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编侵权的民事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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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 侵权民事责任,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其特征有: (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方违法行为; (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过错和本人承担);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

2、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特殊在不一定要求行为人有过错,责任也不一定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2、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三、共同侵权行为 (一)概念 数人共同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为共同侵权行为。 (二)法律效果 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应由全体侵权人负连带责任。,第二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调整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侵权

3、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 1、侵权损害事实。侵权民事责任是对损害进行赔偿,只有有损害事实才有可能发生赔偿的问题。损害有物质上的财产损害和心理上的精神损害。损害应该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判断行为人有无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只有在法律上负有义务,并且具备履行条件而不履行,才能认定其有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1、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如果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则不

4、能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者无责任”这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通例。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刑法学中已经讲过该内容,这里不再重复。在一般情况下,区分故意和过失,或过错程度大小对确定其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时,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了。,三、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1)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2)法律推定数人对损

5、害的发生均有过错;,(3)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而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但该人不能确定; (4)实施共同危险的数人在主观上应有过错,这种过错通常表现为过失; (5)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而不必要求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加害人。 3、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共同危险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内部采取平均分担的方法来确定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第四节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

6、7条规定的就是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如下九种:,一、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通则121条)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产品责任 (通则122条)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约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通

7、则123条)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发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五、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通则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通则125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七、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通则126条) 建筑物的范围:包括房屋、桥梁、堤坝、涵洞、下

8、水道、围墙、纪念碑和雕塑等。其他设施指手脚架、缆车、索道、吊车、广告牌、标语牌等。 八、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通则127条) 责任的承担者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九、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受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一)责任承担: 1.如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2.如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赔偿的,则由监护人负责赔偿; 3.监护人如

9、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责任的,则可减轻其赔偿责任。,(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 1、夫妻离婚后监护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应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另一方共同承担。 2、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的监护责任。在以上环境下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其适当给予赔偿。 3、受托监护人的责任。受托监护人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其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如委托人和受托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责任。,题1 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

10、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002年题7.)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及解析:C。本题考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在本题中,乙并无挑逗甲的动物及其他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由于受害人过错引起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甲事先告知了乙一些情况,可以认定乙对结果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处理,属于混合过错的情形。,题2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

11、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03年题2.)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C。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均无过错

12、。故选C。,题4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2004年题13.)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答案及解析:C。 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题5 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

13、法是正确的?(2005年题20.)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考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答案】B。,题6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题60.)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答案及解析: AC。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A对B错。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故C对D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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