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要点

上传人:卓****库 文档编号:140570512 上传时间:2020-07-30 格式:PPTX 页数:69 大小:184.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要点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要点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要点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要点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要点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要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要点(6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汇算清缴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它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申报,确定企业该纳税年度应补、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主申报,通过税务审核,结清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双方行为。,汇算清缴范围及审核要点 汇算清缴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定

2、期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进行汇算清缴。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范围审核要点 在汇算清缴期内,首先应核实纳入汇算清缴范围的企业名单。各县市区局应统计查询本辖区内已做税种登记的企业名单,剔除不纳入汇算范围的特殊企业,确保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名单准确,汇算清缴面要求达到100%。不纳入汇算清缴的企业包括:非正常户、注销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户数。,视同独立企业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汇算清缴的范围 根据国税函(20

3、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怎样确认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明确: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挂靠、加盟)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虽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但经营活动、人员资金和账册都是由挂靠人独立管理和核算,总机构并没有对其进行实际性投资,只收取加盟费,总机构没有控制权,也不分享分支机构的经营成果,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总机构应及

4、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建议各主管税务官员根据自己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年度汇算清缴台帐,详细记录应参加本年度汇算的企业名单、企业类型、征收方式、减免税情况、弥补亏损情况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汇算清缴审核.,汇算清缴申报时限及申报方式 纳税人上年第4季

5、度的预缴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结束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比例应不少于70%。纳税人应当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年度纳税申报在多种申报方式下,优先鼓励纳税人采用山东国税所得税直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大厅申报作为辅助申报方式。,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企业申报资料应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并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审批表复印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复印件。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

6、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查帐征收企业应全部报送关联报表。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项目”中的其它有纳税调减的,应附送调减项目、金额等情况说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申报审核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构成 1、查帐征收企业(A)类年度纳税申报表由1张主表11张附表构成 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附表:(1)收入明细表;(2)成本费用明细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4)弥补亏损明细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6)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7、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2、定率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4部分组成。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附列资料。主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将税法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利润总额,实行会计准则纳税人直接取自利润表的会计利润。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一是反映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即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是通过附表反映税收与会计差错调整的过程,三是反映税法中税基式减免在计算“纳税调整以后所得”前减免,这样无论企业当年是盈利或亏损,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3、附列资料,反映以前年度多缴(欠缴)税款本年抵减(入库)情况以及上年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此行的填报与纳税人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无关。,主表行列结构: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

9、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和填报顺序 主表的11张附表分为2个层次,附表1(收入)-2(成本)-3(纳税调整)-4(弥补亏损)-6(境外所得抵免)为一级附表,直接对应主表各项目;附表5-7-8-9-10-11为二级附表,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明细反映。 在整套报表中,主表是最重要的报表。在填报时应以主表项目为中心,逐行填报。但由于主表的数据很多取自附表,而有些附表的数据又取自其它附表。在手工填写主表的某行数据时,首先分析其数据来源于哪个附表,然后先填写该附表数据,再填写主表该行数据。采用网上申报情况下

10、,附表资料自动生成到上一对应项目中,因此主要工作是附表填写,首先填写二级附表,形成附表三,然后填写一级附表,最后生成主表,主表与附表没有对应关系的项目,即不能自动生成的项目手工完成。(具体每一栏次填报请参考填表说明),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11、(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申报审核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2、,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主表第1行=附表一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主表第1行是按会计口径确认的营业收入,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确定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1、“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

13、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14、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范畴,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例:软件

15、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16、,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某企业2012年取得一笔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专项课题研究。该企业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拨付文件中对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2012发生研究费支出30万元。 1、企业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拨款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100万元 2)课题费研究支出 借:相关科目-(其它)(研究费)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2、申报表填报: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中不征税收入规定,同时专项支出3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2010年纳税申报时,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