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研究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

上传人:tang****xu7 文档编号:140868193 上传时间:2020-08-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6.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知识研究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法律知识研究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法律知识研究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法律知识研究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法律知识研究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研究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法律知识研究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届的水土保 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研究崔建远杨明刚上传时间:2001-8-20浏览次数:8467字体大小:大中小任何合同均须解释,解

2、释合同必然选择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受利益驱动,每一方当事人都希望并坚持应按其所期待的含义去解释合同用语。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只要他们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解释合同用语就应从探求双方当事人赋予或期待该用语的含义入手,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一方当事人所期待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以免将单方的私下意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本质,并造成不公平。双方当事人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时常与合同用语的通常含义一致。在此场合,按照该用语本身的含义解释合同用语,就是揭示了双方当事人的真意,不发生复杂的问题。但双方当事人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有时与合同 用语的通常含义不一致,此时解释合同用语,就不能单纯地

3、着眼于合同用语本身的含义,以免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真意,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为清楚起见,我们借助著名的Raffles v.Wichelhaus判例加以说明。 Raffls v.Wichelhaus 的案情概况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棉花买卖合同,一致同意由Peerles号船将棉花从Bombay运至买方所在地。事情巧在两艘船均叫Peerles号,一艘于10月份驶离Bombay,另一艘在12月份驶离Bomba*后因合同所称 Peerles究指何艘 货船面发生争执。买方认为,Peerles应被解释为系指10月份启航的那艘船,而卖方则坚持应解释为系指12月份离港的那艘船。假定在缔约时双方当事人的本

4、意均指同一艘船,例如12月份离港的Peerles号,如果一方当事人能证明这一点, 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丧失了优势地位。只要一方当事人能证明他对合同用语的理解就是对方当诚如美国著名合同事人的本意,那么该对方当事人就不能通过证明一个理性人会有另外的理解来否定这种理解。 法学家科宾(Corbin)所言:“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如果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在所有案件中,法院的目的就是获得 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1在这一领域,英美法系存在着客观主义(Objective theory) 与主观主义(Subjective theory)的激烈争论。主观主义坚持把探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放在首位。客观主义则拒绝这样做,

5、而是以一个理性人在此情况下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标准,即所谓合理的客观标准(Objective 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假如据此标准,认为合同所言 Peerles系指10月份离港的Peerles号,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合同所言Peerles号为12月份离港的Peerles号,法院也应支持前者。作为一名坚定的客观主义者,Learned Hand法官将其观点概括为:“允诺人实际的意图与法律赋予其用语的含义不存在任何差异。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声明他们的本意不是合同用语的自然意义,并且每一声明都是相同的,除了他们之间的一些双边合同产生那种效果外,这种声明与合同的效力毫不

6、相干。当法院赋予合同用语以法律意义时,它将漠视这类声明,因为它们仅与当事人缔约时的意图有关,而和当事人的义务无关”。2我国现行合同法以自愿为基本原则,正在草拟的统一合同法拟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据此原则,应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而不宜不分清红皂白,一味采取合理的客观标准,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丢弃一旁。在这点 上,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第201条做了较好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所用的允诺或合意或术语可获得同 一种含义时,应根据该含义作出解释。我国统一合同法亦应如此规定。在一些案件中,对某特定的合同用语,一方当事人实际上知道对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用语有另外的理解,并且知道理解的是什么含义,法院便会支

7、持该对方当事人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例如,假定在Raffles v.Wichelhaus案中买方内心对合同所言Peerles号理解为10月份离港的Peerles号,而卖方内心想的却是12月份离港的Peerles号,买方也许从卖方所谈的一些情况中知悉卖方指的是12月份离港的Peerles号,于此场合,法院便会支持卖方理解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一一Peerles号为12月份离港的那艘船。 从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可导出同样的结论。我国统一合同法亦应采取这种态度,理由有二:第一,合同系双方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一方当事人实际上知道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有另外的理解场合,

8、所谓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并非一致在明知者(明知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有另外的理解者)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上,而是一致在误解者(对合同用语有另外的理解者 )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上。既然如此,只有按误解者对合同用语的理解来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才符合合同的本质要求。第二,在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有另外的理解场合,对明知者没有优惠保护的必要,法律不保护恶意之人,故应使明知者对合同 用语的含义的理解服从于误解者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其中一方当事人应当知晓对方当事人对合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确实不知道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存有错误,同用语的含义有另外的理解,即具有过失,那么,

