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知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宣导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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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宣導列車,2006.10.12-10.13,漫 談 網 路 著 作 權 主講人:任 順律師,1,一、基本觀念,著 作 權 是保障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幾乎所有在電腦或網路上的行為,都在重製的定義範圍之內。,2,重 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例如:在網路上下載檔案、網路新聞之瀏覽(存於隨機存取記憶體 RAM:random access memory)、打包離線閱讀、轉貼等等,都是重製。,3,但是諸如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不可避免之網路合法中

2、繼性傳輸(著作權法第22條第4項) 。 或是使用電腦程式之外其他種類之合法著作時,其性質為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度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4,換言之,所有網路重製行為將先被界定為重製,可能侵犯著作權人之重製權,繼則檢視是否符合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 ,或是有無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 ,而免除法律責任。,例如:將合法單機板拿來做內部網路版使用、將盜版品拿來做營業使用之情形,會產生減省原應支付之對價效果,具有獨立經濟意義,權利人可以主張侵害其重製權,利用人不能主張適用著作權法第22條第2項或第65條合理使用。,5,二、暫時

3、性重製之實際案例很多,因現今每 一種 著作物多以數位形式呈現,使用之結果 ,必然產生暫時性重製:,(一)將買來的光碟,放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面,看影 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二)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三)買來的電腦裡面已經安裝好了電腦程式而使用該程 式,例如使用電腦裡面的Word、Excel程式。 (四)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 (五)校園、企業使用代理伺服器,因提供網路使用者瀏 覽,而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面。 (六)維修電腦程式。,6,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1、Bit Torrent(簡稱BT)、E mule為新一 代 的P2P點對

4、點共享傳輸軟體,依其設計功 能,每個使用者在利用此軟體下載他人著 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因此下載的 人越多,速度越快(例如使用BT軟體傳輸 電影最快僅需五分鐘,即可完整下載一部 電影),此一特性,使BT軟體推出以後很 快成為網路上資料交換相當受歡迎的工具。,7,2、我國著作權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 之要求,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除了既有的重 製權等權利外,已明文增加賦予公開傳 輸權。 公 開 傳 輸 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之定義),8,如果

5、民眾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上下載圖片或影片等著作,因該軟體的特性是下載同時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下載(重製)的動作可能構成傳輸(公開傳輸行為);雖然此等傳輸非民眾所能控制,且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部分,但是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其性質為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權利人依法告訴,該多數人均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9,3、換言之,民眾自己利用BT軟體,自網路 下載而同時構成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 為,雖不是以架設網站供人大量下載之 侵害方式,惟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 傳輸行為,能夠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 當有限,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 權及公開傳輸權。,10,4

6、、從而,網路上誤傳BT下載者不構成違法 ,是錯誤之訊息。正確 觀念是,對於一件著 作之利用、接收及傳遞,如果它實質的侵害了 著作權人之權利,則在侵權之本質上,不因其 利用、接收及傳遞之方式不同而有異。例如常 見於網路上將他人之著作予以上傳,或藉由電 子郵件加以傳遞之行為,即屬公開傳輸; 而公開傳輸亦屬著作人之專屬權利,除有 合理使用限制著作權人之權利外,應得著作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構成對著作權人公開 傳輸權之侵害。,11,四、提供他人電腦軟體序號以安裝該電腦軟體:,1、著作權法近來已明文增訂防盜拷措施之相關規 定。所謂防盜拷措施,係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 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

7、備、器 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著作權法第3條 第1項第18款)。對於著作權人採取之前述防盜 拷措施,明文禁止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 避,或將此等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 件、技術或資訊,予以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 或未公眾提供服務(著作權法第80條之1第1項、第 80條之2第1、2項)。,12,2、 軟體業者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發展出 產品序號,即屬防盜拷措施設備之一種。 近來發現有學生破解電腦軟體業者之產品序號,並 將之公佈在網路上,使不特定之上網者均得任意存 取或應用以非法安裝軟體之案件,已涉有侵害著作 權之民事責任,及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取 或變更他人電

8、腦或相關涉倍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 公眾或他人之駭客處罰條款。使用他人之作業系 統光碟,將該作業系統安裝於自己之電腦內,並利 用網路上獲得之軟體安裝序號安裝該軟體,即屬以 非法取得之軟體序號來破解軟體業者所採取之防 盜拷措施,以達重製該軟體之目的,不僅屬於侵 害他人著作權之重製行為,亦非法破解他人之防 盜拷措施。,13,五、MP3下載、交換(含參加交換平台會員) 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1、首先要有一個正確觀念,網友未經音樂 與錄音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使用軟 體業者提供交換之軟體(例如P2P蒐尋 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交換受著作權保 護之音樂,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著作財 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

