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法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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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物 权 法,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第六节 占有,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以及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理解所有权的概念、分类和基本原则;熟悉物权变动的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教学目的与要求,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支配性权利的行使无需他人的行为 2.排他性“一物一权主义” 3.对世性权利主体只有一个,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绝对性以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合法支配为唯一要件。,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及权利物权 动产所有

2、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属于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等属于不动产物权。 权利物权:以特定财产权利为客体者 4.主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5.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创设的物权,如抵押权。 法定物权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 6.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须经国家专门机关登记才能生效的物权。 非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只需交付,不需登记即可生效的物权,7.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有期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

3、间的物权。 无期物权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三、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概念 狭义物权法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民法典中有关物权的规定或专门的物权法典。 广义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深入的理解,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 最核心的一点:有关以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何谓“支配”?,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中国物权法立

4、法情况和物权法发展趋势,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二)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1)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2)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2、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 例如:我国担

5、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在中国约定不动产质押是无效的。 例如:担保法解释第87条,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物权法定原则,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3、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1)所有权、所有权() (2)所有权、他物权() (3)抵押权、抵押权() (4)抵押权、质押权() (5)质押权、质押权() (6)抵押权

6、、用益物权(),4、公示公信原则,案例讨论: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并不得取得房屋产权。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4、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理论基础: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与利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

7、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公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指当事人按照法定方式对物权的存在或其变动进行公示,即便公示表征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一致,对于信赖物权公示的第三人而言,法律依然按照公式表征的物权状况对第三人进行保护。 依据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法律效力,被称为公示的公信力。,公示公信原则,第一、权利正确推定效力: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正确的物权的效力。 第二、善意保护的效力。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的物权亦受保护。 若当事人

8、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四、物权请求权,案例讨论:甲以自己所有的一栋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第三人丙故意毁损房屋。针对丙的行为,谁可以提出物权请求权?,答案: 甲以所有人身份、乙以抵押人身份均可向丙提出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 具体种类:A.返还原物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消除危险请求权 D .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即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人因此而取得、变更或丧失对物的支配权。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9、 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产生,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1)劳动生产;(2)添附;(3)公用征收、没收财产; (4)拾得遗失物;(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6)先占,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1)买卖;(2)赠与、互易;(3)继承遗产;(4)接受遗赠;,物权的变更 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 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标的物

10、灭失 相对消灭: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三、物权变动的公式方式,动产物权之让与非经交付不生效力 (一)动产的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案例讨论 指示交付,案例讨论,案情: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约定银行仅支付80万,剩余20万作为预计的利息,仍由乙占有,甲既不得提取,亦无利息收入。 问题:此20万是否成立占有改定?,解析:,合同法第200条对于“预扣借款利息行为”进行了禁止。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部门将申请人与不动产物权有关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以便公

11、众查阅的事实。,不动产登记的效力,1.自登记之日起,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发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发生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权利推定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3.善意保护效力。,案例讨论,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愿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问题:甲发现此事,能否主张否认戊的所有权登记?,解析: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戊注销登记。本案例涉及到物权公信力适用的限制问题。登记的公信力指原登记的公信力,如果原来并无登记存在,则第三人并无原

12、登记可资信赖,无从主张其受公信力的保护,如案例中乙、丁均未办理登记,则戊无从主张其受公信力保护。,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1)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当事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将来债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所作的一种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指对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就现时登记的权利所提出异议的登记。 异议登记是

13、对现实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设置限制,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可按照登记的内容处分不动产物权。 异议登记的除斥期间:登记之日起15日 异议不成立致权利人损害负赔偿责任。,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特征: (1)自权性 (2)全面性 (3)整体性,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 (4)弹力性,其内容可以自由伸缩 (5) 恒久性,所有权是无期物权,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1、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

14、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此种区分对于从法律上确认非法占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和非法使用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2、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收益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的主要内容为孽息的收取,孽息分为依物之自然生长规律而生的天然孳息和依民事法律关系而生的法定孳息。,4、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

15、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处分可分为直接消耗财产的事实上处分和通过法律行为处置财产的法律上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是财产权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人的核心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实例演练: 1收益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收益权应由谁来行使? A只能由所有人行使 B只能由非所有人行使 C可以由所有人行使 D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行使,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的权能问题。所有权的权能又称所有权的内容,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权的所有权能均可与所有人相分离而由所有人行使,以充

16、分发挥所有权的社会功能。,三、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三种基本形式。,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例演练: 1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A土地 B房屋 C森林 D矿藏,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依照我国现行法,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更具有广泛性,森林所有权的主体包括集体和国家,只有矿藏的所有权的主体恒为国家。另外,水流、海域、城市市区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所有权的主体恒为国家,2、集体所有权 在我国,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3、法人所有权 是法人作为所有权人依照法律享有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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