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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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 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 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保 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 交保险费。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 保险金额的15%合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 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 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 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 公司按基本保险金

3、额的 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 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 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 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 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二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 )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 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 投保

5、时可选择其中1种。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 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 止。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 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 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X( 1 + X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 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 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书

6、面询问,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 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 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 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丿意、。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 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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