9、通常以该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理解来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即作不利于过失之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一直奉行过错归责的原则,故应如此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美国 Frigaliment Importing Co. v. B. N. S. International SalesCorp判例即采上述观点。在此案中,美国出口商将炖熟的鸡肉运至瑞士,瑞士进口商接收后,以合同规定的鸡肉(Chicken )应指稚嫩的、适于烤、炸的鸡肉而美国出口商交付的却是炖熟的鸡肉为由提起诉讼。美国出口商认为,鸡肉(Chicken )有一系列含义,包括炖鸡,合同所用鸡肉应在广义上理解。法院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每一方当事人都有自己理解

10、的词语含义, 于是误解便产生了。尽管买方可从狭义上理解鸡肉一词,但并不意味着卖方也有理由知道这一点。因而,买方有 责任证明鸡肉一词是在狭义上而非在广义上使用的。实际上这是难以证明的。故而应按卖方对鸡肉一词的广义理解作为合同所言鸡肉的含义。3该案的判决与我国合同法一贯精神相一致,可作一例证。上述解释合同,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的规则,均属探寻当事人的真意的规则。它们仅仅适用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的合同用语有同一理解的场合。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有不同的理解,法院的任务就更为复杂,必须运用合理的客观标准(Objective 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去判定选取哪一方当事人理解

11、合同用语的含义,而 漠视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例如,合同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起草的,是抄录标准范本而成的,法院的任务就是通过一合理的客观标准而根本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来寻求合同用语的含义。4所谓运用合理的客观标准,确定选取一方当事人理解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发生于有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可达到合同目的,实现正当的交易利益,不违反交易安全场合。例如,在一冰糕模订购合同中,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样品交货”,但所谓“样品”既未在合同中标明,又未为实物封存,结果酿成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所言样品的解释不同,发生纠纷。解决本案纠纷,确定

12、合同所言样品究竟指称何种冰糕模,就需要根据 定购方已有何种模具、需要何种模具、何种模具生产的冰糕最受消费者欢迎、何种模具节约费用降低成本、供货 方的库存情况、各种模具的畅销状况等因素,全面考虑,综合分析,按照一个理性人处于此种环境中应选定何种 型号的冰糕模样品, 来解释本案中“样品”这一合同用语的含义。因一理性人选定的样品型号与定购方主张的样品型号一样,故法官认定了定购方所理解的合同所言冰糕模样品的含义。在双方当事人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例如,合同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起草的,而是抄录标准范本而成的情况下,所谓法院通过合理的客观标准而根本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来探寻合同用语的含义,在

13、我国应按如下规程运作:直接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取代双方当事人未赋予特定含义的合同用语乃至合同条款;如果无此类法律规定或者适用法律规定违反立法目的及合同目的,就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选定能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合同用语乃至合同条款。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及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违反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根本未约定某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漏洞 (Gaps in the Contract)。补充该漏洞,选 定补充的合同用语及其含义,成为合同解释的重要任务。对合同漏洞的补充,英美法系是通过在合同中加插默示条款的方式完成。但在如何确定及确定

14、何种默示条款方面却存在不小的分歧。事实上的默示条款(Terms implied in fact)论主张,默示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已经默认了的,事实上他们是同意的,只是没有明确表示出来的条款。5在加插默示条款的具体运作上,Moorcock案确立了商业效用检验标准,即从当事人明显的意图推断出某条款,作如此推断的目的是给予有关交易的商业效用,阻止该交易因欠缺该条款而告吹,该交易告吹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肯定不希望发生的。6与此检验标准不同,麦克金农(Mackinnon)法官在Shirlaw V. Southern Foundries案中提出了所谓好管闲事的旁观者(Theofficious bystander)的检验标准:初步的结论是,在任何合同中被遗留下来的可以默示的和用不着表达的,是不言自明的条款;明显程度要达到:如果在当事人讨价还价时,一个好管闲事的旁观者向他们建议在其合同中 明确规定某些条款,他们会不耐烦地说,闭上尊嘴,当然毋须说明”。7有的法官将上述二个检验标准选择其一而运用,有的法官则把二者视为一个检验标准。枢密院宣布了纳入好管闲事的旁观者兼商业效用的检验标准:“必须满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