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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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三部分“2014年重点工作”的“(六)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中讲到“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一、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一)依据,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应用指南 2、小企业会计准则 3、闽政办201393号: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二)账务处理,1、账务处理原则 (1)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管理费用。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

2、全部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资本化条件: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2、账务处理 (1)闽政办20139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设置“研发支出(或研发费用)”科目,以项目作为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科目。并按下列内容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填制研究开发费用台账(另文下发):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

4、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2)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

5、目。 期末,企业应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目列示。,例:宏达科技公司正在研究和开发一项新材料,2012年110月发生的各项研究、调查、试验等费用60万元,2012年1012月发生材料、人工等各项支出30万元,在2012年9月末,该公司已经可以证实该项新材料必然开发成功,并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标准。2013年16月又发生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场地设备等租金

6、和注册费等费用120万元。2013年6月末该项新材料完成,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该公司确定2012年10月1日为该项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满足日。,2012年110月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600 000 期末,应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予以结转: 借:管理费用 600 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00 000 2012年1012月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300 000,2013年16月发生材料等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 2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1 200 000 2

7、013年6月末该项新材料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无形资产 1 500 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 500 000,二、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一)依据,1、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2、闽政办201393号: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 3、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4、闽财税201333号: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二)税务处理,1、闽政办201393号: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

8、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第四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照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三)研

9、究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对其尚未摊销的余额,按照资产损失规定处理,就其余额的150%在税前扣除。 (四)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第五条 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包括以下环节: (一)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三)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备案。,第六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 (一)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自主、委托、合作研

10、究开发项目。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企业有配套项目经费的研究开发项目。政府部门立项的产业化类计划项目不在此列。 (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对某技术或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新开发技术或产品的项目。,第二章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第七条 企业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之前,应当制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原理或技术路线; (二)项目主要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关键、技术难点等);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四)项目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团队及开发实验条件等; (五)项目成果市场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分析等。,第八条 企业项目立项后,于次年14月,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

11、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出具商请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另文下发),通知企业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第九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依企业申请,组织开展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受理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截止至次年4月底。 县级科技行政部门协助受理材料,汇总上报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第十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税务部门出具的商请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报书(另文下发); (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立项决议文件; (四)项目研究开发计划书;

12、(五)其他相关材料。 属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还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协议书。 企业对同一领域进行持续创新的项目,应按各个不同的技术方向或应用对象分别立项。,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属于上年度在研的研究开发项目。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仍处于项目执行期内的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作为研究开发项目备案的依据,无须再申请项目鉴定。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申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于所得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之前,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鉴定。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形成项目鉴定文件,发送至各申报项目鉴定的企业,并抄送

13、至同级税务部门。 申请企业对经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请省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第十三条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设置“研发支出(或研发费用)”科目,以项目作为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科目。并按下列内容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填制研究开发费用台账(另文下发):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

14、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符合第

15、三条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第十五条 企

16、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一)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 (二)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费用等; (三)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四)研发成果的评估费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五)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第十六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在计算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时,应扣除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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