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国际法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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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复旦大学法学院JM 主讲:何力,教材和参考书,何力:纵横国际法,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年 白桂梅、朱利江编著: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四版 张乃根:国际法原理,复旦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二版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 英詹金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关于何力的背景,1983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 1986年西南政法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 1991-1999年赴日访问学者及留学,获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博士 1999年起任复旦大学法

2、学院教师 2005年赴新疆教育学院支教 2006-2011年兼任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教授,三级关务监督 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是什么?,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州官就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特权国家 百姓就是其他国家,比如朝鲜、伊朗、印度、巴基斯坦、叙利亚、利比亚 能否合法拥有核武器?,第一次安理会开会,朝鲜第三次核试验,国际社会的官军与草寇,萨达姆的冤屈 为何朝鲜开发核武器没有被灭国? 以色列的例子 印度和巴基斯坦 伊朗会怎么样? 有五个大国中的一个罩着,就是官军,否则就是草寇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永远也不可能成为侵略者,他们的命运怎么样?,萨达姆、卡扎菲、阿萨德、

3、金正恩 四位同志,唯一的例外:朝鲜战争,中国派出去的是“”而非“正规军” 安理会决议:朝鲜侵略韩国 美军打着联合国军旗号干涉朝鲜 中国为了援助朝鲜,只能是 这是国际法上有必要的处理,国际法的价值,国家主权原则与国与国之间的平等 安理会的设计是不平等和违背主权原则的 但是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国际和平与安全 所以就有冷战之下的和平奇迹:古巴导弹危机的考验 冷战的结束:人类灭亡了,“主义”实现了又有何意义?,氢弹、原子弹、中子弹,右下是中国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 右上是中子弹 左下是世界上最大一次氢弹核试验,国际法的概念,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4、law 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基本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法律主体不同 立法机构不同 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 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法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学:以国际法理论、规则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古代国际法,公元前2900年就有条约规定拉喀什国王和乌恩马国王同意请求基什国王梅西利姆仲裁解决边界争端。该条约的原文保存在卢浮宫“秃鹰的碑”上

5、面 公元前1270年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和赫梯国王卡图西尔三世签订的和平条约 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印度、希腊、罗马 欧洲中世纪的罗马教皇与皇帝,没找到秃鹰的碑只有汉谟拉比法典,阿拉伯帝国 中国的朝贡体系 奥斯曼土耳其治下的国家体系 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国际法的欧洲中心主义(Eurocentrism),在国际法领域,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观点看,的确就是欧洲中心主义 国际法规则是起源于欧洲,而非来自其他文明 其他文明规则比起国际法规则来也许并不差,但事实上它们后来都被源于欧洲的国际法规则所取代 欧洲的国际法规则真的就是公平的、合理的吗? 还是因为力量关系造成的结果,三十年战争形势图,近代国际法,三十年战

6、争(1618-1648)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格劳修斯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国际法主体和主权国家原则、国家的战争权 国际法各部门的发展:领土(先占、租借)、海洋法(公海自由、领海)、居民(国籍、庇护和引渡)、外交关系(豁免和使节)、条约法、国际组织的出现、常设仲裁院、海牙规则、中立制度,现代国际法(20世纪),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亚非国家成为国际法完全主体 国际组织大量出现 国际法新领域 直面全球共同问题,国际法名称的演变,名称International law的由来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 Interstate law Transnation

7、al law 跨国法 Law of mankind 人类法 world law 世界法,第三节 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活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别的主体的中介或授权,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基本主体 民族:非殖民化时代盛行,现在只剩一个巴勒斯坦,民族自决与民族分裂 国际组织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概念,国内法:法律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程序 国际法:国际法规范表现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沿袭了国际常设法院的表

8、述):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第59条规定的辅助渊源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条约,国际法主要渊源 随着国际法编纂的发展在国际法渊源中的比重不断增加 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 名称很多,但是性质相同,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一些学者认为只有前者才是国际法渊源 造法性条约:创造一些国际法规则或制度的多边条约 李浩培:反对该分类,认为所有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各国反复、一贯地通过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形成的一般认为必须遵守的惯例或通例 最古老的渊源 内容与传统的国际法领域密切相关,国际习惯规则形成的因素 物理因素

