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侵权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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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 第三节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第四节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第五节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 第六节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3侵权行为一般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二)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

2、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 所谓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可归责的事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生效,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侵权责任法是关于损害与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核心内容是如何确定损害行为,以及对造成的损害如何救济。 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保护功能)。 2填补损害(补偿功能)。 3预防损害(预防功能)。 4与其他救济措施共同分散损失

3、(分险功能) 5 权益保护与人们自由维护之间的平衡,三、侵权责任的分类,(一)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二)侵害财产权的责任与侵害人身权的责任 (三)单独侵权责任与共同侵权责任 (四)积极侵权责任与消极侵权责任,四、侵权责任法的历史沿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人类进入成文法时期才得以确立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侵权行为大都被视为民法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在英国,侵权行为规范则是一个古老的、独立的法律制度 现代侵权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侵权行为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 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一、侵权责任

4、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根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 归责原则,即确定责任归属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是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基础。 “归责”的核心内容,是一个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一般过错 过错责任 侵权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二)过错责任 1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加害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2哲学基础 过错责任原则,是建立在康德“意志自由”的哲学原理基础上的。康德的法哲学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即自由。,(二)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适

5、用于一般侵权行为,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要求对某些侵权行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即不以过错为要件时,过错责任原则才不适用。 在适用过错归责时,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有两种方法: 举证正置。 举证倒置。,(二)过错责任 4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 (1)标准:过错要件,谁来证明?认定过错与推定过错 (2)注意:认定过错为一般,推定过错为法定例外 (3)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8条) 特定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1条) 物件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三)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的产生 2无过错责

6、任的基本含义 无过错的“无”,可理解为“不要求”加害人过错这一要件,即在责任构成上,“无”加害人过错这一要件,与过错责任中要求加害人须有过错作为必备要件之一的过错责任相对应。,(三)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补充 3无过错责任的适用特点 (1)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2)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方面,“无”加害人过错这一要件,但要考虑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以及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他要件。 (3)由于不要求加害人过错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所以不存在受害人对加害人的举证,也不存在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 (4)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基本都有最高赔偿限额,也有免责事由,(三)无过错

7、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

8、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 3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87条) 4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31条) 5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 6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如见义勇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 (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承担责任; (2)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如果损害因自然原因引起,可以借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责任法24条,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

9、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违法行为。 (1)行为违反了国家实体法律。 (2)违反公序良俗 (3)违反了按职务上的要求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

10、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四)共同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 1构成要件

11、(1)行为的共同危险性;均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2)实际侵权人不明 (3)共同的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2免责事由: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3责任承担 外部:连带责任 内部:平均承担,(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六)广义共同侵权的体系与适用 适用顺序: 主观联系型客观联系型无意思联

12、络的数人侵权,第三节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一、财产损害赔偿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原则是:能实物赔偿的,实物赔偿;不能实物赔偿的,以金钱折价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 1对于一般的身体健康伤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2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赔偿,赔偿给近亲属死亡者的

13、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4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 5精神损害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死者人格利益 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 (1)三种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贬损、丑化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遗体、遗骨,2近亲属可为原告 (1)受害人死亡的,原告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2)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它近亲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22条)

14、(2)财产权不得适用(精损第4条不再适用) (3)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 (4)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5)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第四节 抗辩事由(免除责任和减轻责任事由),一、抗辩事由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抗辩事由,就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证明自己责任不成立或者可减轻责任的理由。 抗辩事由,通常也被人们称为违法阻却的事由。从抗辩成立后的结果看,如果免责成立,抗辩事由也叫做“免责或减责事由”。 正当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自甘冒险等 外来原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等,二、正当理由违法性

15、的阻却,(一)正当防卫(侵权责任法30条) (二)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31条) (1)分析险情引发原因: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 (2)根据险情原因,确定责任承担:人为原因,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不承担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自助行为 (四)受害人同意与自甘风险,三、外来原因因果关系的打破,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可以归纳为三方面: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例外: (1)民用核设施致损,免责事由只有战争等和受害人故意(侵权责任法70条) (2)民用航空器致损,免责事由只有武装冲突、骚乱或者受害人

16、故意(侵权责任法71条、民用航空法160条),2受害人过错(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26、27条) 下列情形具有特殊性: (1)受害人故意免责,过失一律不能减轻责任 民用核设施(侵权责任法70条) (2)受害人故意免责,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责任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责任(侵权责任法72条); 饲养动物致损(侵权责任法78条); 水污染损害(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 (3)受害人故意免责,过失可减轻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民用航空法第157、161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工具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 (4)受害人有故意则侵权人免责,适用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第三人过错 当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在一般过错和过错推定范围内: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责任承担人,如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动物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3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 4意外事件,第五节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一、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二、用人者责任 三、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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