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税收征管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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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税收征管法,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税务管理 第三节税款征收 第四节税务检查 第五节法律责任 第六节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七节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教学目的】本章的主要内容是税收征管法律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税收征管的基本流程及相关规定。 【教学重点】税收征管的基本流程和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无 【教学方法】采用学生课下自学,教师进行课堂答疑方式,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税法考试中,是比较重要的一章。以往考试题型除单选题、多选题之外,经常还与实体法的内容结合出综合题,难度较大。预计本章的题量应在3题左右,分值一般在3分左右。,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一、税收征

2、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案例,(2003年)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A.契税B.关税C.车辆购置税D.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解析】选项A,一般情况下,契税是由地方税

3、务局征收的,所以适用征管法。,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具体详见教材503页504页),第二节税务管理(熟悉),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4、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中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5、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案例,(2006年)下列各项中,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承担税务登记义务的是()。A.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B.临时从事生

6、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C.企业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D.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答案】C,案例,(2008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有()。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B.企业在境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C.不从事生产经营只缴纳车船税的社会团体D.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答案】AB 【解析】选项C属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时间要求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

7、,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8、。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变更税务登记是先工商后税务,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持有

9、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先税务后工商,(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0、;(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六)非正常户处理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案例,(2007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税务登记事项的有() 。A.开业税务登记B.注销税务登记C.停业税务登记D.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答案】ABCD 【解析】税务登记事项有四种:开业税务登记、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停业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即临时经营税务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凭证管理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

11、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1)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二)发票管理根据征管法第二

12、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税控管理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13、。 (二)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第三节税款征收(掌握),一、税款征收原则(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

14、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七)税款优先的原则,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税款征收的方式,(一)查账征

15、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委托代征税款 (六)邮寄纳税 (七)其他方式,三、税款征收制度,(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16、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四)减免税收制度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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