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朱明汽车保险与理赔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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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朱明 高级技师、经济师,工程师 高级技能专业教师 汽车维修工高级考评员,第5章 汽车保险合同,.,第五章 汽车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 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 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构成双务有偿合同,具体表现为: 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约 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

2、 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种类,、单一危险保险合同与综合危险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按保险标的内涵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按价值分类 1)定值合同 2)不定值合同 3)足额合同 4)不足额保险 5)超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射悻合同 3.有偿合同 4.最大诚信合同 5.对人合同

3、 6.双务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这里介绍是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时,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三方面内容 : 当事人、关系人和社会中介组织。 1.

4、投保人和保险人:与汽车保险合同订立直接发生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被保险人: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是合同的关系人。 3.社会中介组织:保险业务中涉及的面较广,存在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 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损余物资,同时也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对汽车有可保利益。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要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

5、有缴纳保险费义务。,投保汽车保险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反之,不能作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车辆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 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人 保险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6、 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1)被保险人的特征 1)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 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受益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知用于人寿保险合同。,(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1)投

7、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相等关系。 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车辆投保,投保人同时也就是被保险人。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不相等关系。 投保人以他人的车辆投保,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者。,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汽车保险合 同的保险标的是指汽车本身及其相关的利益。,汽车保险利益,1汽车保险利益的特点 1) 投保人对汽车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2) 得到法律上的允许或承认。 3) 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或约定的。 2汽车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 1)财产利益包括车辆的所有利益、占

8、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担保利益及 债权利益。 2)收益利益包括对车辆的期待利益、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 3)责任利益包括车辆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 4)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及救助费用利益等内容。,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 保险价值 (7) 保险金额 (8)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三、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保险双方的

9、基本权利和义务 投保方的基本权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和解约权; 投保方的义务包括: (1) 如实告之义务 (2) 交付保险费义务 (3)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4)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 (5)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保险方的义务: (1) 说明义务 (2) 及时签单义务 (3) 保密义务 (4)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 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6) 查勘义务,四、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

10、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证条款 附加条款 协会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 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也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

11、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处签发保险单外,还需出立保险凭证,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变更,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 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约人具有约束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2.承诺 承诺,又

12、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 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 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若保险人提出反要约的,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人即为承诺人,保险合同也随之成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1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 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

13、并受国家法 律保护。,2、保险合同的无效 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始终无效。 2)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照无效的程度,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是指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 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按照无效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当事人双

14、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后者不仅包括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还包括主体和客体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是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客体。 在财产保险中,合同主体的变更以保险标的转移为基础。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标的转移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2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生效。 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

15、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4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5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变更时使用的书面凭证,保险合同变更时使用的书面凭证,即批单,其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单号码。登录原保险单号码。 2)批单号码。以年度按顺序连贯编号。 3)被保险人。填写被保险人称谓,应与原保单相符。 4)批文。,批文按规定的格式,批文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包括: 变更的要求、变更前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是否增收(退还)保险费、增收(退还)保险费的计算公

16、式、增收(退还)保险费的金额、变更起始时间以及明确除本变更外原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批文内容: 车辆的使用性质变更,并涉及到增、退费的批文内容: 调整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批文内容:,四、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理赔时限: 对属于保险责任并能够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本保险责任但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或者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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