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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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补充知识, 2 .1 汽车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念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特征 1.有偿合同 2.双务合同 3.射幸合同 4.附和合同 5.具有属人性 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 2 .1 汽车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把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四、保险合同的客体 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方和保险人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用条款的方式

2、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 从法律关系要素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四部分: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事项部分。,a.主体部分 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及其住所。 b.权利义务部分 包括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等内容。 c.客体部分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从条款拟定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 a.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是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

3、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期间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期限就是保险期间; 另一种是按保险事件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来确定,如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等。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般是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如保险合同约定2003年12月28日开始生效,按惯例这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2003年12月

4、28日零点。,b.特约条款 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主要有五种: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批单,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

5、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只有30天,一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具前,保险人也可终止暂保单,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立: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 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 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同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 所以,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6、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规、法律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方式如下: 1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投保人的变更 (4)受益人的变更,2合同客体的变更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3合同内容的变更 内容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依法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

7、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8、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28条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投保方不履行安全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9、,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十、保险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合同终止后,合同效力也即终止,当事人双方失去其享有的权利,也不用再履行其承担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即期限届满而即刻终止 2义务履行而终止指事故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第43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10、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解除合同而终止 5.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十一、保险合同的履行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保证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 合同履行分投保人履行和保险人履行两种。,(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14条 2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36条 3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义务37条 4履行出险通知义务22条 5履行积极施救义务42条,(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条款说明义务17、1

11、8条 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 3.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 4.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42条 5.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2条,十二、保险合同的解释 这是对保险合同约定条款的理解和说明。 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保障自身权利的前提是对保险合同有一致的理解。 但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双方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对保险合同往往有不同的解释,这会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引发保险纠纷。所以必须规范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 1文义解释 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 2意图解释 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

12、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保险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应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十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出现了各自的解释,又无法达成妥协时,便产生了保险合同的争议。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用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六大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派生原则 分摊原则派生原则, 2 .1 汽车保险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1.定义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

13、益原则: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利益构成条件 (l)必须是合法利益 盗窃的车不行 (2)必须是经济利益 能用金钱来计算 (3)必须是确定利益 已经确定 能够确定,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 具有客观依据, 仅凭主观预测、想象

14、不可,3.保险利益表现形式 体现为下列权利: 所有权、租赁权、抵押权、使用权、保管权等,二、最大诚信原则 1.定义 诚信:指诚实和守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包括: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1)告知 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明确列明: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被保险人;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在明确列明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

15、的提示和正确的解释。 国际上,只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 我国,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明确说明。,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保证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证分为: 明示保

16、证 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以语言、文字和其他习惯方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指在保险单中,虽没有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经被社会公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遵守的事项。,三、近因原则 1.定义 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例: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a.天降的大雨;b.大树的折断;c.炸雷的雷击;d.房屋的倒塌,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近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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