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发展规划}13第八章行政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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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行政裁判的执行,2020/7/31,1,本节大纲,一、强制执行权的分配 二、对法院裁判的强制执行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强制执行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房屋拆迁执行程序,2020/7/31,2,一、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模式一:法院享有专有的强制执行权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机关不享有强制执行权,须申请法院执行令 模式二:以法院为核心,行政机关依法分配强制执行权 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 我国采此模式 根据有关学者的统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自行强制的约占23%,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约占70%。,2020/7/31,3,我国的执行权分配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

2、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但仍可申请法院执行。解释第87条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2020/7/31,4,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公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税务。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88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3、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7/31,5,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物的处理 2007年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68条还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

4、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020/7/31,6,二、对法院裁判的强制执行,(一)启动主体 1、诉讼原告和第三人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申请期限为年(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2020/7/31,7,2、行政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

5、关申请的为180日。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20/7/31,8,(二)执行管辖法院的确定 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020/7/31,9,(三)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

6、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020/7/31,10,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强制执行,(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2020/7/31,11,执行协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

7、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2020/7/31,1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020/7/31,13,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

8、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2020/7/31,14,(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期限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020/7/31,15,(2)紧急程序: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2020/7/31,16,(3)利害关系人申请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7/31,17,2、申请程序和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

10、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7/31,18,3、申请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020/7/31,19,4、受理 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2020/7/31,20,5、审查 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

11、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如果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2020/7/31,21,6、执行异议的复议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2020/7/31,22,7、执行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

12、、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2020/7/31,23,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2020/7/31,24,先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执行的对象应是可回复的;执行错误的,执行回转。,2

13、020/7/31,25,五、房屋拆迁执行程序,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1、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2、严格控制裁决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3、裁定不准

14、予执行的情形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4、不准予执行的复议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5、执行裁决与实施相分离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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