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问答100例》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40756230 上传时间:2020-08-0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涉侨政策问答100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涉侨政策问答100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涉侨政策问答100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涉侨政策问答100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涉侨政策问答100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涉侨政策问答100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涉侨政策问答100例》(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涉侨政策问答100例1、华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2、出国留学生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3、因公出国人员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因公出国(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4、归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5、侨眷的定义是什么?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其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

2、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6、归侨身份应向哪些部门申请? 答: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侨办审核认定。 7、申请确认归侨身份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国外出生、生活或工作的记载材料,或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及中文翻译件,以及本市户籍。 8、侨眷身份应向哪些部门申请? 答: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提出申请,并由区、县侨办审核认定。 9、申请确认侨眷身份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供亲属在国外定居的证明、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本人户籍。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须向区、县侨办提供

3、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公证。 10、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国内眷属的身份是否会改变? 答: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11、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其侨眷身份是否会丧失? 答: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12、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捐赠人是哪些? 答: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外投资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 13、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受赠单位是哪些? 答:指本市接受和承办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

4、及以行政机关名义接受和承办捐赠的单位。 自然人接受海外亲友馈赠不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14、捐赠款物的用途有哪些? 答: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侨务、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也可以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 15、捐赠申报需哪些材料? 答: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者捐赠协议书、表达捐赠意愿的书信和传真件等文书;2)受赠单位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 16、受赠单位如何申报? 答:受赠单位在明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后,或者收到捐赠款物的一个月之内,向所在的区、县政府侨办申报。市属单位按系统向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市文管会文化交流办公室、市体

5、委党委办公室、市卫生局统战处、市民政局福利事业管理处、市委宣传部基层处申报。不属于上述六个系统的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侨办国内处申报。 17、接受捐赠外汇是否要结汇? 答: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外汇,可凭经市政府侨办审批后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捐赠专用外汇帐户手续保留外汇,或者办理结汇手续。 18、接受捐赠进口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答:直接用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仪器设备以及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用途不能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19、用于扶贫慈善公益事业的物资指什么? 答

6、: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它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20、捐赠进口配额机电产品受赠单位应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答: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持捐赠证明文件,填写

7、机电产品进口申请报,经市政府侨办或台办、外办审核同意后,到市机电办初审,报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同意接受的捐赠,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接受捐赠单位持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到商务部驻沪特派员办事处申领配额进口许可证。 21、捐赠人可得到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一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的捐赠证书;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3)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二百万元以下者,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4)凡捐赠款物在二百万元以上者(含二百万元

8、),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 22、对捐赠作出贡献的介绍人可获得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3)对介绍人的优惠照顾,由受赠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决定。 23、华侨申请回国来沪定居须符合何种条件? 答:出国定居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回国来沪定居:1)夫妻一方系华侨,要求夫妻团聚,具有本市户籍的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2)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回国定居,本市有子女或父母、兄弟姐妹,并能自行解

9、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3)在国外无依无靠的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本是有亲属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居住、赡养等生活问题,生活有保障的;4)年满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55周岁的女性,经配偶同意,单独申请回国来沪定居,本市有子女或父母,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等问题的;5)16周岁以下的儿童,本市有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居住、抚养、监护等生活问题的;6)未婚或离异、丧偶者,本市有父母或兄弟姐妹,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7)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国驻外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8)已放弃国外居

10、留权或居留签证失效无法返回定居国,能提供外国移民局或驻我国使领馆证明,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 24、华侨回国来沪定居如何申请? 答:1)在国内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2)在国外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 25、华侨申请回国来沪定居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的华侨回沪定居申请表;2)本人的护照;3)本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4)本人原常住户口注销证明;5)拟定居地户主书面同意接纳入户的意见(房产证是本人的免于提交)或在沪亲属同意监护、赡养承诺书;6)拟定居地亲属的户口证明;7)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证或公有住

11、房租赁凭证;8)受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相关关系公证等)。 26、港澳居民如何申请来沪定居? 答: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联系地址:民生路1500号,咨询电话:28951900)提出申请。 27、出生在国外的未成年华侨如何申请来沪定居? 答:申请人本人向拟定居地所在的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28、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外籍华人在沪购房,如何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答:申请人可提供以下材料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延期手续:1)有效护照及签证;2)住宿登记证明;3)健康证明(70周岁以上免交);4)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所持护照国际国提供,并经中国驻该国使、

12、领馆认证);5)生活来源证明;6)产权证(注明申请人产权所有)。 29、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 答:1)产权人自主自用的房屋;2)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3)不属镇建制集镇的出租房屋;4)所收房屋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5)原房主自主,后经党政局机关、人民团体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以及1958以来街道地区兴办工厂、文教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经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6)解放后用侨汇构建的房屋。 30、本市华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200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95建筑面积。 31、本市港澳同胞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

13、:市区为150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70建筑面积。 32、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 33、自住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自住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由产权人或亲属居住并未出租,也没有收取租金的房屋。 34、出租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出租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已由产权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代理人、看房人等代为出租的房屋。 35、华侨私改房屋如何考虑留房问题? 答:私房改造时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从出租房中留过住房的,原则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时,确应留房而未留的,

14、可视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当时人口实际情况酌情补留。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012,从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划定留房部位、面积,予以处理。 36、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如何确定华侨私房房主身份? 答:有私改遗留问题私房的产权人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须具备以下四种身份之一:1)华侨,2)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3)归侨,4)归国华侨学生身份。 37、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1)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生、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2)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3)土改、对私改造和代

15、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4)国内亲属在1966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5)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7)当时的海外来信。 38、处理代管房产,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答:1)代管时原去台人员;2)代管时产权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身份的;3)起义投诚人员。 39、对代管华侨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处理? 答:对原自住房,如产权人却需回国居住,经批准可视情腾退方。原自住房不止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连同产权一并发还给产权人,其余作残值补偿。 40、境外人员购买上海的商品房有否限制? 答:不受限制,自2001年8月起,境内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均可购买上海的商品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