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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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变化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初步梳理,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14项新变化。1、合同8项管理制度: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任期制度、工程系 列保险制度、商定与确定制度、索赔期限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2、合同20个要素: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

2、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 索赔和争议解决。3、按照价格形式合同分为3类: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合同。(1) 单价合同的含义是单价相对固定,仅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2) 总价合同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预算书及有 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 不作调整。(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如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合同类型。4、资金来源证明(1) 对于财政预算投资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应当对此载明,故项目立项批 复文件即

3、为资金来源证明。(2) 对于自筹资金投资、银行贷款投资、利用外资、证券市场筹措资金等工程, 发包人应当取得资金来源方的投资文件或资金提供文件等。5、担保: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1) 支付担保:指担保人为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的担保。(2) 2013版施工合同并未强制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3) 履约担保担保的期限:一般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因此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4) 工程延期履约担保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

4、 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 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 合同条款的附件。7、工程变更(1) 变更的5种情形:(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 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 实施顺序。(2) 变更审批: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 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

5、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 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 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 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变 更估价。(4) 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预算 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勺,或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预算书中无相 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 约定确定变

6、更工作的单价。(5)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 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8、价格调整(1) 价格调整的3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 差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2)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 约定的

7、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3) 人工费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 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 除外。(4)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 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寸,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

8、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寸,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 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寸,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预算书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寸,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活单 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 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土 5%寸,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9、暂估价项目(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发包人权限:批

9、准的招标方案;发包 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委派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发、承包 人共同招标。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 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2) 不届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3种方式: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确定; 自愿招标,由承包人招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直接实施。10、索赔(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 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 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

10、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3) 承包人索赔: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 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4)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通过监理 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发出索

11、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 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5) 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无权再提出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合同中最终结活要求提交的最终结活申 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11、甩项验收: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承包人应予协助和配合,合同当事人应签 订甩项竣工协议。12、缺陷责任期(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 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2、(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3)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 始计算。13、质量保证金(1) 并非一定要扣留质量保证金;默认形式为保函。(2) 质量保证金扣留: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其他方式扣留。注意: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 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4、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的4方式: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2)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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