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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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 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

2、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 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 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 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 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

3、能服务公司。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 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 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三章 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

4、)单个项目年节能景(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景在500吨标准煤以上);(三)用能计景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景计景、可监测、可核查。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九条支持

5、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景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 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 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 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 奖励标准。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卜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 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 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

6、 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 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 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 方。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 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具体申报格 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景。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 10日 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 ),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

7、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 (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 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第十八条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 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 用。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第

8、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 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 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 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处分。第七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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