9、傳輸權。,14,2、網友向軟體業者繳交會費成為會員,而 使用該業者所提供之軟體與平台,其會 費僅屬使用該軟體之對價,使用人仍然 未對下載音樂或錄音著作支付任何使用 對價。亦即網友如透過該軟體平台大量 交換使用他人之音樂與錄音著作,仍屬 侵權行為。所以,網友繳費成為會員後 ,並非當然可以透過該軟體重製或 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之音樂著作。,15,3、因為一般利用人透過軟體業者提供之軟 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已將音樂下 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 錄,是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之違法 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且數量 很少,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 造成不良影響之情形下,或許可以辯解 為

10、合理使用之情形,但若逾越合理 使用之範圍,即屬違法之侵權行為,須 負擔民刑事責任。,16,4、例如飛行網公司經營Kuro之點對點檔案 分享軟體(下稱Kuro軟體)及網站主機 之業者及其從業人員,經檢察官起訴後 ,企業主第一審被判刑三年,下載九百 餘首歌曲之會員利用P2P 軟體,易被判 刑四個月(94年9月9日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17,5、所以一般民眾應該要注意勿將自己電腦 中未經授權之音樂資訊,存入交換資料 夾內,提供其他網友下載;而且要選擇 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合法網站,支付 使用報酬後,始進行音樂著作之上傳、 下載與交換,以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

11、18,6、相較於國外網站軟體業者向詞曲著作人、唱片 業者爭取授權,相繼推出合法音樂下載平台, 我國國內之相關網站業者,則多屬尚未取得合 法授權之營業方式。目前國外合法網站之運作 模式有零售發行歌曲之網路唱片服務,由 Dell、AOL、Philips、MSN、SONY等家電、 資訊軟體業者,與唱片業者、數位音樂發行商 相互結合;又如蘋果電腦與權利人合作推出 i Tune 計次付費方式,每首0.99美元或每張專 輯9.99美元之價格提供消費者透過網路下載, 供個人使用,可燒錄在CD、隨身碟或三台以 內之個人電腦中。,19,六、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若過度保護著作權人之權益,反而會阻礙學術、

12、文化之交流發展與知識之傳遞,與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相互衝突,所以世界各國著作權法之立法趨勢,大都特別訂立合理使用條款,作為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著作之人間權益之機制。,20,(一)當師生自網路下載圖片,加上圖形或 文字作成海報,有無違法?,前已述及於網路上下載他人著作之行為,即屬重製。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例如為教學需要),若未經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21,(二)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應審酌一切情狀(即依個案認定),尤其應注意下列事項: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並非只要是非營利得利用

13、就沒關係,是否營利 ?只是考量因素之一,非唯一因素,在網路上 廣為流傳的這種觀念是錯誤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占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於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22,(三)其他著作權法明定屬於合理利 用之情形,(1)為編製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47條第3項)。 (2)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 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放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47條第1項) 。 (3)為時事報導時,在報導的必要範圍內,得利 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 觸之著作 (第49條) 。

14、,23,(4)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 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或公開 播送 (第50條)。 (5)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 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 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1條)。 (6)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 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2條)。,24,(7)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時 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者,則不得轉載(第61 條)。 (8)廣播或電視,為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 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 但以其播送業經著作 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

15、定者為限,且 錄音或錄影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處 所外,應於一年內銷毀之(第56條第1項第2 項)。 (9)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 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 (第62條)。,25,七、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重製他人之著作。,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依同條第2項准用同法第44條但書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 、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26,例如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而影印書籍時,或是將電視節目轉錄在錄影帶上,需注意下述事項: 1、 必須限於為學校授課需要之目的,超出此目的,非屬 合理使用。 2、 另外若影印書籍之種類即屬教科書,因該教科書著 作之種類本身即為教學之用,相較於影印一般非教 科書者,自更難構成合理使用。 3、 再者,影印之範圍,限於授課所需必要之範圍內,且 只能供自己教學之目的範圍內,不能再轉而提供給其 他人。 4、 考量其影印利用他人書籍之結果,對於該書籍潛在市 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諸如是否因為影印後學生就不 去買該書籍,造成乏人問津,而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 值有重大影響。,27, 有關學生影印教科書之行為,雖其利用之目的非屬營利,但應視其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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