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化工管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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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排水修改部分概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消防部分,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原6.1.7是宜),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

2、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3 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原6.1.8与6.1.9合并),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部分单位对此条不很重视) 7.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规范第5.4.1、5.4.2条的规定。,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条文说明 本条是吸取国内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的

3、重大环境污染的事故教训而修订的。应急措施和手段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用事故池、排水监控池、利用现有的与外界隔开的池塘、河渠等进行排水监控、在排水管总出口处安装切断阀等方法来确保泄漏的物料或被污染的排水不会直接排出厂外。,8.2 消防站,8.2 消防站 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工业园区内的石油化工企业或小型石油化工企业距所在地区的公用消防站的车程不超过8min时,且公用消防站配备的车辆、灭火剂储量及特性符合企业的消防要求,可不单独设置消防站。 在99版的7.2.1条是“

4、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这次增加了大中型,主要是考虑到现石化工业园区建设很快,且小型石油化工企业和精细化工的数量较多,如都要求上消防站,不合理。,消防车,8.2 消防站,8.2.2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信指挥车。 条文说明 大型泡沫车是指泡沫混合液的供给能力大于或L等于60 /s、压力大于或等于1MPa的消防车辆。 有些规范有对消防车数量规定要求的,但石化企业的规模、类型差距较大,如规定数量将不一定适合,各企业根据自己的企业性质及固定系统水平,配置合理的数量。,8.2 消防站,

5、8.2.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条文说明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多时,不宜用桶装。因桶装泡沫液向消防车灌装时间长且劳动量大,往往不能满足火场灭火要求。宜将泡沫液储存于高位罐中,依靠重力直接装入消防车,或从低位罐中用泡沫液泵将泡沫液提升到消防车内,保证消防车连续灭火。在泡沫液运输车的协助下,消防车无需回站装泡沫液,可在火场更有效地发挥作用。,8.2 消防站(其中一种消防卷盘),8.2 消防站,8.2.4 消防站应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

6、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 条文说明 消防站的组成,应视消防站的车辆多少、规模大小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考虑确定。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8.2 消防站,8.2.5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并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8.2.6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信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8.2.7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8.3 消防水源及泵房,(强条

7、)8.3.1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条文说明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的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100%的消防水量的要求,并且同时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能满足生活、生产用水70%的水量要求。,8.3 消防水源及泵房,8.3.2 当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

8、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 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8.3 消防水源及泵房,条文说明 为保证消防水池(罐)储存满足需求的水量,同时也便于人员操作,对消防水池(罐)要求

9、增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补充水的管线应增大,应加大补充的能力,8.3 消防水源及泵房,8.3.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3.4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自灌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 条文说明 为了保证启动快,要求水泵采用自灌式引水。在灭火过程中有时停泵后还需再启动,在此情况下为了满足再启动,消防泵应有可靠的引水设备。若采用自灌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如同步排吸式消防水泵等,8.3 消防水源及泵房,8.3.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消防水泵宜

10、有独立的吸水管;2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2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 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直径大于300mm出水管道的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原规范是宜),消防泵房,8.3 消防水源及泵房,条文说明 为避免消防水泵启动后,水压过高,在泵出口管道应设置回流管或其他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泵出口管道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人工操作比较费力、费时,可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

11、气动阀门或多功能水泵控制阀。,8.3 消防水源及泵房,8.3.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稳压泵的水量确定,是按照系统的泄漏量加一个消防软管卷盘确定的,但各系统的情况差别很大,有些系统由于管道和阀门泄漏较大,系统稳压有困难或造成消防水大量损耗。 8.3.7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8.3 消防水源及泵房,(强条) 8.3.8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条文说明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是指消防水泵

12、的供电方式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机作为第二动力源。消防泵不宜全部采用柴油机作为消防动力源。,柴油机消防泵,8.4 消防用水量,8.4.4 可燃液体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 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13、;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8.4 消防用水量,(强条) 8.4.5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条) 1 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 2 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3 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4 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5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

14、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表8.4.5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8.4 消防用水量,2 将“非保温”去掉 4 经调查,地上立式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喷头,常发生被管道内部锈蚀物堵塞现象,故要求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采用镀锌管。 考虑过滤器的设置,如是否设置旁通管道,过滤器的目数选择等 8.4.6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罐表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 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 L/minm2。 (原7.3.9是冷却面积按投影面积计算),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8.4.7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

15、罐和直径大于20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8.5.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不包括消防炮和箱式消火栓) 3 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

16、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要求; 4 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8.5.3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有部分单位考虑冬季防冻把消防给水管道放空) 8.5.4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 (原7.3.14流速不宜大于5m/s)。 条文说明 考虑消防水系统管网的安全及消防设备操作,同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将消防水流速由5m/s调小至3.5m/s。,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8.5.5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 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 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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