9、:各国一贯的特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事实的存在 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该特定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贯反对者原则: 个别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该规则就不适用于该一贯反对者 该原则成立条件: 一贯和前后一致 明示反对 不适用强行法规则,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的理解: 自然法原则说 国际法基本原则说 各国共同接受的法律原则说 初衷和实践都旨在填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真空,一般是程序性规则,辅助性资料,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判例,但是不采用遵循先例原则 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肯定说: 主要是联合国大会宣言和决议 包含了很多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以及成为国

10、际习惯法 否定说: 只是建议,不是法律规范,其他,“公允及善良”原则:当事方同意,目前还没有实践的先例 “准条约”、“软法”:60年代以后渐渐出现 国际环境法领域、国际人权法领域,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概念和意义,Codifcation:狭义:现有国际法规则、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和提出新的规则,形成国际公约 外交和国际法学重大课题 边沁、国际法学会、国际法协会 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国际联盟、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的国际法编纂,国际法委员会ILC:1947成立 1961年外交关系公约 1963年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特别使

11、团公约、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国际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普芬道夫 实在法学派:邹奇、奥本海 折中学派:格劳修斯 新自然法学派 规范法学派:凯尔森 政策定向学派:麦克杜噶尔 中国:国际法协调意志说,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概述,一元论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说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说 二元论:采纳或纳入、转化,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不履行条约 国家可以决

12、定其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和方法 违背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中国的实践,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明确关系 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 国际习惯问题,第八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具有普遍适用性 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主权:国家在国内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 集中体现为排他性 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 国家主权的限制:不能高于其他国家的主权 战争权的废除 国际人权法上的限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起源于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国际联盟盟约 巴黎非战公约 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13、,与战争权的关系 本原则例外: 联合国安理会与集体自卫 联合国安理会不发挥作用时国家的单独自卫问题 美国主导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不干涉原则,干涉和内政概念的暧昧性 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适当的度是否成为国际关注事项 右图: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民族自决原则,最后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也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集体人权 非殖民化运动过程中有一定历史性 是否包含民族分离权,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 国家概说,国家四要素,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和义务的公约(蒙德维里亚公约)规定国家四要素: 确定的领土 固定的居民 政府和政权组织 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确定的领土,领土是行使主权的基础 领土可大

14、可小 游牧状态没有确定领土 严格地说确定的领土指的是陆地,固定的居民,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 人口可多可少 联合国与微型国家(袖珍国家)问题 主权平等 准会员,政府与政权组织,政治上要有组织 一国只有一中央政府 合法政府与临时政府 政府的承认问题,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实际上是一个主权的问题 国际法上的主权是独立对外交往权 内部地方政权的对外交往与主权的统一 一国两制问题和台湾问题,国家类型:单一国与复合国,单一国 一个中央政府统括外交 一部宪法 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 单一国与多民族国家 著名的单一国有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复合国 联邦 邦联 身合国(1714-1837英国与汉诺威、1

15、855-1908比利时与刚果自由邦) 政合国(奥匈帝国),奥匈帝国、汉诺威,联邦: 联邦宪法和成员邦宪法分权 联邦权力机关高于成员邦(州、共和国、省) 联邦权力直接及于公民、公民国籍统一 联邦拥有统一的外交权 国际法上与单一国同样为一个主体 著名的联邦有美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德国、加拿大,英联邦 历史背景 形式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国家元首问题 法兰西共同体,英联邦地图,邦联: 没有统一宪法和与成员邦之间的权限划分 邦联权力及于成员邦,但不及于公民 无共同国籍 成员邦为独立国家和国际法主体 1776-1787美国、1815-1848瑞士、独联体,美国独立战争与13州邦联,费城独立宫,

16、苏联解体与独联体 苏联与加盟共和国 解体与独联体成立经过 邦联性质 波罗的海三国、斯拉夫民族三国问题,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条件:自愿和大国条约保障 瑞士 奥地利 老挝、比利时的永久中立问题 永久中立国与联合国、欧盟成员问题,永久中立国瑞士的地理位置,梵蒂冈,历史上的教皇国 保障法与拉特兰条约 国家四要素 特殊国际法主体,圣彼得教堂和瑞士雇佣兵,附庸国和被保护国,附庸国: 外交依附宗主国 内政自主 不丹,被保护国: 取决于确定保护与被保护关系的条约 安道尔,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权利宣言草案规定了四项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自卫权 管辖权,独立权,国家主权的对外权 排他权:排除他国对内事务的干扰 政治独立与经济独立 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WTO与经济全球化,平等权,含义 参加国际会议和代表权的平等(一国一票) 谈判、缔结国际条约的平等(文字) 双边条约缔结的轮换制 司法豁免权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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