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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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与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的相对性,回首页,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回首页,(二)合同法 1、合同法的含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回首页,

2、(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回首页,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了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回首页,(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

3、合同,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回首页,(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显示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回首页,三、合同

4、的相对性,(一)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回首页,(二)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回首页,(三)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回首页,(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

5、讼,主张权利。 2、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回首页,3、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回首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三、格式条款 四、免责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回首页,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6、同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回首页,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对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回首页,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

7、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则是要约的撤销。 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回首页,下列情形下的邀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回首页,(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期限。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回首页,3、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后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

8、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回首页,5、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样,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回首页,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回首页,三、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含义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

9、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是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回首页,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回首页,(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

10、式条款。,回首页,四、免责条款,1、免责条款的含义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2、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回首页,五、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见P367),回首页,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见P367): (1)两者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2)适用的范围不

11、同。 (3)赔偿范围不同。,回首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回首页,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回首页,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

12、届满时失效。,回首页,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回首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 五、代位权 六、撤销权,回首页,一、合同的履行规则,(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见P369)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2、提前履行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

13、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回首页,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回首页,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先 履行一方履

14、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回首页,四、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回首页,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回首页,五、代位权,(一)代位权的含义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

15、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见P371) (三)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四)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回首页,六、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三)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四)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五)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回首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二、保证 三、定金,回首页,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一)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二)担保方式 合

16、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见P373374)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见P374),回首页,二、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回首页,2、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2)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 (3)保证合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见P375),回首页,(二)保证人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在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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