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研究报告

上传人:yuzo****123 文档编号:140896679 上传时间:2020-08-02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6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研究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研究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研究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研究报告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研究报告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研究报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研究报告(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含义 2、了解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 3、明确被告的确定标准 4、熟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和诉讼地位,第一节 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也就是说,行政诉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广。行政诉讼参与人除行政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受

2、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于实体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相适应: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法人和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自依法成立时开始,至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时消灭;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自经主管机关许可或者批准成立时开始,指解散、撤销是消灭。 诉讼权利能力与人身密不可分,既不可转让,也不应受限制,任何转让和限制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在行政诉讼中,行为能力只有有或者无,而不可能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这点与行政法上公民的行为能力不

3、同。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18周岁时开始;年满16周岁的、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公民也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上诉年满16周岁的公民除外)和虽年满18周岁但患有精神病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进行诉讼的权利;(2)在诉讼中进行辩论的权利;(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4)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4、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6)有权申请财产保全;(7)由申请回避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8)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的权利;(9)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11)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又提出申诉的权利。,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3)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学为的执行;(4)原告有放弃

5、、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5)原告有权申请现行给付;(6)被告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7)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五)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力;(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 (3)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4)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 (5)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三、诉讼代表人,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中有关参加人的规定,诉讼代表人是一项新制度。就诉讼地位而言,诉讼代表人兼具代理人

6、和诉讼人双重属性,从类型看,该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可以分为三类:组织代表人和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推选的代表人和指定的代表人;单一的代表人和多个代表人等。 该规定中规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主要情形有: (1)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 (2)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以推选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3)集团诉讼的代表人。一方原告为5人以上,应退选1-5人为诉讼代表人,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一、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

7、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法院是否受理,是取决于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是指特定主体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三点:,(一)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处于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 (二)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其影响 实践中,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于撤销或

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三)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指法定权益和法定利益,核心是法定权利。是否侵犯合法权益。主要是一个主观判断的标准。,二、原告的确认,(一)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相邻关系是民事关系,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在很多时候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的。 行政诉讼法没有对相邻权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原告资格规定的一般原理,相邻权人是应该具有原告资格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对此作了规定。 (二)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侵害不仅来自于其他

9、市场主体,有时也来自于行政机关,所以,公平竞争权人应当具有原告资格。,(三)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的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四)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 行政机关对一个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认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时候,可主动或依申请撤销变更。但是这种撤销或者变更行为往往会侵犯以下两种人的权益:1、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2、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 (五)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

10、权人是指那些以土地承包合同等形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体农户、乡镇企业以及建筑物所有人等个人或组织。 土地承包只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形式之一,其他如租赁、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宅基地使用等都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形式,有关的使用权人同样具有原告资格。 (七)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原告资格规定的一般原理,联营、合资、合作方是应该具有原告资格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5条对此作了规定。,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表现为:1、无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哪种组织形态,如果企业本身认为

11、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虽然联营各方、合资规范、合资各方并不具有法人或者合伙的组织形态,他们依旧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并不因联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的成立而丧失本身的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 (八)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7条,非国有企业具备原告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非国有企业;2、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主席、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3、非国有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以非国有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九)合伙企业的原告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4条第1款对合伙企业的原告资格作了规定。

12、 (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的原告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4条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的原告资格作了规定。 (十一)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8条,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诉讼的企业必须是股份制企业。2、必须是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3 、行政机关侵犯的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三、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原告资格转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有权起

13、诉的公民死亡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此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组织消灭;(2)组织分立;(3)组织合并。,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被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其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约束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1、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指依法能够独立性享有并形式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乡级人民

14、政府至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2、没有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也可以因以其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应诉,二、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的原告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直接起诉的情况包括:1、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经行政复议的;2、行政机关不作为的;3、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15、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9条。,(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判断是否是共同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关键是看是否以共同名义并共同署名。 (四)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 (五)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因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的; 3、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

16、行为处理结果的。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七)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八)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委托是指依法拥有某项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将其行政管理事务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组织办理,由受托人以委托机关名义从事活动,并由委托机关承担该活动的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 (九)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撤销的具体情形包括:1、撤销后职权转移;2、行政职权合并;3、行政职权分立。无论哪种情形,都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十)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三,被告资格的转移,被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消灭,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的情形。 1、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