使用支票。 类别: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是现金支票;印有“转帐 ”字样的是转帐支票。,一、票据的基本规定,(1)支票的基本规定,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 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以上记载事项的 支票无效)。 其他规定: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12、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提示付款期限的规定:自出票日起10天内,遇节假日顺延。,一、票据的基本规定,(1)支票的基本规定,填写规定: 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填写;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不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一、票据的基本规定,(1)支票的基本规定,支票购买 填写凭证购买单,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一般一次只能购买两本 缴纳工本费和手续费,一、票据的基本规定,(2)支票的购买,适

13、用范围:适用于收款人的开户行在异地的转账业务 收款人开户行为民生银行系统的,参加系统内联行,到帐时间为实时。 收款人开户行为非民生银行系统的异地银行,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 审核要点: 电汇凭证的委托日期应为汇款人提交凭证的当天; 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印鉴是否相符;,一、票据的基本规定,3、电汇业务,定义: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同城范围使用,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必须记载事项:“银行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 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 章。,一、票据的基本规定,4、银行本票,定义: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

14、际结算金额无条 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 票的付款人。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主要是异地使用。 必须记载事项:“银行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出票 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一、票据的基本规定,5、银行汇票,定义: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承兑银 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必须记载事项:“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基本规定: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承

15、兑汇票的使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一、票据的基本规定,6、银行承兑汇票,挂失规定: 已承兑的银承丧失,应由失票人到承兑行办理书面挂失,提交一式三联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承兑行审核后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承兑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失票人办理挂失后,应按票据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判决书向承兑行请求付款。,一、票据的基本规定,6、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培训,二、主要结算业务及资金清算介绍,(一)现代支付系统 (二)同城清算系统 (三)行内汇划系

16、统,二、主要结算业务及资金清算介绍,(一)现代支付系统-大额支付,1、大额支付系统主要是支付异地款项或者同城需当天到帐的款项,可 使用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转帐。 2、 适用情况:收款人的开户行为异地或同城的,非本行系统的。 3、系统时间:大额支付系统从早上8:30开机到下午17:00截止。 4、到帐时间: 对方行直接有大额支付行号,款项当天发出后2小时内就能到帐。 对方行无大额支付行号的,先将款项划到有大额支付行号的网点,通过其行内划转。 5、来帐系统会核对户名和账号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会自动接收入账,如果没有自动入账,需手工处理。如果户名和账号确实相符而没有入账,需进行手工入账;如果户名和账号不相符,应及时通知单位查明原因,做出处理,退票或挂账。 6、在当天网点平账之前,不能有未处理的来账存在。,二、主要结算业务及资金清算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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