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自由连锁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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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经营合同:自由连锁加盟合同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 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条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 c公 司”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 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

2、,统称“总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 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 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 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 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 c公司 店”的经 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 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

3、统一的连锁意识;(4) 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 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 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 依靠使用“ 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 c公司” 的知名度和信用;(2) 进货“ 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 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 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 援助;(5) 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

4、因此可以 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 品;(6) 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 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 (支部)的各专 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 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 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 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 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 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 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 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

5、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 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 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 欲做有关“ 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 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 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 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 的承认。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

6、据、支票结算完了 )时,转为加盟 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 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 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第六条 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 费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 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 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 15000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XX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

7、000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XX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 为40000元。第七条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 承诺。第八条技术指导费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 率:销售额比率XX元以下部分交;XX元以上3000元以内部分交 %;3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部分交 %;4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部分交 %;5000元以上部分交0%.第九条 商品手续费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 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第十条

8、共同宣传费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 月总销售额的.第十一条 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 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 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 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 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 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 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 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

9、额是按以 下基准由总部决定:(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元; 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 项费用为20元; 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 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 2%; 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 额的3%; 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平方米)

10、10000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元。 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 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 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 定额; 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第十四条债务保证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 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 必须立即清算之。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 (支部)在任意处理的 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

11、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第十六条保密义务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 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 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 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 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 货对象的事项;(2) 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3) 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禁止事项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 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1) 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2) 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

12、, 或复制复印;(3) 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4) 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 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 或债权等;(5) 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第十八条更改劝告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 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力口 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 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

13、的,不得提出异议。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 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 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 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第二一条总部的解除权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 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 交易时;(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 复时;(4)滞

14、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 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6) 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7) 加盟店废止营业时;(8) 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 及欲妨碍时;(9) 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10) 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 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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